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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lil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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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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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2-1 18:00:57 | 只看该作者
看来你没有很好的学习国际法,你看过美国法学家路易斯. 亨金等人在其所编《国际法- 案例与资料汇编》(见该书第386页, 1987年):“条约是国际法义务的原则渊源。‘条约’一词通常用以涵盖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缔结的有拘束力的协定。除‘条约’以外,还有其他一系列名称也含有国际协定的意思,其中比较常用的是:公约、协约、议定书、宪章、盟约、宣言以及条约或国际协定这种名称本身。其他类似的名称有:约法、规章、临时协定、换文,有时并包括公报或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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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2-1 18:01:0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宣言和公报能等同条约的效力,那为什么签定条约比发表宣言和公报难几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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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2-1 18:01:05 | 只看该作者
你管他难多少倍,反正有法律效力,我们有无数的证据,证明国与国之间的宣言和公报具有法律效力,而你说他没有效,请拿出来证据,比如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次会议上的各国代表签署的有关国与国之间的宣言,公报不具备法律效力。这种东西,麻烦你拿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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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2-1 18:01:08 | 只看该作者
你讲的只是难度问题,不影响法律效力问题。再说当初《开罗宣言》是在什么环境下发表的??在二战时期;现在要求书面签字,现在是在二战还是在三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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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2-1 18:01:13 | 只看该作者
《国际条约法公约》第三条 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 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或此种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
(甲)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乙)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照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此类协定者,对于此类协定之适用;
(丙)本公约之适用于国家间以亦有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其当事者之国际协定为根据之彼此关系。

第四条 本公约不溯既往 以不妨碍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条约者之适用为限,本公约仅对各国于本公约对各该国生效后所缔约之条约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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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2-1 18:01:19 | 只看该作者
宣言和公报是条约?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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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2-1 18:01:23 | 只看该作者
在这么着。台湾也是中国的,实力才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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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2-1 18:01:27 | 只看该作者
那你就到国际法庭提起诉讼,以滑天下之大稽名义,起诉中美苏三国《开罗宣言》侵犯了“台北的《中日和约》权利”。你有这个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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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2-1 18:01:31 | 只看该作者
呜哈哈,叫吧叫吧,委屈吧委屈吧,孬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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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2-1 18:01:34 | 只看该作者
国际社会早已经堕落,无法可说,无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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