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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下月起实时监测车房油价 暂不向市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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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4:43: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晨报讯 (首席记者 姜葳)从下月1日起,《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正式施行,包括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成品油等能源产品、汽车家电等机电产品以及房屋土地、医疗教育等8类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都在日常监测之列。这是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监测也有专家会商
  《办法》规定,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工作,监测对象为八大类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见表)。
  除了上述日常监测之外,如出现社会公众抢购某类商品或者某类商品价格波动明显时,价格主管部门还将开展应急监测;当遇到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价格问题时,还会启动专项监测。监测结果将形成分析报告,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还将建立价格监测专家会商制度,根据需要,会同有关专家及时分析市场变化情况、预测价格走势。
  “商业机密”不得当借口
  “以前进行价格调查时,常有商家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数据。这是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价格监测制度,商家就不能再以‘商业机密’为由相拒。”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价格监测将选取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定点单位。这些单位应建立价格监测台账,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据市法制办负责人透露,目前已有超市、商场、医院等880个定点单位每天报送相关信息。
  据悉,监测数据将作为政策制定依据,在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但尚无计划向市民公布。
  拒绝配合最高罚3万元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并对属于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予以保密。若瞒报、虚报、篡改、泄露属于国家或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将价格监测信息用于宏观经济调控、价格管理工作以外的其他目的;工作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不符规定等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定点单位未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删除“临时价格干预”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定稿删除了“价格监测机构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公共新闻媒体,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引导居民价格预期,稳定物价水平”、“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条款。
  实施价格监测的商品和服务
  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
  钢材、水泥、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
  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成品油、燃气、煤炭等能源产品;
  汽车、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机电产品;
  房屋买卖、租赁和土地出让;
  医疗、教育、客货运输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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