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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水煮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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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澳报:马英九斥“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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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2-2 03:02:42 | 只看该作者
求同兄!

應該的,你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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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2-2 03:02:46 | 只看该作者
馬英九:「部分台灣人提出了台獨的說法,這都是言論自由,但是政治上來說,是不可能放在憲法裡頭,因為憲法,是為了維持一個中國的原則。」
附件
中華民國憲法.jpg (239.27 KB)
2009-5-4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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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2-2 03:02:5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不是客气呀

两岸间,只有一中,才是双方的情感纽带。只有一中,在会把两岸联系在一起,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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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2-2 03:02:59 | 只看该作者
台北的“中日和约”无法掩盖台湾已归还中国的事实
台北的“中日和约”无法掩盖台湾已归还中国的事实台湾地方当局为炒作所谓的“台湾主权”论或“+++国主权”论,在继利用一个连男女关系都搞不清楚,尚未吃到羊肉却又被弄得满身羊膻味的台湾前“法官”城仲谋,到美国乞求无偿出卖台湾给美国,欲使台湾成为美国的一州之后,又黔驴技穷的搬出“强调1952年签订‘中日和约’之后,台澎主权已由日本移转给+++国,台湾就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它的名称是+++国,领土涵盖台澎金马。”云云的自言自语莫名其妙的说法。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环球网论坛(http://bbs.huanqiu.com)   4月12日台湾《中国时报》以题为“中日和约 模拟重现 主权归属 台北宾馆从史实定调”载曰:台湾主权归属争议不休,过去国民党执政时的统编本教科书,只说中日和约确立中日停止战争展开外交关系,未提主权归属;民进党时期的教科书则指中日和约未声明台澎归属,埋下“台湾地位未定论”伏笔。“国史馆”长林满红提出国史新论,为台湾国际法律地位定调。   林满红说,对于她的“国史”论述,马“总统”有相当程度的认同与支持,去年六月就透过“府”副秘书长叶金川指示“国史馆”筹划展览,盼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让“国内外”了解这段“史实”。她强调,台湾的“地位”包括“主权归属”及“外交”关系的定与未定,应该从中日和约进行事实上的厘清。……林满红强调,“主权就是领土和人民的所有权,中日和约证明台澎主权已由日本移转给+++国。” ……部分持“台湾主权未定论”者主张,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日本声明放弃台澎主权,日本“放弃”不代表“归还”台澎领土,也不代表+++国拥有台澎主权,且1972年中日断交后,中日和约失效,台湾主权归属不明。 ……林满红指出,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与日本另签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只字未提台湾,证明1952年中日和约有关主权方面的规定依然有效,这是遵循国际法的“处分原则”,已经处分的就一了百了,不因中日断交、**和日本另签条约就失去效力。……云云。   事实上,不仅仅凭前摘报道中林满红的“中日和约证明台澎主权已由日本移转给+++国(按:1945年10月25日+++国代表中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自大陆派代表到台湾台北接收台湾归还中国,并即向世界宣布台湾已归还中国,是为+++国﹝中国)台湾省。迄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2758号决议文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并驱逐台湾的“+++国”的代表前,“+++国”一直以中国的代表非法占据着中国的席位。且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已使台北的所谓“中日和约”荡然无存。)”,与一句“中日和约失效”,就足以反驳“强调1952年签订‘中日和约’之后,台澎主权已由日本移转给+++国,台湾就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它的名称是+++国,领土涵盖台澎金马。”之台湾地方当局企图将以往曾代表中国主权,领土涵盖大陆和台湾两岸,而妄图自我重新圈定、划定、解释“+++国”领土,为涵盖台澎金马之“史实定调”的矛盾说法,和揭露台湾地方当局欲行藉此落实“两国论”或“一中一台”的阴谋。惟其企图炒作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也罢,“+++国复活说”也罢,势必都不能得逞。   再者,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1972年9月25日至9月30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它政府官员。中日双方更签订了迄今仍有效的《中日联合声明》。   其中,第(二)(三)条是这么明确记载着:(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从而可知,日本不仅遵照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2758号决议文,承认联合国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国为唯一合法代表中国的政府的立场,更“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和外长在柏林西南波茨坦举行会议,26日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其第八条为:(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   综前所述,台北的所谓“中日和约”,终归无法掩饰《中国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这四个文件组成了环环相扣的国际法律链条,明确无误地确认了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台湾回归中国的国际协议具有无可否认的有效性的历史事实。   再说,1945年10月25日代表中国自大陆派代表到台湾台北接收台湾归还中国之后,台湾是为+++国(中国)台湾省,是为+++国(中国)领土,+++国领土范围涵盖大陆和台湾两岸;而1952年的“+++国”,虽面对着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质继承取代中国,却仍在联合国国际社会非法占据着中国的席位。台湾地方当局又怎能企图解释说,1945年已归还中国的台湾,是归还给领土涵盖大陆和台湾两岸的代表中国的+++国(中国);却又能再说1952年复于台北签订的所谓“中日和约”,台湾再一次归还给领土涵盖台澎金马的仍代表中国的+++国吗?   再试问:原代表中国的“+++国”,还存在吗?又现在台湾的所谓“+++国”,已然成为〈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的一部分,已归还中国的中国台湾省“主权”,早已涵盖在中国的主权中,岂能重新分割出属于“+++国的主权”的道理乎?这不仅悖逆了《胡六点》中“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的谕示,不更是明白的企图在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么?马英九的两岸都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一个中国〉,为何随时都可以随其兴起的成为“两个中国”的说法呢?请参阅笔者题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联合早报网》[11624] (2009-04-12) 一文对此相关之论述。   笔者且于《联合早报网》以题为〈漫谈关于台湾“回归”、地位“对等”等〉[11597](2009-04-03) 一文中即已摘录:关于台湾的全部事实和法律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年2月〈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中也明确记载:有关台湾的全部事实和法律证明,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85年4月,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了台湾。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1941年12月,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各国,中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一切涉及中日关系的条约、协议、合同,并将收复台湾。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应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并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10月25日,中国政府收复台湾、澎湖列岛,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国从此结束了它的历史地位。这是在同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政权取代旧政权,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并未由此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   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以来,虽然其政权继续使用“+++国”和“+++国政府”的名称,但它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   中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严正立场和合理主张,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理解和支持,一个中国原则,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1971年10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席位和一切合法权利。1972年9月,中日两国签署联合声明,宣布建立外交关系,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且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的立场。1978年12月,中美发表建交公报,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目前,一六一个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并且承诺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处理与台湾的关系。   除前述摘录自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年2月发表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中对台湾当局,纵是使用“+++国”称号、“+++国政府”名称,亦是中国台湾省地方当局政治地位的明确阐述外,再姑且不说自古以来台湾即属中国,笔者就再归纳重申如下:   1945年7月26日的美、英、中《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项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同年9月2日,美、英、中、法等九国代表,于停泊在东京湾的美国海军战舰“密苏里”号上,接受日本投降。日本外相重光葵和日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等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投降书上签字,同意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所列的全部条款,无条件地将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掠夺的领土全部交出。日本《无条件投降书》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这样,《中国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这四个文件组成了环环相扣的国际法律链条,明确无误地确认了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台湾回归中国的国际协议具有无可否认的有效性。   前述历史事实和相关法律效力,既都足以证明台湾已归还中国,是为中国台湾省。而原代表中国接收台湾归还的“+++国”,也已被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取代,从而完整〈一个中国〉领土主权框架涵盖〈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定义,明显又明确的即在说明已归还中国的中国台湾省也罢,继续使用“+++国”和“+++国政府”的名称也罢,但它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是属于〈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完整〈一个中国〉领土主权框架中的一部分,没有主权和领土再造的问题,是不能分割的。   因此,勿论是“九二共识”的〈一个中国〉,或是〈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的〈一个中国〉,或者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一个中国〉,台湾地方当局纵继续使用“+++国”和“+++国政府”的名称也罢,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是属于〈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完整〈一个中国〉领土主权框架中的一部分,没有〈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即意在并列为“中央对中央”、“国对国”的“对等”说法的逻辑甚是明确。   终归是:“台湾”和“+++国”,如一毛一皮,或者说如一皮一毛。其一的“+++国”只能伴随着“台湾”的已归还中国,以及被唯一合法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取代,而纳于中国之中;或者其一的台湾,因为“+++国”的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取代纳入中国之中,而同时归属于中国。这其实也便是〈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的既定框架。是再也争脱不了的!   马英九企图继陈水扁以台湾律师性格的“死缠蛮干怎说就只他有理的牌理逻辑”,套用在他这个美国法学博士身上,企图挟美遏中做出他对〈一个中国〉的见解,“死缠蛮干怎说就只他有理的牌理逻辑”的妄图落实“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做法,无论如何都无法掩盖台湾已归还中国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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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2-2 03:03:0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先生可以整理一下,让大家看的清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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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2-2 03:03:08 | 只看该作者
界定台灣主權歸屬的國際法--《中日和約》

