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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称我国应当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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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1:2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台湾武陵溪先生著《孔子离婚及其它》一书,书中记载这样一个故事:中国大陆民国时期,曾有检察官到监狱中清点人数。他拿着花名册点过一遍以后,发现有一个人没有点到,于是又点一遍,还是没有点到他,定睛一瞧,那人白发白须,不禁惊骇起来,以为那人是鬼。斗胆一问,才知道原来是前清时县太爷家的一个仆人,因不慎打破一把茶壶,县太爷倒没想拿他怎么样,倒是太太不依不饶,非要把他送进监狱。县太爷见太太发了雌威,拗不过她,就将这个仆人关起来,遂了太太的意。没想到这一关就到了民国,要不是检察官来查监,还不知道什么时候重获自由哩。武陵溪不禁叹道:为一把茶壶,何至于此,大清之该亡,由此可见一斑。
今日之检察官读这个故事,可以有另一番思考,那就是检察官在嫌疑人被拘捕羁押后可以发挥的保障个人自由的作用,以及怎么发挥这样的作用。
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人身自由的重要性都仅次于生命权与健康权。可以说,人身自由则是个人所享有的各种自由中的基本自由,是实现其他自由的前提。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人身自由权早已成为一项宪法权利,并且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即使被指控有罪,未经法院依正当程序确定有罪,除非必要也不应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国家固然拥有为制止和追究犯罪而实施逮捕的权力,但逮捕必须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不能具有随意性,而且一旦发生错捕应及时补救。这种观念在法治成熟的社会是十分强固的,美国学者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中这样说:“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不得剥夺处于审理过程中的被告的自由,除非有迫不得已这样做的理由。”
在近现代社会,对个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达到的。在司法与行政分立的条件下,除了发生紧急情况,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要由司法机关决定。警察机关拥有侦查犯罪的权力,如果再执掌与司法相同的权力的话,就会形成行政极权,对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产生莫大威胁,因此,对于人身自由加以剥夺的权力,是不能让渡给行政机关的。不仅如此,在案件发生后以及诉讼过程中,虽然司法机关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个人加以羁押,但羁押不是没有期限的,解除羁押一般也不是由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决定的。延长羁押以及解除羁押,都应当申请原决定机关作出延押决定或者解除羁押的决定,这一做法涉及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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