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span>二、国际组织的分类</span></strong><strong><span><br /></span></strong><span>世界上的国际组织名目繁多,形式各异,宗旨、目标和性质各不相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span><span><br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span><span>.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地位构成,可以将国际组织分为两大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的参加者全部是主权国家,后者的参加者则包括各类民间团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如国际红十字会、世界工会联合会、国际奥委会、大赦国际等)。</span><span><br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span><span>.根据国际组织的宗旨和职权范围,也可以将国际组织分成两类: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前者有范围广泛的宗旨、活动领域和权限,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民族、宗教等各个方面,如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等。后者一般只具有专门的目标和有限的职权范围,主要以某种专业技术性的活动为主,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span><span><br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font></span><span>.按成员所处的地域范围划分,国际组织可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两类。前者不问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地理位置、民族构成、宗教信仰等因素,面向一切国家,对一切国家开放,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联合国。后者则是由同一区域的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而且其职权也局限在该地区,如东南亚国家联盟、美洲国家组织、西非经济共同体等。</span><span><br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font></span><span>.根据国际组织的社会政治标准,国际组织可分为三类:普遍性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国际组织、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普遍性国际组织不问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政治制度如何一律平等对待,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可以参加,因而其成员国比较多(如联合国)。发达国家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都实行西方式的政治民主和市场经济制度(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西方七国集团、欧盟等),参加这些组织不仅需要达到其经济标准,也需要达到其政治标准。发展中国家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往往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或存在种种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如七十七国集团、二十四国集团、孔塔多拉集团等)。</span><span><br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span><span>.根据国际组织的功能,国际组织可分为下面四类:综合性国际组织、经济性国际组织、政治性国际组织、军事集团性国际组织。综合性国际组织不仅关注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以及经济发展问题,而且也关注人权、非殖民化、国际法建设、卫生、文化、科学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功能是多方面的(如联合国)。经济性国际组织主要以经济协调和合作为主要功能(如欧洲经济共同体、亚洲开发银行等)。政治性国际组织主要是以寻求政治上的一致或扩大政治影响为目的(如美洲国家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军事集团性国际组织实际上是一种军事同盟,以保障集体安全或实现某种政治目的为主要功能(如北约、东南亚防务条约组织、中央条约组织等)。</span><span><br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font></span><span>.根据与联合国的关系,可以将国际组织分为两类:与联合国有关的国际组织和与联合国无关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是全球国际组织体系的核心,许多国际组织都与联合国有直接联系或间接联系。据统计,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大约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span><span>,在全部国际组织中所占比例还不到</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font></span><span>。但由于联合国在世界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它与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系是十分广泛的。</span><span><br /></span><span>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多种划分方法,可以进行更多的分类。这也是当代国际政治现象复杂化的一个标志。</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p></p></font></span><strong><span><font face="Arial"><p></p></font></span></strong><strong><span>第二节</span><span> </span><span>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span><span><br /></span></strong><span>战后,国际组织无论在数量、种类、活动范围、相互协调等方面均有了巨大的发展。也正因为如此,国际组织逐渐具备了一定的国际法律地位,体现了它们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span><span><br /></span><span>长期以来,国际关系中承认的国际法主体仅有主权国家一种。国际法是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的国际关系,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力量对比条件下,各国相互冲突的利益、政治原则和价值观念达成妥协的产物。随着战后国际组织的蓬勃兴起,随着国际关系实践的深入发展,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作用日益显著。特别是具有广泛职能的联合国的出现,说明国际组织已深入参与了国际关系的运行和演变,国际事务、国际社会已离不开国际组织了。国际组织已成为国家间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必须要指出的是,在讨论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时,这里主要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由于其构成体谈不上有什么法律地位。当然,这并不排斥他有一定的国际行为能力,对国际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span><span><br /></span><span>出于完成其宗旨和目的的需要,战后国际组织与各国之间,某一国际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越来越多对发生各种关系,从而在国际关系中增加了一个新的十分突出的行为主体。这在客观上使得国际组织中必须具有缔约权,取得、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从事诉讼的行为能力。它本身及其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同时,国际组织由各主权国家政府所组成,是主权国家集体的组织。他依据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而成立,享有和承担该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可以据之进行其独立的国际交往活动。既然如此,显然各国都同意而且也只能接受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所以,国际组织经过战后的迅速发展,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资格应该是具备的。</span><span><br /></span><span>总体来说,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具有下述几项显示其法律地位的具体权利:第一,它们能够直接参与国际关系。它们能够与各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建立经常性的、持久的正式关系,在各国派驻常设机构或代表,与各国或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谈判和协商,协调国际关系,调解国际争端等。第二,国际组织可以与各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缔结协议,通常这种协议是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国际组织的总部及其他常驻机构的建筑不受侵犯,并如同外国使馆一样在驻在国享有特权和豁免。第四,国际组织享有通讯权,有权使用密码电报,其外交邮袋不得随意开拆。第五,在其建筑物及交通工具上,国际组织有权使用本组织的徽章、标记,悬挂本组织的旗帜。第六,国际组织的各成员国代表团因参加组织的活动,出席组织的会议,在国际组织所在国或会议召开地所在国享有其工作范围内的特权和豁免;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上述国家内,在其职务需要的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第七,当国际组织的财产及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国际组织有权向加害国政府或加害者所属国政府提出交涉,保护自己的权利,并要求予以赔偿。国际组织成员国代表及其官员、工作人员及雇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或其人身及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国际组织有权出面交涉,对上述人员提出保护,并要求加害者所属国道歉、惩罚加害人并做出赔偿。第八,国际组织的章程、规约、公约等纲领性文件,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协议,成为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重要渊源。第九,国际组织有提起或接受国际诉讼的权利。第十,国际组织有权组织整理、编纂本组织职权范围所涉及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法。</span><span><br /></span><span>尽管战后国际组织通过自身发展和不断参与国际关系实践运作,其法律人格逐步确立,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也不断上升,但必须指出,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还是有重大区别的。国际组织只能被认为是一定程度上具备法律人格的国际法特殊主题。这是由于下述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一方面,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来源不同。国家驻有主权,这是其自然属性之一,是理所当然的国际法主体。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来自于创建国际组织时各主权国家订立的协议。它们享有的国际权利,是参加该组织的</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