http://www.phys.sinica.edu.tw/~tsongtt/c-writing-Lin-2.htm 

⊙林滿紅

 到目前為止,《開羅宣言》仍為 兩岸思考台灣主權歸屬的基本依據。二○○○年五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台灣辦事處,就兩岸關係問題發表聲明時,引用《開羅宣言》,謂台灣於戰爭結束後「歸還中國」,再以國際只承認一個中國,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有完全的法理基礎。這也是一九九三年八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表「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以來的一貫看法。《開羅宣言》及以之為根據的《波茨坦宣言》第八條所說日本要歸還的中國是中華民國。一九九八年十月上海第二次辜汪會晤,辜引用《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論述台灣乃歸屬中華民國而非 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從法理上來講,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的安排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才是界定當前台灣主權歸屬的國際法。茲說明如下:

一、《開羅宣言》發佈當時台灣的主權歸屬日本,要有日本出面簽訂的另一條約才能重新界定台灣主權,《中日和約》正是此一條約

 一八九五年,清朝中國代表李鴻章、李經方與日本國代表伊藤博文、陸奧宗光,在馬關所簽訂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的中文版寫為:台灣全島、澎湖列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之「權」永遠讓與日本。此句在英文版中寫明:"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together with all fortifications, arsenals and publicproperty thereon." (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都清楚指出台澎領土主權的永遠割讓。

