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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A级逃犯张青华称如获极刑愿捐器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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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08:3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青华在庭审中。本报记者 李小博摄 本报安康讯(记者李小博)


  昨日,安康市中院在石泉县法院公开审理张青华故意杀人一案,经过近4个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日开庭。
  张青华对指控表示认罪
  昨日上午8时45分,法官宣布开庭,坐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上的家属和代理人达10人之多。而和戴着手铐脚镣的张青华一同受审的,还有涉嫌窝藏罪的其叔父冯永成。
  庭审中,公诉人称,自2003年起,张青华和袁世丹开始同居关系,于2004年产下一女,但并未结婚。2007年6月以后,张青华和袁世丹分别从外地赶回村子,但袁世丹并未回家居住。为将袁世丹叫回家中,张青华托人劝说未果,于2007年8月初给姐姐和姐夫分别写下绝命书,托付照顾父母及女儿。后来,张青华得知袁世丹将于8月16日外出打工,便于15日下午前往袁世丹亲戚家中寻找试图再次劝说未果,便拿起一把木工斧头敲打了袁世丹头部一下,袁世丹跑开后,张青华便开始追砍并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
  而张青华辩称,一开始只是希望袁世丹回心转意,并未有杀死对方的念头,但他对公诉人的指控表示认罪。
  公诉方认同其“特殊自首”
  在质证阶段,公诉人称,张青华作案后,于2007年9月4日来到其叔父冯永成家中,但冯家人并不知情,在第3天被发现后,冯永成向张青华提供了7包方便面和2瓶啤酒,后张青华徒步逃往镇安县,随后又前往潼关和河南灵宝一带,在金矿打工。公诉人认为,冯永成向张青华提供食物,但未向石泉警方说明,因此涉嫌窝藏罪。
  张青华的辩护律师称,去年张青华在潼关被警方带回调查时,是张青华主动向警方交代其负案在逃,可视为自首,希望法庭考虑量刑。而公诉人也认同其属于特殊自首。
  在昨日的庭审中,戴着手铐和脚镣张青华看上去并不紧张,不时回头看一眼旁听席。在最后的陈述中,张青华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及其家属,“如果我被判了极刑,在我家人同意的前提下,我愿意将我的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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