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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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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0:1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最近反对剽窃等学术不端的事件中,人们稍加注意就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那些被揭露有剽窃行为者及为其“打抱不平者”,往往是不愿或不敢用“以事实对事实”或者用“以法规对法规”的办法答复揭露者并为自己辩护,而是用转移读者视线的办法极力渲染“揭露者动机不纯”。   
     
在沈履伟案件中,当记者访问时他说过下面一段话: “语言学会的副会长郑铁生(据学会秘书长谭汝为教授介绍仅是一般理事——笔者)原来是天津外国语学院汉语学院院长,他2003年1月因故撤职,他对我有意见”(张弘:“《求是集》涉嫌剽窃  四百学者联名声讨”《新京报》2005年9月4日 转引自同日学术批评网),言外之意就是天津语言学会对他剽窃行为的揭发“动机不纯”,只不过是“公报私仇”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借机报复”而已。   

在周长城教授被指责剽窃别人著作时,他似乎也是如此行动。据《新京报》报道:周教授在谈论此问题时说:“这件事情首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事件,它的背后有很多其他的因素……最根本的问题是权力和利益的问题,他们担心我会出任系主任”(张弘:“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城被指剽窃”《新京报》2005年10月14日  转引中广网。附带说明, Polley先生在“看《新京报》要把学术监督引向何方?——评《新京报》对周长城一事的监督失范 ”一文中严厉指责该报“戴着有色眼镜,贸然作出判断,不深入调研,甚至道听途说,堵塞言路,误导舆论”,但却承认这篇 “还算客观”,故笔者加以引用),言外之意,也就是 “张斌”和那7位教师批评他剽窃的“动机不纯”,是为了争权夺利。   

     
最近,当金许成先生写出《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对沈教授等提出批评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徐升权代沈木珠教授给杨玉圣教授写信说:此文是该校法学院“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借助杨教授主办的学术批评网来“彻底摧毁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 “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见史豪鼓:多检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评储敏、徐升权代南京财经大学法院和沈木珠院长致杨玉圣教授的信 2005年11月28日学术批评网 ),既然是那“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所写,不言而喻当然也应列入“动机不不纯”之内。   

这些被揭露者、被批评者之所以喜欢用抓对方 “动机”做文章的办法来为自己辩护,可能是有意或无意出于这种潜在心理:只要抓住你“动机不纯”,就可以使人们 “另眼相看”。在认真考虑你所提意见本身前,就先对你有了不良印象——“此人心术不正”。而人们对那些心术不正者向来就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厌恶心理,对其所言往往采取一种不信任的态度。在过去那个不正常的年代里,我们用“动机不纯”的理由不知道打击了多少敢于说“刺耳话”、敢于提意见的好同志,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历史的教训值得吸取,我们不能再重复那种思维方法了。   

其次,我觉得这些被指责剽窃的教授先生们和那些为其打抱不平的教授先生们太不高明了,用这种办法为自己或为别人辩护,实在是“等下之策”。   

之所以如此说有两个理由。第一,“动机”是个难以捉摸、玄而又玄、难以实证的东西,你说他是“争权夺利”,要获取“非正常利益”,他却说是“反对学术腐败”。如果你没有过硬的物证(如当事人表示“揭露就是为了夺取不正常利益”的谈话录音或文字证据)加以支持,这种辩护是难以让人心服口服的。都知道,在法院审案时的法庭辩论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官对从“动机”上所做的辩护词,如果没有其他的具体证据支持,一般都不会采信。因为它仅是主观推测不是事实。同理,在一般的争论中,只要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这种“动机不纯”的推测式辩护,也难以凑效。我强调“平等地位”,是因为如果辩论一方是掌权者或有掌权者做靠山,而这掌权者又不是那么正派,那就有可能利用“动机不纯”作为来整你的“根据”。这类例子在“**”和以前的政治运动中是屡见不鲜的。记得名家李敖说过一句话:别人骂你是王八蛋,我李敖比他们高明,我则证明你是王八蛋。这话虽然有点“流气”和“痞味”,带有“李敖特色”,但不能不承认却道出了一个真理:事实和证据是最有力的武器。它对批评者和被批评者都是如此。   

第二,即使你能用证据证明对方“动机不纯”,如果对方所揭露的事实是“千真万确”,恐怕也帮不了多大的忙。前不久在报上看到一则消息,一个大贪因为贪污数量巨大被判了死刑,但行刑前因他揭露了另一个高官贪污腐败的事实,结果暂缓死刑的执行。你能说这巨贪揭露那高贪的动机是为了反腐败,是纯洁的、高尚的吗?恐怕不能这样说,其动机显然是“为了保自己的脑袋”。但法院并未因其“动机不纯”而不予考虑。   

所以我向这些教授先生们建议:要为自己或朋友的清白辩护,不能仅限于空喊那些揭露者“动机不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学习他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来个逐条逐句地引用资料,用事实一一驳斥,证明揭露者们是造谣、是歪曲、是断章取义。此外,我还建议他们举出《著作权法》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来证明其所为是借鉴而非剽窃。我认为这才是“讨回清白”的最有力、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还是老老实实承认错误,接受批评为佳。   

“圣贤尚有过,何论我俗人?过而改之,善莫大焉。”              

2005.12.9.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5年12月9日;载本书编辑委员会编《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学术批评网,2009年]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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