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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者承担事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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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1:1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高红日
  本报济南12月27日讯 27日,记者从省交警部门获悉,《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下月起实施。《规则》在交通事故认定方面对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比如交管部门对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还应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规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最大的作用就是缩小了执法民警对事故责任的自由裁量权。
  《规则》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规则》对事故责任的量化还体现在严重过错与一般过错的数量对比上。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如果存在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事故的,如一方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如两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严重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严重过错行为数量相同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倘若两方当事人只有一般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规则》还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按推定原则,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此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按照推定原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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