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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作者:杨光斌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1期,全文大家用百度搜“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爱思想”搜索,可以看全文,下文为重点内容摘选
公民参与主体的分类
上面一篇论文是从利益集团的角度来分的,这边是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划分的,以公民参与所要实现的目的来划分,划分为三类,大家看一遍,过一遍就可以。
公民参与的形式与机制
两个大类:(1)制度性参与:选举与信访(把书上两个概念给搞清楚)、民间组织的公共治理;(2)非制度性参与:80年代的大学生街头政治和90年代开始弱势群体的群体性事件(这些内容上面篇论文说得很透了)
公民参与与治道改革(或可以理解为“公民参与对民主政治的影响和推动”)
任何一个社会的进步都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博弈均衡,但是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领域,国家和社会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总体上看,一个国家的宪法层面的制度结构更多的是国家的“人为设计”,而制度结构之下的有关制度安排却可能是社会的“自发秩序”。但是,自发的观念和秩序只有被纳入国家的组织体系,它们才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并有可能最终促使制度结构的改进。这是比较制度变迁的一般性经验,当下中国的经验也正验证着一般性经验。也就是说,“自发的”公民参与推动着中国的政策转型和制度创新。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现阶段公民参与所存在的问题。
1.公民参与与政策转型
在大多数情况下,利益型公民参与直接针对的就是政府的政策个案,因而最常见的结果公民参与改变具体的政策,比如公民参与迫使厦门市政府PX项目迁址。这是第一个层次的政策改变。
第二个层次是行业政策的改变。一些能够直接影响到政治稳定和政治秩序的特殊群体,如知识分子、大型企业的工人和退伍军人,其“社会抗争”能够直接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政策。例如,1980年代知识分子与党的矛盾经常转化为社会冲突(学生运动和意识形态对抗),在1990年代后期大幅度改善教师的住房和提高工资以后,知识分子和共产党的关系空前融洽;当几万大庆石油工人上街抗议不利于自己的企业改革措施时,中央政府就决定停止执行“买断工龄”的改革;当退伍军人开始有组织地抗议时,中央政府出台了提高他们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三个层次是公共政策的转型。那些看上去彼此不关联的“群体性事件”,却因为其不断攀升的数量和规模而促使公共政策转型。任何国家政治现代化过程中都会出现“社会抗争”政治。我认为,西方国家的“社会抗争”主要是因为国家干预不力、劳资关系引起的,而中国的“社会抗争”则主要是由于政府过度干预引发的。根据中国官方的最新信息,80%的土地违法案件都是由地方政府引发的。〔21〕我们已经知道,地方政府在土地开发中的过度干预是因为他们与房地产商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利益同盟。因此,政府过度干预中形成的官商同盟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诱因。数量如此大的“社会抗争”意味着很多领域内的政策出现了问题,社会不公正现象加剧,执政者必须对此做出回应。作为对过去社会———经济政策重新审视的结果,就是胡锦涛———温Jiabao所提出的新型公共政策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社会抗争”政治就如同西方的选举政治,是一种迟钝但有力的改变政策的方式。
2.公民参与与民主政治
公民参与不但改变着不同层次的政府政策,还直接推动着国家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具体表现为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和直接参与民主的兴起。
选举民主。在公民参与的意义上,选举民主主要是指社会自治活动中所自发形成的、以村民选举和乡镇一级“公推公选”为代表的基层民主。党内民主是一种选举民主,但不能在公民参与的范畴内论说。
协商民主。选举是民主的第一要义。但是,选举只是解决“谁统治”的政治问题,并不能回答“如何统治”这种更具程序性的行政难题。正因为如此,虽然村民选举早就轰轰烈烈地开始了,但是“群体性事件”却越来越多,倒是协商民主提供了救济之道。例如,广东省惠州龙门县永汉镇马星村以前是出名的上访高发村,去年该村破天荒地成了“零上访”村。促使发生这一明显变化的是惠州市推广的“四民工作法”:民主提事,集智于民;民主决事,行权于民;民主理事,自治于民;民主监事,取信于民(“广东农民通过‘触摸式民主’享受权利”,新华网广州1月19日电)。显然,“四民工作法”和著名的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都属于协商民主的范畴。
