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济南规定古树养护不力致死需赔偿|济南|古树|赔偿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6-4 10:55: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济南市政府透露,《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点加大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养护不力,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死亡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济南市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养护。在古树名木树冠外缘以外5米区域内,应保持土壤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和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保护范围内现存的建(构)筑物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依法拆除。
  济南市规定,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养护补助。
  济南市明确,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养护不力,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死亡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6-7-22 18:18 , Processed in 0.062500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