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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对卜宪群同志被指责抄袭一事处理结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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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0:2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6月中旬,史学批评网、天涯网、往复论坛、学术批评网、新语丝等网站先后刊发或转载了署名史言所撰写的《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抄袭问题举隅》一文,指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卜宪群先生有抄袭之嫌,学界为之哗然。文章在网上网下引发了激烈讨论。7月初,文中指出的被抄袭的论著作者之一、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阎步克先生发表声明,作出了回应。

“不得抄袭”,是学者进行学术研究时所应秉持的底线。抄袭,是对学者最为严厉的指控,会直接影响其学术生命。因此,对这样的指控,学术界不能等闲视之,作为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构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更不能草率行事。我们应该本着对当事人、对学术界、对学术史、对当事人所在的学术研究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慎重行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院所学术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职能,高度关注和认真研究学风问题,受理对不当和失范的学术行为的投诉,并组织调查,公示调查结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风问题的检查监督工作。”

此事发生后的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历史所从未召开过所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此事。只是到了8月10日,才在一次包括各研究室主任、副主任、所学术委员参加的以宣布所内领导分工、布置所内工作为主题的所务扩大会议上,简单介绍了此事的有关经过,扼要通报了三位专家的鉴定意见,并告知凡参加会议者均可到所党办查阅鉴定意见的详细内容。至此,我们既不知道这三位专家是通过什么程序、如何产生的,也不知道鉴定意见对史言和阎步克所指出的问题作了怎样的具体鉴定,更不知道鉴定意见将通过什么途径传达给学术界。我认为,历史所的处理方式,事实上违犯了中国社科院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没有严格的学术审查程序,就很难保证结果的公正。参加鉴定的专家人数过少,或者鉴定专家的专业与所要鉴定的内容较为隔膜等因素,都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信度。即使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鉴定,对当事人来说,这也是廉价的,恐不足以证明其学术道德;而历史所乃至社科院都会因被指责暗箱操作,使其五十年来经数代学者的辛勤耕耘而在国内外赢得的良好学术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有鉴于此,作为中国社科院的研究人员,我郑重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应敦促历史研究所,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鉴定。历史所学术委员会应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邀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并予公布,以征求学术界的意见。通过公示,使学术界明确了解这些专家是否具备鉴定该文的能力,他们的学术道德如何,是否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当事人也需要通过公示,提出自己所要求回避的人选。同时,这也可以促使鉴定人对自己的鉴定更为负责。鉴定专家可以用投票方式通过他们的鉴定结果(可针对每一条进行投票),历史所学术委员会再以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鉴定意见。一经通过,即予公示。鉴定意见是给当事人看的,要对当事人负责;更是给学术界看的,要对学术界负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澄清事实,取信于学界,从而维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术声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学术声誉。在这方面,近日北京大学英语系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式,值得借鉴(见学术批评网)。

据我了解(未必准确),在所务扩大会上,所领导口头公布的专家对卜书的鉴定意见有三点,(1)不存在抄袭,(2)有很大贡献,(3)某些地方有不够规范之处。

对抄袭的确认,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量问题,而属性质认定。就卜书而言,鉴定专家至少应对已被指出的涉嫌抄袭部分逐条进行鉴定,而不应笼统言之。同时,一部书的整体贡献与其中某些部分(即使是很少很少的一部分)存在抄袭是两个问题,其间不存在彼此折算的比例(从整体上全面评价该书,那是书评的任务)。在抄袭的界定上,就中国古代史学科而言,我同意这样的看法:使用大致相同的史料,得出实质相同的结论,即为抄袭;除非可以证明两者的研究是同步进行的。抄袭虽属不符合学术规范的表现之一,但不宜用“不符合学术规范”来模糊“抄袭”。

阎步克“声明”中特别强调:“我觉得比较异同的话,应将我的相关论文与卜先生《汉代的文吏与儒生》一文相比较,而不只是与《秦汉官僚制度》相比较。因为论文跟著作不同,更具专题研究性质。从1986年我初论儒生文吏,到卜先生发文的1996年止,我已刊相关论文十余篇,它们都是我《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一书的基础。”阎步克的“声明”发表后,卜宪群即与阎步克电话联系,承认自己的文章在观点、思路等方面使用了阎步克文,但没有出注,请阎予以原谅。阎步克1986初论儒生文吏,是指其《秦政、汉政和文吏、儒生》(刊《历史研究》1986年3期),卜宪群发表于1996年的文章是指其《汉代的文吏与儒生》(《秦汉史论丛》第七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我认为,鉴定专家应当对卜宪群的这篇文章与阎步克的相关论文,特别是《秦政、汉政和文吏、儒生》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鉴定。

另外,卜宪群就任历史研究所所长助理,与他的论著是否存在抄袭是两个问题。任命是党组织的人事安排,我本人无权也无意干涉。但我个人认为,在现在的这种特殊背景下,他服从组织安排而接受任命的作法,很可能会被学界误读为他对这些问题毫无反省并加以改正之意;我想,这一定不符合他本人的意愿,这对他将来的学术发展也无益处。因此,我也建议他对整个事件作一学术性的公开说明。

