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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受贿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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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15:08: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丽水11月12日电(记者 袁爽 通讯员 张静)浙江省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叶杰耀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利,并主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房的方式收受好处。今天,叶杰耀被浙江丽水市遂昌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叶杰耀原为浙江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经审理查明,其在2003年至200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市内的几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等在土地滞纳金的减免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各公司董事长叶某、洪某、张某、刘某等人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50000元、欧元2500元、美元4000元。
  另外,在受贿过程中,叶杰耀为掩人耳目,逃避法律的制裁,采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开发商的房屋为主要受贿方式。2003年至2007年,叶杰耀为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土地滞纳金的减免等方面谋取利益。后经该公司董事长同意,于2007年4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一套200多平米的房屋出售给叶杰耀,该套房屋的交易价低于当时市场价43万余元。2004年至2008年,叶杰耀以同样方式购入两套某公司开发的房屋,差价共计人民币近15万元。同时,叶杰耀还多次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美元、欧元等贿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杰耀目无国法,利用担任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45093.20元、欧元2500元、美元4000元,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叶杰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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