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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权威教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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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23:3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际法                                    
主讲教师:钟放            专业:国际政治、日本外交、中外文学
上课时间:每周五上午      地点:日本研究所教室
授课单位:东北师大日本研究所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定义、名称、国际法在中国和日本
第二节        国际法的效力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五节        国际法发展史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
第二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中国***的革命外交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材料一]周鲠生(1889—197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承认的(效力的根据),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体。

[材料二]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都希望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
——恩格斯在1890年9月21日给布洛赫的复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478页

[材料三]1662年2月1日  郑成功与荷兰当局所订条约:
本条约经双方协定,并经双方同意,一方为自1661年5月1日至1662年2月1日包围福摩萨热兰遮城堡的大明诏讨大将军国姓爷殿下,另一方为代表荷兰政府的热兰遮城堡长官揆一及其评议会。本条约包括十八款。

[材料四]公元651年《永徽律》“化外人相犯条”并非现代意义的国际私法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族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材料五]俾斯麦对日本使节团的谈话:
俾斯麦:“方今世界各国,皆谓以亲睦礼仪相交,此全系表面文章,而背地则强弱相凌,大小相欺。……彼所谓公法以保全列国权利为常典,实则当大国争利而于己有利并不要求执行公法,而若于己不利,即翻脸士兵威。本无常规可守。小国孜孜以条文与公理省察自己,不敢有越,以努力维护自主之权,但遇对方簸弄凌侮之攻略,亦每每难能自主。”
日本使节团还会见了德国名将、时任参谋总长的毛奇(Moltke)元帅,毛奇亦称:“法律、正义、自由之理虽可保护境内,但保护境外,非有兵力不可。万国公法者,乃是小国之事。至于大国,则无不以其国力来实现其权力。”

[材料六]史汀生之照会原文华译如下:「最近锦州方面之军事行动,业将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以前+++国政府在南满最後存留之行政权威,破坏无疑。美国政府仍深信国联会行政院近日所派之中立调查团,必能使中日两国间现时困难,终得解决。但美国政府鉴於目前情势,及其自身之权利与义务,认为有对於中日两国政府作下列通知之义务:即美国政府不能承认任何事实上之情势为合法;凡中日两国政府或其代表所订立之任何条约或协定,足以损及美国或其人民在华条约上之权利,或损及中国主权独立或领土及行政之完整,或违反国际上关於中国之政策即通常所谓门户开放政策者,美国政府均无意承认。又凡以违反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中、日、美三国均为缔约国之巴黎公约之方法,而造成之情势或缔结之条约或协定,美国政府亦无意承认。」
史汀生发表此一「不承认主义」之照会之前,曾以照会稿面示英、法驻美大使,希望两国一致主张。但英、法两国,并未如史汀生所预料者表示支持,其他各国之反应,亦不如理想。故史汀生之照会,实难对日本产生外交上有效之压力。然美国为新兴之强国,史汀生之立场又洽合国际正义与道德原则,此一照会发表後,实已引起全世界之注意,对国际联盟实亦发生相当之影响,於中国民心士气更形成一种安慰与鼓舞力量。

[材料七]有效控制原则
1949年10月3日,杜鲁门指示国务院:我们不要那么匆匆忙忙承认这个政府,我们在承认苏联的共产党政权之前曾登了12年。
12日,艾奇逊国务卿在记者招待会上宣布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项条件:(一)有效地控制它声称治理的领土;(二)承认其国际义务;(三)其统治得到人民的认可。
——陶文钊:《中美关系史》第二卷
















