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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2011年地税系统十大涉税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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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6:25: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民网南宁4月20日电 (记者黄昱梅) 日前,广西地税相关部门向全社会通报了2011年广西地税系统十大涉税违法案件。
  2011年广西地税系统十大涉税违法案件分别为:
  南宁市五象拆迁工程公司不纳税申报案
  根据南宁市审计局移送书提供情况,南宁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于2011年2月28日起对该公司2007年4月2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地方税费报缴等义务的情况进行立案查处,检查发现该公司2007年至2010年取得应税服务业收入4762042.73元,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15803.57元,对签订的应税合同及记载资金的账簿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475.50元,该局于2011年9月依法做出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以及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南宁好合拍营销广告有限公司偷税案
  根据日常检查计划安排,南宁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于2010年3月19日对该公司2008年度履行地方税费报缴等义务的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08年度采取“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的手段隐瞒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128,040.8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8,962.85元、教育费附加 3,841.21元、企业所得税589,884.00元、印花税2,262.04元、地方教育附加 1,280.39元、防洪保安费 2,560.80元、文化事业建设费73,001.68元。并少代扣代缴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176,420.00元。第二稽查局于2011年1月25日送达处理、处罚决定。该公司2008年偷税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于2011年5月9日将该案件移送南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处理。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根据日常检查计划安排,柳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1年5月10日对该公司2009年至2010年期间履行地方税费报缴等义务的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售自建房产未申报缴纳自建行为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179584.51元;签订购销合同不申报缴纳印花税3417.50元,采取用凭假发票列支工程成本和列支与收入无关支出而未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319809.57元。该局于2011年12月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
  柳州市防雷中心偷税案
  根据日常检查计划安排,柳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1年2月28日对该公司2008年至2009年期间履行地方税费报缴等义务的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该中心采取多列支出和支付与收入无关支出未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259116.38元;同时,该中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449.73元。该局于2011年6月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广西百色汇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根据日常检查计划安排,百色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1年5月18日对该公司2007年至2010年期间履行地方税费报缴等义务的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百色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建安工程,对其领取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税,造成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654151.85元。该局于2012年2月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梁峰使用假发票偷税案件
  根据田东县地税局征收机关反映的情况,田东县地税局稽查局于2011年9月28日对广西建工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的田东县祥周镇中平、百渡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承包人梁峰2011年3月至5月期间履行地方税费报缴等义务的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梁峰购买、开具4份假发票给田东县土地整理中心(付款人)报账,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35088.47元,少缴印花税2256.15元。该稽查局于2011年11月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广西区国营昭平县汽车总站不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日常检查计划安排,昭平县地税局稽查局于2011年6月10日对该站2008年至2010年期间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该站取得服务收入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77053.01元,不申报缴纳房产税2616.00元,企业所得税162125.99元,土地使用税10782.72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70.10元;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该局于2012年1月5日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偷税案
  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安排,钦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9年12月3日对该公司2007年至2009年期间履行地方税费报缴等义务的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开具非法获取的假发票23份(具体由项目经理冯祖科、李盛枢两人经办,其中建筑业统一发票14份,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9份)给工程建设发包方的手段进行偷税,发票填开金额5984189.96元,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205257.72元,企业所得税167713.11元;取得场地租金、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28511.96元,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补税款444651.12元。该局于2010年12月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偷税案
  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安排,崇左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1年6月8日对该公司2008年至2010年期间履行地方税费报缴等义务的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多申报“折旧”税前扣除额等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605891.39元;对取得的应税土地使用权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96914.10元;支付场地租金,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黄保发偷税案
  根据扶绥县新宁分局转来的资料,扶绥县地税局稽查局于2007年7月3日对“挂靠”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的黄保发承建广西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人取得工程款收入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325680.03元,该局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向黄保发追缴税款,滞纳金的决定,并于2009年12月25日向黄保发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黄保发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黄保发申请听证,该局2010年1月13日举行听证会。该局于2010年1月25日依法对黄保发做出处罚决定。黄保发对处理、处罚决定置若罔闻,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又不履行,2010年4月1该局将黄保发偷税案移送扶绥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0年5月黄保发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扶绥县法院判处黄保发犯逃避缴纳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并判处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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