中国没有像西方那样发展出一套成熟的协商民主理论,但存在着丰富的、多层次的体现协商民主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政治实践,例如政治协商制度、听证会、民主恳谈、公民评议会、村民(居民)代表会等。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是主体在理性基础上的对话、讨论、辩论和审议。协商民主属于一种程序性民主,强调的是公共权力运行和达成共识的过程。如果将协商民主理解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协商”,协商民主也是一种治理形式。何包钢归纳了这些制度和实践的共同特征:(1)在下结论前,让人们到桌边并鼓励他们畅所欲言;(2)参与者有充分的时间来参与协商过程,并有少量的时间参与讨论;(3)在协商的过程中,尽管有不同的意见,参与者被要求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交换意见。他认为,社会主义政治系统和文化鼓励群众参与、强调磋商的传统成为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23〕因此,协商民主理论一登陆中国,就吸引了知识界和政界的关注。有人认为,选举加协商的互补性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协商民主可以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24〕有学者甚至认为,协商性民主在价值上优于竞争性的选举民主。
我认为,浙江和广东的一系列制度创新表明【注释:参见《“民主执政”的基层范本———浙江温岭见闻》(新华网,2007年11月11日);《我国扎实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让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新华网,1月17日);《广东农民通过“触摸式民主”享受权利》(新华网广州1月19日);《浙江:“乡村典章”实践中国基层民主》(法制日报,2008年01月11日)】,在基层民主中,选举本身并不能解决权力约束问题,也不能解决官民矛盾问题,协商民主则能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因而,协商民主不但是对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甚至是一种替代性的民主形式。事实上,经村民协商出来的政策,由选举出来的权力机关去执行。
参与式直接民主。本文所指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本质上都属于参与式直接民主的范畴。美民主理论家科恩认为,民主政治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其关键都是民众参与。〔26〕但是,中国的国家规模和现行选举制度决定了,直接的选举民主只能停留在基层,直接的官民协商政治也只能限定于基层,县级以上只能实行间接选举,实行“代议制”。网络使得大规模的参与式直接民主成为可能,事实上公民已经通过网络参与到各种议题中。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认为,“在立即可分享信息的时代,代议民主制已过时,参与式民主变得重要。”传播学者马歇尔•麦克卢汉(M.Mcluhan)预言:“随着信息运动的增加,政治变化的趋向是逐渐偏离选民代表政治,走向全民立即卷入中央决策行为的政治。”〔28〕这些预言在中国正在被验证着。
公民全面的参与是网络民主区别于以往民主形式的最典型的特征。网络民主是一种成本低廉、操作简单并快捷地实现公民要求的一种民主形式。与流行的代议制民主体制比较,网络民主不需要中间环节,大大激发了公民参与的热情。因而,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网络民主都是一种最受欢迎的新型民主形式。并不夸张地说,网络正在改变着中国执政党和政府的施政方式。原因在于,第一,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沟通体制和信息传递方式,传统的等级式的、以行政为主导的单一信息沟通体制不再有效,信息沟通变得平面化、快捷和多元,因而“黑箱信息”越来越困难,信息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信息沟通体制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政治对象的认知、情感和评价。第二,政府面对的“群众”(网民)不再是一个固定的、具有明确身份的群体,而是一个流动着的、甚至是身份不明的群体。网民的这种新型群众特征无疑是对习惯于传统“群众路线”的政府的挑战,执政党和政府必须走一条“新群众路线”。
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建立起了电子政务系统,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等几大网站既是网民了解信息的渠道,也是他们表达利益和传递信息的平台;从总书记、总理到省委书记、省长,再到市委书记、市长,都直接从互联网上了解社情民意。
但是,既然是一种参与式直接民主,今天的网络民主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奴隶制社会的直接民主一样的问题,那就是“暴民专政”和无政府状态的可能。网络技术带来“数码鸿沟”(digitaldivided),将大部分公民“拒之门外”,使公民参与处于不均衡状态,形成了少数人的“信息霸权”和事实上的“少数派权力”格局。在信息化时代,在网络民主中,似乎有无数个参与者,由于他们很难达成共识,结果整合严密的少数派异军突起。“以那些能最有效地动员自己特殊利益的部队的人为特征的时代即将到来。少数派的否决代替了多数派的表决。”少数派通过“信息轰炸”和“信息伪造”,使互联网成为全世界都在阅读的“一面大墙”。例如,在网络泄愤事件中,铺天盖地的“民意”并不是社会多数成员的意志;在网络民族主义事件中,以极端言行构建“我们”和故意捣乱的意识也不容忽视。因此,“少数派权力”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或控制的强化,“在直接民主的幌子下,建立以公民投票为基础的专政”。〔31〕必须认识到大规模的参与式直接民主的痼疾。
3.公民参与与“善治”
民主政治其实就是一种治理结构。但是,无论是当下的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局限于基层政治层面,中层政治中的治理问题似乎还没有涉及。何况,以选举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并不必然导致“善治”,因为它主要解决“谁统治”而不能回答“用什么统治”和“如何统治”这样的行政问题,不能回答如何实现“善治”。改革开放以后兴起的公民参与在某种程度上自发地创造出实现“善治”的治理结构,即官民共治和“民”作为治理主体。
