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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上“挨骂” 开发商找业主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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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09:1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被业主在博客上“指责”后,房地产商先是试图追究业主诽谤罪的刑事责任,之后又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失。

  记者今天获悉,目前刑事案件部分房地产商已经撤诉,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2009年5月19日,通州区某小区业主龚某在博客上发表题为《天理何在——小区物业如此嚣张》的日志,其内容主要涉及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业委会成立、空中花园及小区内其他共有部分被拆改、安装“强辐射发射塔”、物业与业主冲突等。

  原文中有三处提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乔某的名字,并指责其“私自将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中花园挪用”、“指使施工民工对业主动粗”、“现在的物业只知道赚钱,素质偏差”。

  乔某称,龚某在博客中捏造、虚构莫须有的问题,诋毁自己的人格和名誉,恶意诽谤自己是通州区的地痞流氓,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名誉,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评价。

  乔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2420元,精神损害40000元。

  龚某辩称,博客上的文章只是转载,并非自己所写,该文章针对的也只是物业公司。其次,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合格,未经业主同意安装发射塔及2009年富河园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纠集他人殴打业主等均为事实。再次,被告的博客仅在被告亲友之间流传,浏览人次不超过10人。

  法院审理

  个人名誉与公司并不等同

  法院了解到,2010年2月9日乔某曾到法院对龚某提起刑事自诉,告其犯有诽谤罪,后申请撤诉。期间,龚某删除了博客。该日志共被浏览53人次,评论11次。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被告发表的日志系转载,且主要针对小区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原告虽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但其 个人名誉与公司并不等同。

  同时,乔某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因龚某行为造成其名誉实际受损、社会评价降低。

  此外,龚某的日志系发表在其相对私密的个人博客上,在乔某提起刑事自诉后已及时删除,未广泛传播,故乔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付中)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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