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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影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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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杠上侯宽仁,曝了谁之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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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2-2 13:26:40 | 只看该作者
马英九杠上候宽仁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主要是体现马英九当国民党主席的正当性和必然性!
因为就是候宽仁采取不光彩手段使马英九辞去国民党主席职务!
现在马英九想当国民党主席不就是顺理成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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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2-2 13:26:45 | 只看该作者


ZT  偵訊筆錄如實記載是檢察官的基本職守

【聯合報╱社論】2009.06.15 03:27 am


馬英九總統告侯寬仁檢察官偽造文書,不起訴之後聲請交付審判,引發見仁見智的爭議。
  
有司法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檢察官偵訊筆錄記載與事實有出入,可謂司空見慣;而一旦作成筆錄,要推翻它簡直難如登天,往往要耗費極大的司法資源。從而,檢察官筆錄記載與事實有出入,究竟該不該負責;該負責的話,今後又應如何防範,應當是「總統告檢察官」的意義所在。
  
司法實務上,檢察官偵訊筆錄與訊問實況不符,一定是在審判中比對偵訊光碟之後,方得以呈現。馬英九特別費案,侯寬仁對被告馬英九以及證人所作筆錄不實,就是如此揭發的。然而,侯寬仁的不當行為揭發之後,連法院判決書都指出「為實務上所罕見」,司法行政當局卻對侯寬仁無任何處置。以馬英九案之受社會矚目,侯寬仁惡搞筆錄都無任何處分,則其他案件檢察官炮製離譜筆錄的行為,更不會受到任何懲處。就此而言,以馬英九的行事風格,不可能要求司法行政當局對侯寬仁作任何懲處;而選擇依法告訴、聲請交付審判的司法程序尋求其心目中的正義,則是可理解的做法。所以,本案實在不必因「總統告檢察官」而失焦,反而應藉此機會好好檢討檢察官偵訊筆錄的問題。
  
台北地檢署對侯寬仁處分不起訴,理由是「證人有簽名確認筆錄,故無不實」。這個理由只要問問任何有過接受檢察官偵訊經驗的人,就知道根本不能成立。在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裡,檢察官還擁有一定的強制處分權;在偵查庭之中,也把檢察官安排得高高在上。在這種氛圍裡,主觀強的檢察官常常主導問題,證人回答不合其意,往往換來一陣責罵、羞辱、嘲諷;侯寬仁自行按其意思記載,那已經算是客氣了,試問有誰敢向檢察官爭論筆錄記載的內容?且若筆錄簽名真能確保筆錄正確的話,又如何會出現筆錄記載與光碟不符的情況?由此可見,筆錄簽名自不能當成筆錄造假有理的依據。
  
如前所述,檢察官不實筆錄進入審判後,法律規定它「原則上有證據能力」,想要推翻,委實很難。縱使調取光碟、當庭勘驗,證實筆錄記載和當初問話的實況顯不相符,也不一定就能推翻。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筆錄和錄音光碟不符就不具證據能力,但對證人卻沒有類似規定。因此,被告方面即便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證明了證人筆錄與光碟不符,是否有證據能力,還要看法官的態度。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筆錄「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其立法原意是尊重檢察官的專業良知和職業紀律;如今,在實務運作上,卻成了一些主觀、偏執的檢察官刻意入人於罪之手段。
  
我們認為,要根本解決檢察官筆錄的爭議,刑事訴訟法應該修正,規定證人筆錄若與光碟錄音不符,即無證據能力;如此一來,不論檢、警、調,必將失去導引證人答話的誘因。就事論事,被告本來就有緘默權,說謊也無責任,其筆錄與錄音光碟不符即無證據能力;而證人原則上不能拒絕回答,說謊亦有刑責,要求上嚴格得多,其筆錄與錄音光碟不符反而未必沒有證據能力,這顯然輕重失衡。
  
除了筆錄證據能力問題,一旦證實檢察官的偵訊筆錄與訊問實況不符,檢察官該負什麼責任?倘若以該案件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該檢察官這麼做是明知、有意,而目的在於使人受追訴或不受追訴,當然就應該負刑事責任。倘若不能證明其有這種犯意,至少應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才能整飭檢察官的紀律,樹立檢察官的威信。像侯寬仁製作那樣荒唐的筆錄,卻不受任何懲處,則給民眾的印象就是檢察官可以任意胡作非為,卻拿他毫無辦法;這種現象對民眾的法律感情已構成明顯的傷害,難道不該認真地予以導正?



【2009/06/1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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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2-2 13:26:49 | 只看该作者


ZT 天堂不撤守 個案正義 制度正義的起點
2009-06-15
中國時報
【■陳長文】


     看到部分評論者批評馬英九以總統身分,對侯寬仁不實筆錄乙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筆者感慨,制度不成熟尚在其次,觀念不成熟才是法治最大的挑戰。

     大家不妨想想,如果馬英九沒有總統身分,可不可以向法院就該案聲請交付審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為什麼,變成總統後的馬英九,就不可以了呢?這隱含一種「總統之尊」的封建迷信,而這種封建想像,就是法治的觀念待突破的一道關卡。或謂總統應關心制度的改革而不是個案。制度和個案何時變成了對立的兩個元素?制度的目的不就是實現個案正義嗎?而從歷史經驗來看,個案正義的落實,往往正是啟動制度進步的重要觸媒。

     侯寬仁筆錄不實,牽動的不只是個案的筆錄不實,也非單一檢察官的筆錄不實,而是整個檢察體系與檢察制度缺乏約束檢察官「誠實製作筆錄」的機制。如果馬英九害怕批評,不敢聲請交付審判,在未窮盡該行的「法律程序」即縮手退卻,那麼,連個案正義都無法實現,如何給不肖檢察官當有的警惕,還奢談「制度改革」?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侯寬仁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馬英九,該罪名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不可謂不重。然而,以如此重罪起訴他人,侯寬仁用的是什麼樣的「嚴謹方法」呢?