2004年8月15日


关于我发表“意见”的说明

卜事发生后,学界沸沸扬扬。就我所知道的本所学者的态度,大致有三种。第一种,认为这是一起政治阴谋。第二种,认为虽然有政治目的,但可以理解,因为如果卜不出任所里的职务,则抄袭与否是他个人的问题,但出任所务,则是一个单位的事情,所以不能容忍。第三种,认为这是个学术问题。我个人认为,这首先是个学术问题。如果卜的论著没有问题,不仅所有的政治阴谋都将不攻自破,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确有问题,即使没有人怀着政治阴谋而揭露此事,作者也应当自责自省。作为作者所在的单位,对这样事情的处理,应当慎之又慎,严肃对待。遗憾的是,作者在相信组织的同时,似乎没有对学术界给予充分的重视。
    据说所领导在所务扩大会上公布专家的鉴定意见时说,史言的文章属匿名信,本可不受理。但本着负责的态度,组织专家作了鉴定。我对他们这样来看待史言的文章颇不以为然。退一步说,即使史言一文属匿名信,阎步克先生的署名声明,似乎乎不应以匿名信视之。这一声明至今还登在学术批评网上。
    史言的文章出现于卜宪群先生拟任所长助理的公示期间,我也认为,此举别有用心,虽然此公所谈的是学术问题。现在,卜宪群先生已正式就任所长助理,我提请有关方面重视阎步克先生早已提出的质疑,相信不会被视作别有用心。
    其实,我对发表此意见也是再三犹豫。我也曾与学界中的几位师友就此交换过意见,他们认为我的意见不会起任何作用;既然不起作用,又何必多此一举呢?这也许只能用“正其谊不谋其利”来安慰自己。我想,我还是应该以我对所务一以贯之的态度来处理这件事,即作为历史所一分子,我只表达自己个人的意见,至于是否可以采纳,那是执事者的责权;况且,我的意见也未必正确。
    我也想过发表此意见对自己意味着什么,也许我在这个单位可能会呆不下去。但是,我不愿多想。想得多了,便没有了说话的勇气。知识分子在思想改造、五七反右,乃至**中的种种言行,也许都是因为想得太多吧。当年,沉默是需要勇气的;现在,说话才需要勇气。这是社会更加文明的标志。也许,在不久的将来,面对不合理,沉默和说假话才需要勇气!——我是不是把自己打扮得太高大了?如此说来,无耻,也需要勇气。
    当然,也许我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果真如此,我想我的这个举动绝不致于给我的单位抹黑,相反,我的错误意见更可反射出我的单位的光明。如果我的意见还有些微可取之处,因我的意见而能稍稍减轻人们可能对历史所所进行的指责和批评,这也许可以作为我对多年来供养我的这个单位所作的微薄的回报吧。
    因为这个贴子是我以实名发表的,所以我可能对那些不使用实名回贴的人不作回应。如有怠慢之处,尚祈各位网友鉴谅。

孟彦弘 2004/8/15


附:阎步克的“一个声明”
          
事情已辨论到这个份儿上,已集中到了我身上。尤其是看了最近的帖子,一言不发似不合适了。踌躇再三,只得说点什么。
   最初是同事告知“往复”有史言之帖,又收到一封寄自1154信箱的史言之文。不知此文从何而来。此事既涉及我的权益,本可表态的。我们搞历史的,对这样一点都非常清楚:若干年后事情就会越来越模糊。陈勇先生声明其文章在1997年就已发布,事先我也赞成他这么做。因为若不如此,他就不能独有原创权了,辛辛苦苦的成果至少得分一半儿给人家,而这并不公平。眼下都没多少人了解有关情况,再考虑到卜著所附书评(它们当然会影响后人判断)和卜先生的学术地位(被秦汉史界推选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尤其如此。所以大家应当理解,陈先生被迫发言并非庸人自扰,纯属自保而非出击。还是那句话:时间一久,就算当时人心里很明白的事情,在后人那里也会模糊起来的。

