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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勾结:当代中国的集体腐败产业Dangerous collusion: Corruption as a col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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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6:26: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Gong, Tim.  2002.  “Dangerous collusion: Corruption as a collective venture in contemporary China.”  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 35 (1): 85-103.

人们通常认为腐败是两个各体间的秘密交易,但腐败也可以包括多个各体,比如中国的“集体腐败”就是多个官员勾结起来贪污、行贿受贿或是欺诈。Gong认为集体腐败是由于官员为牟取私利而勾结起来的行为。他研究这种腐败形式由于什么原因并且以什么方式出现在中国,同时也揭示了社会经济环境对腐败的影响。

什么是集体腐败

多个官员集体勾结起来以牺牲公众利益而获取私利的行为就是集体腐败。对腐败的研究多集中在个人与公权力的关系,或是纪律、公仆、人民之间的关系。然而,仅就公仆而言,他们合作起来可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将风险最小化。就像有组织的犯罪一样,集体腐败中的各体间有一个网络,这个网络以金钱为基础,有严格的规则和等级,并且不断扩张。然而集体腐败不同于组织腐败,后者是一个组织中的个体为组织的利益而不是私利而采取的不当行为。


集体腐败产生的原因与过程

任何形式的集体行为都包含不同个体间利益的结合,但是集体中每一个各体都是单独而不是集体行动的,集体中的各体间也有分工。集体行为的产生是因各体想法相同而起,或者是因受到压制而产生的共同反应,中国的集体腐败可能是因为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更而引起的。中央下放权力后,地方官员有更多的空间谋取经济利益以及获取资源的权力。在变迁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下,官员也受到挣钱的诱惑。审计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对腐败的管制不到位也为非法谋取经济利益创造了机会。

最先发起集体腐败的人通常是受到私利诱惑并有后盾。随着回报的增加,加入集体腐败的人也增多。然而,尽管腐败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政府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腐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高风险减少了潜在的利益,但是保险者在集体腐败被逮住的机会也降低了。责任被分摊的同时,风险也分摊了,更何况集体腐败通常有高层官员做保护。

湛江案

作为一个港口城市,湛江的走私非常严重,并且有大量的政府官员卷入进来。仅在海关部门,收受贿赂在50万元的官员就超过百人。政府无意中了解到这些不法行为后,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五个最大的走私头目中其中一人是市委书记的儿子,而五个人都有着庞大的关系网。其中李姓和张姓两人在进行不法操作时都形成了一定的套路,他们对每一批经过湛江的走私物品收取一定的费用。海关、“打击走私办公室”、市委领导及其他官员则从中获利。特别是市委领导,不仅庇护走私行为,而且还从其他形式的腐败活动中获利。海关的领导每当有走私货物时也都会介入并获利。

集体腐败与个人腐败的差别

集体腐败通常卷入很多政府内外的人,由于分赃的人数多,因此金钱数目也很大。参与集体腐败的各体之间为了牟利也为了保密而彼此依赖。湛江的走私网要依赖政府各个部门的合作才能存在。但是,网络中的每一个各体最关心的都是个人的私利。Andrew Walder的研究表明在中国“主顾”关系可以存在于个人间也可以是在部门间,集体腐败比如湛江的例子中,“主顾”关系通常是在部门间而不是个人。而跑官买官的腐败中,“关系”也即个人网络更重要一些。

结论

集体腐败在过去就有,但是在改革之后大幅度增多了。中国还没有能控制腐败的机制,比如强有力的法制、对道德的制度约束、独立的媒体以及公民社会。由于政府仍拥有许多经济财产并且地方官员仍拥有管理权,这样的环境很适于腐败滋生。由于集体腐败的组织性更高并且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更大,因此尤其危险。要想与不断增长的腐败作斗争,中国需要进行政治改革,尤其是要进一步划分公共和私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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