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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mpus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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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的“社会主义”和台湾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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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2-1 15:58:05 | 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http://www.lawtime.cn/zhishi/xianfa/guojiajigou/qgrndbdf/20070320/48032.html fficeffice" />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ren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http://www.lawtime.cn/zhishi/zuzhifa/renda/weiyuanhui/2007032748572.html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
    3、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闭会期间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关。如,国家预算方案的重大调整、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5、人事任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仅指国家机关副职以下包括副职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与免职。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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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2-1 15:58:09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中国大陆的“民主”,由“全国人民代表”行使一切权利。


                    “台湾”人看了有何想法???


                       比比自己的所谓的“民主”,又有何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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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2-1 15:58:13 | 只看该作者
西方国家的反对党才仅仅是监督,民主党派不是反对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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