[材料八]《尼布楚条约》中俄划界示意图

[材料九]中国人与日本人的国际法观
1、至于万国公法,西人未必尽遵,然大小相维,强弱相系,诚能遵行,可以保世滋人,谋国家者所宜宝贵也。——曾纪泽
2、万国公例,谁先开战,谁即理       ——李鸿章
3、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凌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余尝谓中国如有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元太祖之声威…拒西人,其何向而不济?——薛福成
4、彼之所谓万国公法者,必先兵强国富—— 王韬
5、皇国之兵力不足以与西洋强国相匹敌,兵力未整之时,万国公法固不可信也。以公法为名向弱国谋其利者不鲜也。——木户孝允
6、如万国公法,毕竟非各国协商而立,亦非万国所共守。仅云某某有此例,某某有此例而已。如此书籍,不足恃,亦不足守。故主张公法论者,仅可谓之为嗜洋成癖之书籍也。
  ——岩仓具视
[材料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国际联盟的《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38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甲、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定,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乙、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丙、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丁、在第59条规定下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材料十一]国家四要素
永久居民:瑙鲁1968年建国的时候人口只有8042人
确定的领土:1988年11月巴勒斯坦宣布建国,没有控制任何一块他们声称拥有的领土
稳定的政府:
主权:
[材料十二]


[材料十四]《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
中文版:第四十一条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四十二条 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日文版: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障理事会は、その決定を実施するために、兵力の使用を伴わないいかなる措置を使用すべきかを決定することができ、且つ、この措置を適用するように国際連合加盟国に要請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の措置は、経済関係及び鉄道、航海、航空、郵便、電信、無線通信その他の運輸通信の手段の全部又は一部の中断並びに外交関係の断絶を含むことができる。
第四十二条 安全保障理事会は、第四十一条に定める措置では不充分であろうと認め、又は不充分なことが判明したと認めるときは、国際の平和及び安全の維持又は回復に必要な空軍、海軍又は陸軍の行動をと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の行動は、国際連合加盟国の空軍、海軍又は陸軍による示*、封鎖その他の行動を含むことができる。
英文版:Article 40.  In order to prevent an aggravation of the situation, the Security Council may, before making the recommendations or deciding upon the measure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39, call upon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comply with such provisional measures as it deems necessary or desirable. Such provisional measures shall be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rights, claims, or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The Security Council shall duly take account of failure to comply with such provisional measures.
Article 41. The Security Council may decide what measures not involving the use of armed force are to be employed to give effect to its decisions, and it may call upon the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apply such measures. These may include complete or partial interruption of economic relations and of rail, sea, air, postal, telegraphic, radio, and other means of communication, and the severance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材料十五]条约之名称
一 、条约(treaty):条约是广义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用以记录国际法主体间关于最基本的或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地位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如,和平条约、友好条约、商务条约、航行条约、同盟条约、防御条约、人口条约、领土条约等等。
二、国际组织的组织条约      为了赋予国际组织的组织条约以庄严的名称,在实践中创造了下列名词:
1.宪章(charter)                      2.盟约(covenant, pact)
3.组织宪章(constitution)             4.规约(statue)
三、专约(convention)专约在形式上和狭义条约并无不同,但内容多为处理虽然重要却不涉及重要政策的事项。
四、公约(convention)在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国际会议上谈判成立的专门规定特定事项的多边条约,称为公约。
五、协定(agreement)双边协定特别使用于政府间或行政部门间所缔结的范围较狭或者性质不很重要、 时间不很长久的事项的条约。
六、议定书(protocol)议定书常用作一个主条约的附属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
七、宣言(declaration)宣言有时是条约,有时却不是条约。究竟是不是条约,当然只能依当事者的意思来确定,而确定当事者的意思,当然只能依其外在的表现,特别是宣言所用的文字。
八、谅解备忘录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谅解备忘录是处理较小事项的条约 《关于发展中日两国民间贸易的备忘录》1962.11.9
九、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é)
两国政府或其领导人的联合公报大多数不是条约,因为当事各方没有创立、变更或废止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但是,如果有这种意思,无疑构成条约。
[材料十六]南奥塞梯 示意图
















[材料十七] 议会制国家   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日本国宪法》第六十八条
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但其中过半数以上,须由国会议员选任。内阁总理大臣可任意罢免国务大臣。
第68条 内閣総理大臣は、国務大臣を任命する。但し、その過半数は、国会議員の中から選ば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内閣総理大臣は、任意に国務大臣を罷免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Article 68:The Prime Minister shall appoint the Ministers of State. However, a majority of their number must be chosen from among the members of the Diet.
2) The Prime Minister may remove the Ministers of State as he chooses.