    那我怎么一直没发言呢?我未在秦汉史学会甚至任何学会任职,连会员都不是,与秦汉史界交往甚少,只是一名高校老师而已;1996年卜先生向秦汉史学会发布论文时并未遇到质疑,此后又获好评,则我也有自保之需。然而首先,史言之文,被认为是某些不想看到卜先生担任所长助理、领导学术研究之人所为。而我跟此文、此事本无任何干系,决不想卷入纠葛、干扰历史所的人事安排,更不愿意得罪兄弟单位。进之诚如老冷所言,依国际通例“抄袭”属严重过错,不要率易加人此罪。老冷此语,蔼然仁者之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个研究者的成长并不容易,不可意气用事。
    其实几年前学生已告诉我,卜先生有《汉代的文吏与儒生》(《秦汉史论丛》第七辑)一文,跟我思路相似,但对我一字没提。当时我只付之一笑。此后若在我研究的问题上卜先生有论,我只要读到了照样引证,并未排斥。曾受社科院历史所委托评议《秦汉官僚制度》,尽量肯定其优点,同时只委婉其词:“对前人成果与自己成果的区别不够清晰,是为白璧微瑕。”以致事后历史所有先生传话过来,批评我轻描淡写,卜书的问题决不止白璧微瑕,用不着客气。权益受损时,人们大抵不肯吃亏让份儿;而我说这些,只为表明自己不太斤斤计较,尽量不跟人结怨。不好意思,为此近日一位长者也批评我没原则性了。
    可此事现已公开辩论,不说话也会生发各种误会。近日看了“老东西”的意见,不知道他是哪位先生,但难免有些想法。尤其是听说要通过鉴定而判定著作权了。我为人很刻板,觉得鉴定、书评等等是很正式的,与私下意见大不相同。我的儒生-文吏研究未必有多大价值,但因所见所闻,我忽然敝帚自珍了。生活告诉我们,不能过于自信,什么意外都可能发生。
    我觉得比较异同的话,应将我的相关论文与卜先生《汉代的文吏与儒生》一文相比较,而不只是与《秦汉官僚制度》相比较。因为论文跟著作不同,更具专题研究性质。从1986年我初论儒生文吏,到卜先生发文的1996年止,我已刊相关论文十余篇,它们都是我《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一书的基础。“史言”说卜先生在材料上没下功夫,我也觉得这话不算公平。比如“老东西”先生就指出,二文的引文条数不同。此外,像王粲《儒吏论》,我引自《艺文类聚》卷五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排印版),所以其中一句作“吏服训雅,儒通文法”;而卜先生引作“吏服雅驯,儒通文法”,那是因为他另有出处,他的注释是:“文见《太平御览》卷613,《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卷91。”(《秦汉史论丛》第七辑,第246页,注[84]。按,《太平御览》卷613引《儒吏论》,无“吏服雅驯,儒通文法”一句;“《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一册,卷91”,应说明是《全后汉文》卷91;《儒吏论》后严可均有注:“《艺文类聚》卷五十二,《御览》卷六百十三。”)我认为《艺文类聚》更原始,且“训雅”亦通,所以未取《全后汉文》;但卜先生取《全后汉文》,也不能说不可以,虽然我觉得他还是提一下《艺文类聚》为好。总之卜先生并非从拙文中直抄《儒吏论》,而是翻检过史书、付出过努力的。专业人士能看明白是怎么回事儿。这些细节,就不多谈了。
    “老东西”先生评价了我的研究,比较了其与卜文的异同。因见仁见智,我看法会有一定差别。他自称研究秦汉史数十年,而我也年届半百,在秦汉史上有六十万字著述了。我特别注意到,老先生在为卜辩护时,也承认“阎先生的确对文吏儒生的演化作出精彩的论证,有一些独到的见解”。对此我真心地表示感谢,这也是自己关心的地方。这里想补充的是,我以为“琅邪寒士”所言合乎国际通例与著作权理念:对相关史料的特定组织排比方式,也应属于各人的“独到”之处。搞历史的都知道,空发几句议论容易,最吃紧、最核心的地方,乃是论点和史料的独到结合方式。比如王粲《儒吏论》,就是我在1987-1989年的两篇文章中,第一次将之用于儒生文吏分化融合问题的。还有很多史料也是这样,把它们搜集出来并围绕论点组织在一起,是花了心血的。
    传说专家已在鉴定,对此我仍无所知,也没人跟我沟通、说明有关情况。然而大家会期望,专家们将恪守学术准则和国际通例,提供一份具有公信力的鉴定,对社会和学生们成为良好示范。至于我的期望,只是它不要贬低我一得之见的原创性,分割我的著作权。对卜先生如何定论,那是另外的事情。仅此而已。
   值此之时,我谨主张,由下列论点构成的思路系我研究所得:

1.先秦士人与文吏分化为两种类型的角色和群体,各有不同政治取向;
2.对儒生与文吏二者,秦任文吏,汉廷对文吏儒生兼收并用;
3.汉代儒生与文吏相互冲突,形成了党派政争;
4.这种冲突,与儒法两派的理论对立,密切相关;
5.冲突中又发生了儒生的文吏化和文吏的儒生化,东汉二者趋于融合;
6.这种对立和融合影响到了政治制度(如选官制度)的变迁。
   
    上述论点组成的连贯思路,以及排比组织史料的特定方式,二者共同构成了我一系列论文的原创性和实质性内容,理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保护。他人的专业论文,在使用或变化形式套用这些论点思路、并以相类方式罗列史料时,应该提到我的作品和名字。我不接受由我和他人分享上述原创权的裁定,包括含有那种暗示或可能推导出那种分享的裁定。
    期望上述主张,能够得到鉴定人及同行的尊重和支持。此后我不想发言了,但主张不变。

                   阎步克    7.1.

(转自往复论坛)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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