     當證人回答:「這我不清楚」,而筆錄上卻記成「是沒錯」;當證人回答:「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完全忘記了」,筆錄上都變成「是的」,並作為起訴的依據。如果大家印象還在,當時這些錄音與筆錄的比對在媒體呈現時,是多麼令人驚懼!

     這不只引起社會批評,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即對侯寬仁起訴馬英九,作出「牽強附會,羅織罪名」的重話批評。而法官在判決書更罕見地以「實務上未見」、「擅自詮釋而曲解」作出嚴厲的指摘。如此嚴重案件,難到不應該透過交付審判的程序,追明其間真相與法律責任嗎?

     而更重要的是,該案在當事人提出告訴後,檢察機關先後對侯寬仁作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再議。所有的程序都在檢察官的「圈內」進行,實難不招致官官相護的質疑。這也是為什麼應該也必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緣由,透過法院,是打破檢察官同僚相護的可能性,並釋清外界質疑的最好方法,也是促使檢察機關檢討改革的希望。

     而這也點出了另一個制度問題:再議的權力應歸屬於那個機關?在侯寬仁筆錄不實案,馬英九是基於受害人的立場提出告訴,故而有「交付審判」,尋求檢察官以外機關的申訴機會。但其他的情形卻可能連這樣的救濟措施都不可得。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謝長廷特別費案中,侯寬仁對陳雨鑫的不起訴處分。

     在陳雨鑫涉案情節部分,其使用他人發票的情形是明確的,其金額二萬餘元,在其他的貪瀆案件,這樣的金額也足以被訴,但檢察官卻以通常用在「微罪不舉」的「職權不起訴」,對陳雨鑫「網開一面」,這已明顯有濫權之虞。而這種「濫權不起訴」比濫權起訴更為嚴重,因為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續的司法審判程序無以發動,真相會被掩蓋,正義會受重傷。

     馬英九不只針對侯寬仁筆錄不實提出「告訴」,也針對陳雨鑫案「告發」侯寬仁涉嫌濫權不起訴。但前者,馬英九可以基於告訴人的身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後者,從不起訴到再議,卻完全是由檢察機關一手掌握,並沒有交付審判的設計。真要談「制度」,我們實該好好思考,在檢察機關官官相護的風氣下,是應將再議的審理之權移交給法院。

     所謂民主,不會是要選民選出一個放棄伸張法律權利、基於鄉愿而對正義冷漠的總統。侯寬仁筆錄不實案,與其說是個案,不如說是縮影,是更多隱於其後濫權與筆錄不實黑幕的縮影。追明侯案真相並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是正義的起點,但如果連這個起點都不能跨出,所謂的制度建立,只是敷衍的謊言。(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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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2-2 13:26:54 | 只看该作者
ZT 馬總統:告侯寬仁 非個人快意恩仇
【中央社╱台北16日電】2009.06.16 05:30 pm


總統馬英九控告檢察官侯寬仁製作不實筆錄一案,總統今天說,他是抱著悲天憫人的心情做這件事,不是個人快意恩仇,不管提告成或不成,都已達到效果,「一定會走完這個程序」。
  
馬總統針對侯寬仁偵辦特別費案涉嫌製作不實筆錄提出告訴,但全案不起訴,聲請再議也遭駁回,總統於今年3月透過律師聲請交付法院審理,但合議庭至今尚未裁定結果。
  
馬總統上午接受中央社專訪,強調他之所以提告,是要讓檢察官有檢討的機會。
  
外界質疑總統竟然控告一個檢察官,馬總統強調,去年1、2月間提告時,他還不是總統,「所以這不是總統告檢察官,而是一個候選人,等於是一個人民」;「我不是在總統任內告的啊」。
  
總統也強調,他一定會走完這個程序,如果停下來的話,他就是鄉愿。他同時將會要求雙管齊下,從行政部門、法務系統開始檢討,減少製作不實筆錄的可能性,進行改革。
  
馬總統向中央社表示,將來不管提告成或不成,效果都已經達到了,為了就是要凸顯這個議題,讓大家知道這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情;提告不是為了個人,也沒有任何個人的利害,尤其是他已經贏了訴訟、贏了選舉。
  
總統說,他會有這種遭遇,相信也有很多人有類似的遭遇,因此他是抱著悲天憫人的心情在做這件事,不是個人的快意恩仇。
  
馬總統指出,由於法院審判主要是以檢察官製作的筆錄為準,當初接連二審都認為侯寬仁製作不實而不採信,這非常嚴重,檢察系統不能不檢討。他強調,他以前做過法務部長,曾經領導過檢察官,和檢察官站在同一條陣線,但「我不能夠護短,我反而有這個壓力,這一點很多人不能夠理解」。
  
關於司法改革,馬總統表示,包括人權的保障、裁判的品質、司法的公正,都還有改進的空間,將會進一步跟法務部長王清峰、司法院長賴英照一起檢討,司法改革、肅貪、促廉都是他任內要推動的工作。




【2009/06/16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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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2-2 13:26:57 | 只看该作者
马英九不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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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2-2 13:27:01 |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情其实是可以通过台湾的立法院来解决的。以马英九目前的身份,胜与败都会遭到非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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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2-2 13:27:05 | 只看该作者
外宽内忍,小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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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2-2 13:27:09 | 只看该作者
外宽内忍,小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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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2-2 13:27:13 | 只看该作者
外宽内忍,小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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