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讲:欧洲联盟的性质、机构改革与制宪
一、欧洲联盟的性质
欧洲联盟就其实质而言,是一个具有联邦、邦联和国际组织混合特征、高度发展的、主权国家的经济一体化和政治合作的实体。
欧共体/ 欧盟政治系统的功能在于确保这一国家联盟(Staatenverbund)具有共同行动的能力。
二、欧洲共同体/ 欧洲联盟的权力主体和权力分配
1965年4月,共同体六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为一个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y,EC);规定从1967年7月1日起将原三个共同体的机构进行合并,建立单一的部长理事会和欧共体委员会。1993年11月3日《马约》生效,欧洲联盟诞生。
1、欧共体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亦称委员会、执委会;欧洲联盟成立后,称欧(洲联)盟委员会),是欧共体/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代表共同体整体利益;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高级机构(the High Authority)。注意同欧洲委员会(the Council of Europe) 相区别!职权范围与表决方式;委员会的规模与构成问题。
2、ouzhouyihui(the European Parliament)1979年以后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欧盟的监督、咨询机构,并在日益增多的政策领域与欧盟理事会分享立法权。ouzhouyihui的三项基本权力立法权、预算权和监督执行权。
3、部长理事会(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亦称理事会;欧洲联盟成立后,称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由成员国相关部长组成,是欧共体/ 欧盟的主要决策和立法机构。三种表决方式。
4、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1975年正式设立;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和欧共体/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确定欧共体/ 欧盟的大政方针;通常每年举行两至三次会议。
5、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是欧共体的司法仲裁机构。欧共体/ 欧盟的创建条约和修改条约形成了共同体法;共同体法包括“源本法”(一级立法)和“派生法”(二级立法)两部分。欧洲法院负责解释共同体法和仲裁共同体内的各种纠纷。
此外,还设有欧洲审计院(the Court of Auditors, 1977年6月设立);欧洲中央银行(1998年6月设立在德国法兰克福);经济与社会委员会(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依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规定建立);区域委员会(依据欧洲联盟条约规定设立)等。
三、欧洲联盟的制宪问题
1、《欧洲宪法条约》的性质
2、《欧洲宪法条约》的创新性内容
——制度创新方面:
第一,赋予欧盟以法人资格。
第二,设立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用以代替现行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
第三,改革欧盟委员会现行组成方式与运作制度。
第四,设立欧盟外交部长,负责实施联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第五,扩大ouzhouyihui的权力。
第六,改革欧盟决策机制,部长理事会主要以特定多数表决制做出决定。
——其它方面引人注目的规定:
第一, 明确规定了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 明确规定了欧盟法的优先效力。
第三, 明确规定了欧盟权限的基本原则和类别。
第三, 欧盟成员国的退出条款。
四、2007年10月欧洲理事会通过《里斯本条约》(作为资料了解之)
——主要内容如下:
1、 从2014年起欧盟理事会实行双重多数表决原则;
2、 特定多数表决原则扩展至40个政策领域;
3、 设立欧洲理事会主席;
4、 设立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
5、 减少欧盟委员会委员数额(现在是27位,到2014年将只有15位);
6、 欧盟的单一法人资格;
7、 强化成员国议会有权反对欧盟立法行动;
8、 成员国可以退出联盟的条款。
——对原有《欧洲宪法条约》的主要删减与补充:
1、 不再用“宪法”一词;
2、 不包含欧盟盟旗和盟歌的内容等;
3、 强调气候变化和能源团结等新的挑战;
4、 在边境检查、避难、移民、民法和刑法事务以及警察合作等方面提出新的规范。
《里斯本条约》需要在2009年ouzhouyihui选举之前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批准。有看法认为,条约获得通过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欧盟2005年制宪失败以后的困境也因而有望得以摆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