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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水煮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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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主权确实属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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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2-1 16:41:16 | 只看该作者
一个历史事实是:《开罗宣言》提出了盟国的主张,日本在无条件投降的时候予以接受。这是一个既定的合约关系,一个被认定的双边合约,你说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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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2-1 16:41:2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一个彻头彻底的台独分子,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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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2-1 16:41:24 | 只看该作者
楼上是彻头彻尾的极左愤青,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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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2-1 16:41:28 | 只看该作者
有理说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只是盟国的政策性声明,决不是条约。《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是国际协定,可以算作条约。但交还台湾的法律手续直到1952年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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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2-1 16:41:33 | 只看该作者
确立的台湾的主权,却丧失了蒙古的主权
文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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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2-1 16:41:37 | 只看该作者
是日本签字,决定把台湾交还给中国的国际协定,而且立即生效,随即办理

没有后面那个条约,台湾一样已经归还中国,日本没有权力再生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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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2-1 16:41:41 | 只看该作者
有啥关系,就算是1952年才回归的也是回归+++国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是在1971年全部合法的接收原+++国所有的权利。当然包括+++国的台湾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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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2-1 16:41:50 | 只看该作者
那是在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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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2-1 16:41:54 | 只看该作者
对啊,在联合国上,由国际承认中国人民共和国完全合法的接收了+++国的全部权利。就算1971年以前国际上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还杵在不太合法的地位,这一天也合法了,而且不是取代而合法的,是恢复而合法的。也就是说,这一天,国际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49年开始就合法的继承了+++国的全部权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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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2-1 16:41:58 | 只看该作者
既然你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谈公告不是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那日本凭什么要把台湾还给中国,不还给别国?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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