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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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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17:00: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教育部29日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新版规定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就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主要是基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对于公民结婚已经作出了完整的规定。但是,不对大学生结婚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不意味着提倡大学生结婚。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由原国家教委 1990年发布实施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br>  “按时熄灯就寝”取消\r<br>  新《准则》从如何处理好与国家、社会、学校、个人四个层面的关系上,对大学生从政治、思想、学习、道德、健康等八方面提出了原则性的基本要求。\r<br>  新《准则》对大学生的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如要求大学生“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DIZHI黄赌毒”、“恪守学术道德”等。同时,新《准则》只是对大学生行为思想层面的倡导和要求,它不是具体行为规范,也不是学校具体管理规定。在新《准则》中取消了原来的“按时熄灯就寝,不在禁烟区吸烟”等一些具体规定。\r<br>  高校办学自主权扩大\r<br>  新《规定》取消国家对学校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留降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在校最长学习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取消国家对休学条件、时限、休学后待遇具体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取消国家对具体校务管理要求等规定,归入“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要求中。对取消的有关要求则由学校规定。\r<br>  开除学籍须校长会议定\r<br>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新《规定》增加了“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要求对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明确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有明确的程序予以保证;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为“发给学习证明”;明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取消处分种类中的“勒令退学”;改写学生处分“归档,不得撤销”为“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增写“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r<br>  新《规定》还鼓励学生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r<br>  考试作弊和剽窃可开除\r<br>  新《规定》首次明确: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r<br>  根据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r<br>  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介绍,对有作弊和剽窃行为的高校学生,原来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处理办法,学校处理依据是“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而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6种。由于对作弊情节轻重程度的界定缺乏明确依据,学生和学校看法不一致时,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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