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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红会受捐不得用于在编人员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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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08:4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红十字会所得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经费支出。
  建监督委员会
  意见指出,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意见提出,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
  建发言人制度
  意见提出,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同时,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救助成本公开
  意见提出,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
  器官捐献基金或建
  意见指出,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同时,将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积极推进中华骨髓库和地方分库建设,不断扩大库容量,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分享到:     1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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