[材料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材料十九]苏联是“假联邦”?“真邦联”?
1924年的苏联宪法规定,联盟是“各平权民族的自由联合,每一个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联盟之权”;1936年的宪法也说:“每一加盟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联盟之权”;1977年宪法措辞虽然开始谨慎,但退出权还是有的:“每一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


























[材料二十二] 同缅甸总理吴努的谈话(《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的方针》)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毛:在这里也可以同时谈谈革命的问题。一个国家靠外国的帮助,靠别国的党的帮助,而取得革命的胜利,在历史上是很少见的。东欧各国,是因为苏联军队同纳粹德国作战时占领了这些国家,不然的话,靠外国的帮助,靠外国输出革命,而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我们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革命不能输出。但是这并不是说,一个国家的革命不受外国的影响。像缅甸、印度、印尼、巴基斯坦和锡兰这几个国家的独立,也不是完全不受外国影响的。但是缅甸的独立,并不是由于任何外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帮助而取得的。
  我们看到中美洲危地马拉就有不同的情况。美国在那里进行干涉,帮助反对党在别的国家组织军队打进危地马拉,而美国大使又在危地马拉内部策动。我们决不会干这种事。我们决不会在云南边境组织军队打进缅甸,并且由姚仲明大使在缅甸内部策动。姚大使决不会干这种事,如果他干这种事,我们一定马上撤他的职。
  在缅甸的华侨中也有激烈分子,我们劝他们不要干涉缅甸的内政。我们教育他们服从侨居国的法律,不要跟以武装反对缅甸政府的政党取得联系。我们在华侨中不组织共产党,已有的支部已经解散。我们在印尼和新加坡也是这样做的。我们嘱咐缅甸的华侨不要参加缅甸国内的政治活动,只可以参加缅甸政府准许的一些活动,如庆祝活动等等,别的就不要参加。否则会使我们很尴尬,不好办事。
  我们在泰国有三百万华侨,我们的方针也是一样。泰国对我们不友好,原因不在于我们。我们实在是想搞好同泰国的关系。我们同泰国如此邻近,按道理应该搞好关系。外国报纸怀疑我们搞傣族自治区是要侵略泰国,是要建立什么“自由泰国”。傣族在云南省有三十万人,他们组织一个自治区。在广西省的壮族有七百多万人,他们也组织一个自治区。我们还有好几十个这样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域,例如,朝鲜族、蒙古族的。我们也准备在西藏建立一个自治区。我国少数民族的种类很多,但人数总计不到四千万。我们并不搞“自由泰国”,也不想打进泰国。那样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我们不是如此想的,不是如此准备的,也不是如此干的。
  我们很想同泰国建立外交关系,同它互相承认。如果泰国愿意的话,它也有资格在昆明设立领事馆。
  泰国说怕我们侵略,但是缅甸也怕啊!而缅甸的做法却是搞好同我们的关系,并且来看看我们是不是要侵略缅甸。可是泰国却连看都不愿意来看。如果泰国在昆明设领事馆,他们可以到我们的傣族自治区去看看。
  希望吴努总理把我们的意思向泰国当局说一下。

吴努:我非常高兴能有机会进行这些会谈。曾经有过一个时候,我不知道在中国会遇到怎样的人,害怕会遇到像希特勒那样的人,讲话的时候拍桌高喊。但是我现在发现,我的恐惧都是毫无根据的。对于这几次恳切的谈话,我感到十分高兴。
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的四次谈话(一九五四年十月)