官民共治。如果说统治和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治理的主体则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力量。治理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博弈。官民共治主要体现在两个领域,一是公共利益,二是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在公共利益如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上,有时国家或上级政府需要民间组织的参与以制约地方政府或特殊部门的利益,如前述的金丝猴保护和“怒江争坝”项目中,民间组织通过与政府的合作而达到初衷。但是,同样是环境保护项目,比如太湖水污染问题上,环保组织的作用就很有限。因此,民间组织在中国政治过程中的作用,因组织的类型、所处政治时空等因素而存在很大差异。整体上看,民间组织显示出一定的自主性和行动能力,“仍然受到国家的控制,总体上还是属于‘国家法团主义’(statecorporatism),同时也表现出向‘社会法团主义’(socialcorporatism)过渡的一些特征”。
同样,在涉及参与者切身利益的议题上,官民的合作博弈已经出现在沿海发达地区的中层政治中。例如,2005年开工的粤港高速公路在深圳遇到20多万居民的反对,因为担心每天6万辆车的流量会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活质量。居民们组织起来,捐款集资,聘请名律师与政府谈判。在这种条件下,政府也没有强行施工,而是聘请北大和清华的环境工程专家参与评估。最后,政府修改了施工方案,从原初的地上公路修改为半地下公路,最后变为全封闭地下公路。在该事件中,官民谈判持续两年,政府增加预算13亿人民币,但是居民却很满意,把公路上面的城市公园命名为“和谐公园”。该案例说明,在一些发达地区,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成为公共政策过程中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自主性治理。在一些地区,在政府退出的领域,民间组织已经享有完全的自主性治理权,并且效果比政府的管理更好,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治理的转型。例如,浙江省义乌市是中国小商品交易中心,假冒伪劣商品曾经泛滥,政府屡禁不止,不得已,1995年,义乌市政府把治理责任交给“义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所组织的“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假冒伪劣产品基本得到抑制。再如,温州以烟具产品而闻名世界,曾几何时,质量低劣和价格恶性竞争让温州烟具行业处于萧条状态。
这些案例说明,在地方治理中,一些自治性民间组织具有较强的公共参与意识,能够积极汇聚表达成员共同利益,与政府达成良性互动。这既改善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也实现了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国家应该大力推动这类组织的发展。倡导发展这类民间组织还有更重要的政治逻辑,即根据一般经验,基于私有产权的民间组织最终必然在政治上形成自主性利益诉求并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但是也有研究并不完全支持这种政治逻辑,认为“红色资本家”虽然有自己的利益要求,但是他们更愿意在既定的体制内进行利益表达。
必须指出的是,看起来这么多的变革和制度创新,其实只不过是中国政治中的“新生事物”,且具有巨大的地区不均衡性,远非制度安排中的一般性建制。我认为,中国的“新生事物”的效应被媒体和西方学者放大了,还应该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以推动更多、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俞可平教授提出“民主是个好东西”,意思是需要进一步的思想解放。无疑,民主的演进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民主实现的过程也并非没有痛苦,这恰恰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必需的代价。因此,中国的大多数学者对渐进式中国民主持肯定态度。但是,对于公民参与、尤其是新生社会阶层参与到什么程度,社会上和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比如对官商勾结而形成的“权贵资本主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忧虑,有的学者则明确提出私有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应该有一个限度,“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分子可以加入共产党,被选举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但是不宜担任国家公务人员、人大常委等职务。..不容许、不重视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是错误的。但是,不加限制地参与,不讲原则的‘突破’,同样是不妥当的。这两种倾向在政治上都是有害的。”
【知识点分析】
公民参与中的主要问题(或直接点是“中国公民参与的制度不足”)
当前,公民参与中的最主要问题是非制度性参与。非制度性参与是怎么形成的?笼统地说,非制度性参与盛行是因为制度性参与不足的结果。那么,制度性参与不足的制度障碍又在哪里呢?
