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税总局: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含地方教育附加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7-3 09:1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7月2日电 据国税总局今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规定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公告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所以,“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中新网财经频道)分享到:     1 相关阅读:
2012.06.24
2012.06.23
2012.06.22
2012.06.18
2012.06.07


推荐微博:换一换  中国新闻网 CCTV经济半小时 胡美妍 玉屏星 林炎志 郝超 七星坛主 谭乔 阆风星 肖文波 齐其Police 健康老张 陈士渠 祥云火炬 陈永博 周希胜 济南博警孙海东 陈明德 纪阿林 平安守望者全部收听全部收听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6-7-18 12:51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