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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彻底封杀公款出国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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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7:05: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建议之法律

应当以犯罪惩处

在《解释》中,所有的违规出国考察、公款出国旅游的行为不过都是作违纪处理,最严重的是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种处罚恐怕不足以威慑那些公款出国旅游的官员。因为,官员在体制内的博弈能力很强,能被发现的比较少,而被发现后能提交上台面处理的更少,即使提交台面处理也不过是纪律处分。因此,官员实际所承担的风险比较小,这与他们利用公款出国旅游的收获来讲,不成正比,公款出国旅游就可能很难有效遏制。倘若将公款出国旅游定性为贪污等犯罪行为,那么,官员公款出国旅游的风险就大得多了,他们出国前就得掂量掂量了。

事实上,官员利用公款违规出国旅游,本身就是侵吞公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等犯罪构成。再比如,公款违规出国旅游的组织者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所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公款违规出国旅游的组织者以单位的名义,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私分给了官员、职工出国旅游,理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仅仅纪律处分了事。杨涛

■高招

纪委网站应设个

“公款出国”栏目

公款出国(境),有的确是工作需要,有的是假学习考察之名而行公款旅游之实。哪些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境)了,谁是真正的“工作需要”,谁是“假公济私”而公款旅游?事实上,往往对于一些领导干部的“公款出国(境)旅游,上级纪检并不“了如指掌”,下面老百姓更是“雾里看花”。好在,现在的科技条件已经具备,中央纪委不一定“事无巨细”,但省级及地级这两级纪委网站可以开设一个“公款出国(境)栏目”,以便请社会各界人士都来当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境)义务监督员。该栏目下可设若干个子栏目,最好是以表格的模式出现,对照这个“栏目”,再来看看那些出国领导干部回单位是怎样报销的,一对照,很容易发现你这次“公款出国(境)”到底是“直线”还是“曲线”,到底是工作需要出国还是公款旅游。 张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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