首先,非制度性参与与政府法治化程度成反比。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职能更多地体现为统治和管理,政府行为具有更多的人治特征,因为在统治高于一切的政治中,法律必然居次要地位,甚至没有地位。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也是政府本身法治化过程。这些年来,政府行为的法治化表现在公开性立法、行政决策程序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实施《行政许可法》。法治化政府既是政府的自觉诉求,也是在应对市场经济压力和各种突发性事件中学习、建构的产物。无论如何,法治化政府的形成反过来又推动着公民参与,为公民参与提供了更多的制度化渠道。比如,在公开性立法方面,每件法律法规草案公布后,收到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少则几千条、多则上万条。当程序化决策包含民主化和科学化因素时,比如专家咨询论证和听证制度,专家就会在体制内而非在体制外在贡献自己的专长的同时而表达自己的利益偏好,民众也会踊跃地参加火车票涨价、地铁票降价、电信资费等关乎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各种听证会,并在这种制度性参与中培养公民人格,提升公民权利意识。因此,法治化政府本身就有利于公民参与,政府法治化程度越高,制度性参与就越多,非制度性参与就可能随之降低。
不仅如此,由法治化政府的内涵可知,由于法治化政府本身包含着公民参与因素,公民参与的规模、形式与法治化政府程度成正比:政府法治化程度越高,制度性公民参与的规模越大;相反,政府法治化程度越低,民众就越可能在体制外以非制度性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从公民参与的角度看,政府法治化建设不仅推动着公民参与,还规范着公民参与行为,引导公民朝有序的制度性参与方向发展,形成稳定的政治发展。这样,法治化政府所带来的链条性政治关系就是:法治化政府———有序的公民参与———稳定的政治发展。
其次,仅有法治化或制度化是不够的,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对政治参与的形式和性质有着直接影响。信访制度的利益表达功能的缺失必然酿成众多的非制度性的“群体性事件”。再如,在中央-地方关系中,政治单一制(即自上而下的干部任命和下级主要对上级负责)和经济联邦主义(地方政府分享治权和财政权)的二元化结构,势必导致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强烈动机并必然与社会强势集团即企业家阶层的结盟,侵害着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他们表达无门而诉诸于社会抗争。〔36〕因此,非制度性参与不但与政府的法治化程度有着直接的关联,也与制度本身的合理化程度有着直接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化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制度化只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而当制度安排本身有问题时,法治化和制度化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最终还是以程序外的渠道解决问题。
再次,非制度性参与与政府类型有着密切关系。在现代民族国家成长过程中,任何国家都会面临冲击政府甚至是政治体制的政治参与行为,甚至是革命性政治行为。比较而言,欧洲历史上的工人运动主要是因为国家作用不到位、劳资冲突引起的。而在中国,大大小小的群体性事件则是因为发展型政府的过度干预造成的。
在现实政治经济关系中,企业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和倾向与其他转轨国家颇为相似。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下的政府垄断一切资源的制度安排,又由于官本位的政治文化传统,企业没有政府资源的支持就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很多地方政府在税收上形成了对某个行业或企业的依赖;不仅如此,很多地方政府官员也不满足制定规则和政策,对丰裕的物质世界情有独钟。互利性需求决定了企业与政府的相互依赖性关系。只要到各地去看看,政府官员与企业家之间交杯换盏、莺歌燕舞的图景也绝非个案,于是出现地方政府被俘获的现象。对于俘获型地方政府而言,企业利益渗透到政府决策过程,从而形成有利于企业的规则或政策,结果就会带来社会公正问题。最明显的行业就是城市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的非法拆迁问题,很多城市中由于不公正的房屋拆迁而导致了群体性事件。
