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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爱的奉献成为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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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6 23:3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建立和完善服务风险披露制度、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上保险的同时,由地方政府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设立专项风险基金,建立全社会资金成本分担机制和风险分担制度,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

    12月4日发布的《2008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志愿者工作成果转化报告》显示,今年3到9月,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从302家增至345家。然而,尽管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的《北京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规定,志愿者组织要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但在这些志愿者组织中,44.5%没与志愿者签订协议,57.3%没为志愿者购买保险。

    《报告》说,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奥运志愿者的服务为这场盛会的筹办节省了42.75亿元。由此不难推算,这345家志愿者组织中的志愿者,又创造了多大的社会价值。此前还有这样一个数据:2006年,在北京的100万志愿者中,一半的组织没给志愿者上任何保险。(2006年10月18日《北京晨报》)这些数据说明,自有数据可查的2006年至今,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数量成倍增长,志愿服务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大,但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却没被真正落实。

    如果志愿者组织不给志愿者购买保险,那就意味着一旦在志愿服务中发生危险,志愿者可能得不到足够赔偿。在这种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志愿者服务公益的热情将会降温,服务公益的志愿精神将会受损。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虽然《条例》规定“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特别规定了“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的5种情形(第十三条),以及“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第十八条),但并没有规定任何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志愿者组织自然缺乏相应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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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6 23:39:55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的陈先生表示,志愿者组织属于不盈利的公益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存在资金困难。因此,可探索由被服务方支付这笔费用。这有一定的道理。以奥运会为例,历届奥运会的惯例是,由奥组委统一为志愿者提供相关保险,比如悉尼奥组委和北京奥组委都曾统一为志愿者投保。但,这种由被服务方支付保险费的做法,很难在所有志愿服务领域实现,而几乎所有的志愿服务都有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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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6 23:40:09 | 只看该作者
怎么办?除了由被服务方支付保险费,可以探索的途径还有:在建立和完善服务风险披露制度、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上保险的同时,由地方政府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设立专项风险基金,建立全社会资金成本分担机制和风险分担制度,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对志愿者组织而言,为志愿者购买的保险类型,建议以短期和临时为主。短期保险可以月度为期,也可以在月度中投保。临时保险则以活动起止时间段为保期。对服务日益精细化的保险公司而言,这一点也不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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