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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政治协商而非主权协商
马英九说若2012年连任,两岸政治议题若有协商迫切需要,不排除触及。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杨琼璎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台湾“主权”是一定要有的坚持,只要在对等、互惠互利情况下,以经济为主,有利经济民生,党团都会全力支持。 fficeffice" />![]() ![]()
首先需要厘清如下几点:
1、主权与政权是截然两回事。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
2、“主权在民”,是既定主权后的政权(主权的掌握权)在民,绝不是主权的来源在民,两岸在事关维护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问题上形成共同认知和一致立场,就有了构筑政治互信的基石,什么事情都好商量。
3、民主与主权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民主只能在既定主权下民主它能够民主的东西。当它越过边界“否定”了主权,就是对人民的欺诈。民主,只能民主它能够民主的东西。
马英九是首位从理论上批判“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台湾地区领导人。他去年五月上任后不久,就于六月间指示“国史馆”必须重视“台日和约”签署的场景。马英九接受传媒专访时指出,“中华民族再从事内战是人类的悲剧”。这是他继去年“八?二三炮战”五十周年首度提出“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不能再重演内战”后,再一次把中华民族与“内战观”论述理论。
中国国民党副秘书长张荣恭也指出,马英九两岸关系定位来自“国共内战”,是未来两岸持续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以“不统、不独、不战”主张来应对选战的马英九,其实在骨子里是反对“台独”的。只要“选举因素”消失,2012年争取连任成功,再无选举压力之下,他显然会在遏止法理台独方面多下功夫。
台湾人民是不幸的,他们对于中国历史上统治者丧权辱国所表达的不满和愤慨,是完全是正当的、正义的、无可非议的。然必须看到,他们的悲情,他们所蒙受的苦难,不过是整个中华民族所蒙受的悲情和苦难的一个部分。我们的不满和愤怒,应该指向历史上腐败无能的统治者,指向贪得无厌和穷凶极恶的帝国主义和侵略者,而不应该指向自己的同胞,指向什么“外省人” 和“ 中国大陆”,更不应该因此闹内哄和***。而这正是外国侵略者和反华势力所乐见和欢迎的。
大陆军舰在索马里为台湾商船护航,本是大陆对台湾同胞的一种善意的表达,大陆对台湾的一种主动示好的表现,可是这种善意的表现在台独分子炒作为这是大陆在国际上炫耀主权打压台湾。大陆和台湾要建立相互的信任机制,不光是你不惹我,我不惹你,更重要的是应该相互照应,现在大陆和台湾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意识形态,但是也有这个共同点,台湾在怎么叫他还是中国人,台湾是中国的这个事实,不是少数台独***分子可以歪曲的。
ffice:smarttags" /> 2007年07月27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美国加州圣荷西,正式回覆“台湾申请加入联合国案”被拒一案。他说,联合国的会员资格要由联合国的会员国来决定,并指给予有主权的国家,他并表示联合国的立场“认定中国为唯一的主权国家,而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1928年12月29日,张学良不顾日本的反对,排除杨宇霆的干扰,毅然宣布“遵守三民主义,服从国民政府,改易旗帜”。 张学良对中国的最大贡献,莫过于东北易帜。1928年,在皇姑屯事件后,张学良执掌了东北军政大权。面对日本人的步步紧逼,张学良毅然决定倒向南京,青天白日旗在东北飘起。从此,中国实现了辛亥以来的第一次统一。尽管这个统一还有许多问题,但却在民国史上是划时代的。在这一点上,张学良功不可没。台湾人民在这一点上理应客观公正评价,并深入思考是否有借鉴意义。
香港澳门的日子也很好过,建议台湾人民多到香港澳门走走看看,看看大陆中央政府对待自己同胞是怎样的,虽然港澳与台湾问题不大一样,但通过仔细了解,详细调查就会得出明确的结论。
双方可以对“一个中国”国家形式进行探讨。国家形式是国家外在形态。国家历史形态是历史经验结晶。它应该随着时代与情势变迁而不断创新其形式,以便解决国家主体部分与特殊部分关系,以及权限划分和由此产生相互关系。既然解决港澳问题已经突破了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吸收了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某些特征并加以扩展,那么,根据台湾实际状况,可以进一步吸收和扩展复合制国家结构某些特征,由双方共同创造一种崭新国家表现形态,台湾应在对内和对外方面被授予更多主权权力。
在这一框架下,台湾可超越港澳高度自治模式,享有完全自治和自主组织权,保持原有实际架构与运行机制,自行选举其领导人,独立行使权力,可以拥有自己军事力量,负责自身防务,并以两岸商定适当身份和方式广泛参加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以及在各国设立代表机构开展领事业务等。这就可以确定台湾独特[de]国际法律人格,保证台湾独特国际法律地位,以及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这一点对于台湾拓展国际空间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台湾这种国际法律地位的形成与持续,至少需要三个条件,第一是台湾的经济实力和国际交往能力;第二是国际社会对台湾地位的认可与接受;目前最关键的是第三个条件,即台湾在一个中国框架下被授予国际交往的权力。
台湾的完全自治权就是完全自主治理的权力,是被授予的一系列主权权力的法律标志,这意味着,台湾在其权限内是完全独立的,其自主性表现为在一个中国框架内不受干预性、决定效力终极性、以及施政手段可选择性。
台湾在完全自治之外,还可根据适当办法选出代表参与国事。总之,两岸通过和平谈判求得中国的统一,双方不再为对抗消耗大量资源,在稳定与安定的情势下,互相取长补短,共同谋求发展,台湾能获得更多的资源、利益和空间,有百利而无一弊。
两岸政治协商不是主权协商,是治权的协商,既然谈政治协商,必然要厘清两岸关于一个中国主权下的交集部分。基于此,协商治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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