如果说俘获型地方政府是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因为难于抵御的物质诱惑而自然性形成的权力与金钱的联姻,那么侵害型政府形成的直接原因则是国家权力太强大而不受约束;如果说俘获型政府是权力与金钱的联姻而造成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侵害,那么侵害型政府不但侵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还可能侵害其他阶层的利益。在地方政治中,尤其是在转轨政治过程中,原有的约束干部行为的理想和道德如为人民服务受到挑战,而新型的约束干部行为的法律法规又不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有待建设,使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处于事实上的放任状态,从而招致一个又一个的群体性事件。在现实政治中,侵害型地方政府主要侵害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和公民权,从而引发众多的“群体性事件”。
如果说法治化程度不高、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政府价值取向本身是导致非制度性参与的制度诱因,那么相应的对策就是建立法治化政府,改革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将发展型政府转变为发展与服务并重的政府。此外,在体制之外的公民社会意义上,如何让弱势群体合法、有序、畅通地进行利益表达,形成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的平衡机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
【知识点分析】
当前中国的非制度化参与是公民参与的最大问题,其原因:1,政府法治化程度不足;2,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有问题(如:信访制度的利益表达功能、中央—地方的关系);3,政府职能(注意发展型政府这个概念)
公民参与的理论思考
改革开放以后的公民参与不但改变着政策,还直接推动着民主政治建设和治理结构的创新。公民参与的意义不仅体现在政治层面,还有很多值得深思的理论问题,其中既有一般性的理论问题也有政策性理论问题。最密切关系的问题是,中国的公民参与与政治发展理论是什么关系?技术对民主与政治形态有着怎样的影响?怎么看待公民参与所形成的自发秩序?
1.发展与民主的关系
中国利益政治的出现验证了政治发展关于公民参与的一些假设,同时也在验证着发展带来民主的假设。〔37〕第一,经济发展导致各种组织和协会成倍地增加,大量的人参加这些团体中。在中国,目前仅全国性社团组织就多达1524个,〔38〕根本性地改变了过去由工、青、妇等八大人民群众团体一统天下的格局。第二,经济社会发展在社会群体之间造成了某种紧张关系。市场化塑造的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权力,遵循“赢者通吃”的规则,必然在强势集团和弱势群体之间制造紧张关系,很多的非制度化公民参与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第三,社会经济发展促使政府职能转变并扩大其职能。政府转变职能就意味着要从某些领域中退出,取而代之的必然是一些新兴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转变职能并不意味着政府行动范围的缩小,政府职能由过去简单的统治和控制转变为主导经济发展、规制企业和服务社会,政府职能更加复杂和多元化,因而受影响的个人和团体就越多,使他们感到政府行为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促使他们更积极地去影响政府的人事安排和政策过程。不仅如此,政府职能的转变带来了公民参与类型的变化,从过去更多的支持性公民参与转变为要求性公民参与。
【知识点分析】
这部分内容谈的是“经济发展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预防论述题。
这点与教材的“政治参与的制约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的基础(经济基础)”相联系,最好做一个融合。
再联系一个教材内容是教材211页的新型社会组织产生的背景,那块内容可以看做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
2.技术、民主与政治形态
技术推动着民主。技术推动着公共领域的形成,而公共领域正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平台。〔39〕如前所述,作为一个后发国家,中国在面临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的挑战同时,还面临着互联网技术与民主政治的挑战,这是很多发展中国家所不曾遭遇的。首先,前述的互联网的一系列特性决定了公民参与的自由性、便捷性,随之而来的是公民政治效能感的空前提高以及参与规模的急剧增加。其次,互联网参与的特征使得直接式政治参与得以回归。直接民主转向间接民主是因为国家规模的扩大,而互联网空间的无限性和自由性使得国家规模不再是直接民主不可逾越的障碍。当然,即使在互联网时代,直接式政治参与的利益诉求还得通过间接民主即代议政治而实现,因为技术不可能改变权力的“寡头统治的铁律”。