 一九四六年八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關於台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 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美國國務院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針對在日本為數約二萬自稱台僑之人民,美方指出:「彼等在戰爭期間,乃係敵國人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續個別脫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固仍然保有日本國 籍也。」中華民國政府也同意:「按照國際公法在和約未簽訂以前,在日僑民究竟應視作中國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本團(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不擬與總部作法理上之爭執。」英國、美國、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四六年間所說中國與日本間須訂定的和平條約,正是一九五二年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

二、有關台澎主權部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約文本身,未出現「主權」兩字,但有足夠條文說明台澎主權轉移中華民國

   此約的全名,中文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英文為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簽約代表,中華民國為葉公超,日本為河田烈。

 此約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它是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的國際條約。

 約文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按:即舊金山)簽約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國對於台灣、澎湖「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的法源為「馬關條約」,該權利為完全主權。

 接受日本放棄其對台澎主權的中方政府是於一九四九年已由中國大陸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約文第三條更明顯指出日本有關台澎包括在主權之內的財產、債務之處置對象為「在台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

三、 國籍移轉為主權移轉之更充分說明

 國籍乃由人民角度界定主權之行使對象。關於台澎居民的國籍,「中日和約」第十條明確指出改為中華民國國籍:「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這是就《馬關條約》第五條:「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有關台澎居民國籍界定之後的進一步國際法界定。

四、《中日和約》也是界定台灣主權移轉的最後一個國際法

 即使一九七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在北京發 表「中日聯合聲明」,其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其中的理解acknowledge 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經常向國際所說的承認 (recognize)。更重要的是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八條立場」,該條強調延續「開羅宣言」所說,台灣於日本戰後歸還「中華民國」。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則隻字未提台灣問題。這是因為日本於一八九五年馬關 條約取得的該項權力,已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及與之相配套的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八月五日生效的「中日和約」中放棄(renounce)。

 一九七二年日本雖聲明終止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那是就未處分而可能常川處理的事項,如簽訂貿易協定等,日本與中華民國間不再依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進行。至於已於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放棄的台灣主權,依法律的「處分原則」,日本已無在一九七八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再行處分的權力。

五、《開羅宣言》為戰爭期間的片面宣言,如今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的戰爭狀態均已結束多年

   即使《開羅宣言》所說的中國 是中華民國, 台灣也根據以此宣言為基礎的波茨坦公告,由日本交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但《開羅宣言》仍是一九四三年同盟國要對軸心國反敗為勝之前的片面宣言。宣言中所說:"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eir war to restrain and tar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具體表達這是一個作戰宣言。接下來的「日本竊據台灣」的用語是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情緒用語。根據處分原則「馬關條約」已對台灣的完全主權進行「永久割讓」而非「日本竊據台灣」。至今兩岸有關日本統治台灣時期的描述語大都用「日據」而非如英文 之「日治」(under Japanese rule)或是日文之「日本殖民地期」,多少表達兩岸仍深陷在《開羅宣言》發佈時的戰爭情緒當中。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簽約至今已有五十年,一九七八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約至今已有二十三年,中日之間戰爭狀態結束均已受到中方簽署的國際條約的確認,如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第一條「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沿用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情緒用語並不符合國際法的精神。

六、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的當前意義

 就台灣而言:在對外方面,目前多半由人權的角度為台灣爭取其為國際社會貢獻的機會,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則可為之提供法權基礎。在對內方面,回到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固然與各方的論述角度有所分歧,但也提供一個讓各方取得共識的法理基礎。

 就中國大陸而言:在《開羅宣言》中「日本竊據台灣」的歷史認知底下,其領導人長期以來都承擔了原本不必負擔的收復台灣的歷史重任。回到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及其背後的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才能洞察台灣問題的本質。在這兩個條約背後都有美國的支持在內。

 台灣與南韓、日本、琉球、菲律賓一樣,都是美國用以維繫其與中國大陸間亞太均勢的緩衝地帶。台灣的這層作用,曾因美蘇爭霸而被部分犧牲,但如今中國大陸要直接面對美國的局面又復形成。中國大陸在走過諸多迂迴路線之後,目前正該全力向前,因台灣問題,一則可能要為破壞亞太均勢而付出代價,再則也會喪失亞太可為中國大陸的快速經濟成長正在提供的諸多協助。

 回到五十年前因韓戰爆發的歷史背景而簽訂、生效的《中日和約》,來維繫亞太地區與中國大陸的共存共榮,不失為大家可以共同思考的方向。

(作者林滿紅╱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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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2-2 03:03:13 | 只看该作者
进来补充历史滴!不好意思,好久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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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2-2 03:03:21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大家是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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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2-2 03:03:25 | 只看该作者
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将海峡两岸的命运紧紧的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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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2-2 03:03:29 | 只看该作者
哈哈,大家快来看呀,蛇出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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