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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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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09:0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7月2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税总局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对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如何征收契税的问题,国税总局表示,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有纳税咨询提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现在这个政策是否延续?
对此,纳税服务司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分享到:     1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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