应当把五项原则推广到所有国家的关系中去。尼赫鲁总理在上月二十九日的演说中就说过,应当按五项原则来受约束,承担义务。如果一个国家说了不做,那末就有理由来指责它,它在人们眼中就输了理。问题是有些大国不愿受约束,不愿像我们两国那样,根据五项原则订立协定。不知道它们有什么想法?据我知道,美国和英国也说,它们要求和平,不干涉他国内政。但是,如果我们要同它们根据五项原则发表声明,它们又不愿意干。
英国常说是我们不承认英国;我们对英国说,是它不承认我们。我们劝英国学印度,果真如此,英国就能同我们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北欧的一些国家,例如挪威,也敢于投票赞成恢复我国在联合国中的地位,因此我们同挪威也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
  澳大利亚说怕我们,说共产党要去侵略它。可是我们连船都没有,怎样去法呢?澳大利亚参加马尼拉条约,说是为了防御。但是我们向它提出五项原则,同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它又不干。(十月十九日)

我们在合作方面得到一条经验:无论是人与人之间、政党与政党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合作,都必须是互利的,而不能使任何一方受到损害。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损害,合作就不能维持下去。正因为这个原因,我们的五项原则之一就是平等互利。(十月二十一日)
                                    三
我们现在需要几十年的和平,至少几十年的和平,以便开发国内的生产,改善人民的生活。我们不愿打仗。假如能创造这样一个环境,那就很好。凡是赞成这个目标的,我们都能同它合作。毫无疑问,印度是赞成的,印尼和缅甸也是赞成的。
  我想泰国也不会怀疑中国要大举进攻它。我们是想同它搞好关系的,但是泰国政府古怪得很,不理我们。
  菲律宾说怕我们侵略,但是我们要同它搞好关系,它又不干。既然怕侵略,那末我们就交朋友吧,互不侵犯,并且像中印两国一样,发表一个声明。但是它又不干,它不愿意承认我们国家的存在。我们想不出这是为了什么,唯一的理由就是它听美国的话,同美国走在一条轨道上,美国说什么,它就做什么。

尼赫鲁总理到中国来已经有几天了,一定已经知道了我们的情况。我们现在正执行五年计划,社会主义改造也正在开始。如果发生战争,我们的全盘计划就会打乱。我们的钱都放在建设方面了。如果发生战争,我们的经济和文化计划都要停止,而不得不搞一个战争计划来对付战争。这就会使中国的工业化过程延迟。但是把中国全部毁灭,炸到海底下去,是有困难的,中国人是会永远存在的。印度也是这样。几千万年前有一种大动物叫恐龙,它在冰河时期就消灭了。但是后来又出现了别的动物,最后出现了人类。现在在中国还可以看到冰河的遗迹。(十月二十三日)


















[材料25]近代的法国频繁地使用全民公决。1800年全民公决批准了一部给专制开绿灯的宪法;1802年的全民公决任命拿破仑为终身执政官,1804年的全民公决任命拿破仑为法兰西荒地。希特勒和墨索里尼也频繁地使用全民公决。
民族自决权是指民族成立自己国家的权利,是受西方殖民压迫的民族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根据。最先提出民族自决思想的是共产党人。列宁于1916年《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提出所有被压迫民族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
巴黎和会上,民族自决权的问题不了了之。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西方列强彻底退回本土,民族自决权的概念也随之消亡。西方人偷换了“对外”的民族自决概念,针对共产党国家发明了“对内”的民族自决概念,指的是政府必须尊重境内少数民族的人权,特别是经由民族范围内的公民投票来改变自己经济、文化、政治制度的权利。
  

[材料27]【平和五原則(1954)】
・周恩来(中国)とネルー(インド)で確認された国際関係規制の原則
・両国の「チベット・インド間の通商および交通に関する協定」の中に盛り込まれ、後に全世界に向かって平和の 5 原則としてうたわれる
(1) 領土・主権の尊重   (2) 対外不侵略(相互不可侵)   (3) 内政不干渉
(4) 平等互恵           (5) 平和共存
【平和十原則 (バンドン十原則)】
(6) A.集団的防衛協定を大国の特殊利益のために用いないこと
  B.他国に圧力をかけないこと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mutual respect for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sovereignty,   
mutual non-aggression,
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peaceful coexis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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