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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名民警因刑讯逼供致死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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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22:2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沈阳11月17日电(卢金友、范春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公安部高度关注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公安分局干警刑讯逼供致死案,日前在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钮东升、徐松山、甄卫民、宋广洲四名民警在抓获一名传销犯罪嫌疑人后刑讯致死,构成刑讯逼供罪,均被判处缓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辽宁管辖后,辽宁省、辽阳市和白塔区三级检察机关查明,今年4月3日6时许,为抓获涉嫌传销犯罪嫌疑人翟某,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公安分局干警徐松山、宋广洲、甄卫民等人驾车从河南来到辽阳,与先期到达的这个局公安干警钮东升会合。在辽阳市公安机关配合下,于当日10时许,在辽阳县龙凤公墓将翟某抓获,随即将其带至辽阳某宾馆进行讯问。因翟某在讯问中不配合,钮东升、徐松山、宋广洲、甄卫民四人决定对翟某进行刑讯。刑讯后,翟某出现面色发黄、呼吸急促等症状,被送至辽阳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白塔区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将钮东升、徐松山、甄卫民、宋广洲起诉至白塔区法院。白塔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钮东升、徐松山、甄卫民、宋广洲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相互配合采取电击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鉴于四被告人在侦查期间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消除社会影响。在刑讯后积极送被害人入院救治,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翟某患有冠心病,电击并非导致被害人本次冠心病发作死亡唯一诱发因素。综上所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白塔区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钮东升、徐松山、甄卫民、宋广洲犯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四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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