技术改变着政治形态。互联网在改变公民参与方式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人们耳熟能详的划分政治形态的标准无外乎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政府体制等“硬制度”。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必须重新思考“硬制度”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必须思考网络技术对政治过程的影响:为什么两个完全不同的“硬制度”国家,其政治过程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以传统标准所定性的“威权”政府为什么有可能比一个“民主”政府更在乎媒体所传递的社情民意?在以互联网为主要平台的媒体的压力下,“孙志刚事件”和“肝胆相照网”都改变了中国既有的相关法律,进而促进着治理结构的完善。这些都是互联网的“议程设置”功能的典型事件。人们应该知道,“议程设置”概念本身就是民主政治下的话语,被“硬制度”定性为专制和威权下的国家基本不存在所谓的“议程设置”。因此,互联网已经改变了我国的政治形态,不能再简单地用西方政治学中的传统概念和标准乱贴标签。
【知识点分析】
真题链接:结合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论述科学技术与政治变迁的关系。请参看《十年真题参考•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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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权利形成中的“自发”与“人为”
无论是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还是技术与民主形式和政治形态的关系,其中的一条主线是公民权利问题。那么公民权利是怎么形成的?可以把公民的权利分为三类:经济权利(民生)、政治权利(民主)和社会权利(福利)。除了社会权利的实现是更多的国家(人为)设计外,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似乎都具有自发性。
但是,国家对于不同的自发性权利具有不同的态度。就民众的经济权利而言,当国家无能为力时,国家也乐于让民众自食其力,不管以什么样的经济形式来实现他们的利益。这是因为,民众经济权利的满足一方面有可能触动作为国家代表的有关阶层的利益,但是经济领域说到底不触及国家的根本即统治权,何况经济权利的满足还往往能够巩固统治权。因此,对于自发性的经济权利秩序,明智的统治者(国家)往往采取宽容、甚至鼓励的态度。这就是为什么“自发的”经济权利能够容易实现。但是,与自发的经济权利载体的所谓的“自发的经济秩序”,也只不过是哈耶克式的极端经济自由主义的神话,因为经济从来不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而脱离政治规制的经济秩序最后必然走向破产并带来大灾难。〔40〕即使英国和美国在经济大萧条之前的“自由放任”称得上“自发秩序”,英美之后的后发国家则均是国家主导下的发展,德国和日本是这样,二战以后的新兴国家更是如此
和经济权利一样,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民众去争取,尽管国家也和努力保护民众的经济权利一样保护并增加民众的政治权利。我们已经看到,无论是政策的转变,还是新型民主形式的出现,或者是治理结构的创新,都是公民自发参与的结果,具有自发秩序的特征。但是,与自发的经济秩序相比,自发的政治秩序具有更多的“人为设计”和国家权力特征,要来得更加艰难、更加漫长。
因此,在政治权利和政治秩序问题上,中国表现出应有的审慎和渐进,一方面对基层民主进行鼓励和规范,比如出台村民自治组织法,官方媒体宣传和推广基层政治中的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则努力设计“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样的中国式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保证中国发展的有序性。比较现代化的基本结论是,和没有民主与自由的结果一样,太多的民主和自由同样不利于经济发展。〔41〕然而,每个国家到底应该有多少****,走向****的道路是什么样的,****的进度如何,历史文化很重要。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展中国家而言,国家在****的演进中的作用更不能忽视,因而自发秩序中必然具有更多的“人为”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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