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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的发展往往有出人意料的规律,比如,在很多时候,出了国的人反倒更加热爱和维护自己的祖国,当然也包括学术生态。在我所参加的十余次国际会议中,当一旦有外人别有用心攻击中国大陆学术,尤其是整体发展态势时,我往往会挺身而出,对其漏洞进行攻击,从而挽回一些颜面(尽管有时由于问题重重而并不太自信)。然而,我实在是低估了鲁迅的“我从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中国人”的真正深刻和复杂内涵。可悲的是,在学术尊严上,更多时候肆意践踏者恰恰不是外来者,而是不争气的我们自己。我有幸(不幸?)也经历了类似的个案。
一 经过:回到抄袭的历史现场(一笔流水账)
2005年1月,正在新加坡等待博士论文答辩的我,在国立大学图书馆读到了发表在《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马艳、唐丽芳的《香港作家的故事新编》。由于笔者硕士、博士论文皆关注故事新编小说,故对此深感兴趣。不料一读之下,由喜转怒,发现这是一篇严重抄袭之作。其中一半以上的注释(包含英文译文)完全择取自笔者已经发表的数篇论文(1《空间形式与香港虚构——试论刘以鬯实验小说的叙事创新》,《人文杂志》(西安),2002年第二期;2《历史重写中的主体介入——以鲁迅、刘以鬯和陶然的故事新编为个案进行比较》,《海南师院学报》2000年第三期;3《戏弄:模式与指向——论李碧华故事新编小说的叙事策略》,《当代》(台北),总第179期2002年7月号;4《现代性与狐狸的智慧——评李欧梵《铁屋中的呐喊》》,《人文杂志》(吉隆坡),2002年5月号。5《“小说性”与鲁迅小说叙事模式的转变——从〈呐喊〉、〈彷徨〉到〈故事新编〉》,《亚洲文化》(新加坡)总第28期,2004年6月。看起来上述论文的发表出处天南海北,很难凑齐。实则在中国期刊网和网络,比如通过google.com 等或者笔者曾经在2003年8月-2004年7月担任荣誉研究员的台湾佛光大学世界华文文学研究中心的网站http://www.fgu.edu.tw/~wclrc/drafts/China/zhu/zhu.htm上非常容易搜集到上述几乎所有拙作)。而且从论文的篇幅上看,论文最少有5成以上属于抄袭,愤而之下,我在1月5日给该刊主编及责任编辑写信揭发。
责任编辑即刻联系作者就此事进行磋商。笔者也曾经致电问询两位作者,唐一开始居然说这是无意抄袭,因为这只是她博士论文的一节,算是读书笔记之类的;而马艳似乎也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情况下,终于达成了由二人撰写“声明”刊登在以后的《广东社会科学》中的协议。由于念及二人年纪尚轻、国内学术歪风蔓延的影响,我同意将道歉改成声明,抄袭改成引用而未注明出处等含糊字眼。2月初,马发来了声明,具体如下:
作者声明
发表于本刊2004年第6期的拙作《香港作家的故事新编》中部分注释和次类型等观点引自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系朱崇科先生的如下论文:1《“小说性”与鲁迅小说叙事模式的转变——从〈呐喊〉、〈彷徨〉到〈故事新编〉》,http://www.opentimes.cn/to/laigao/1001.htm 2《神游与驻足——论刘以鬯故事新编的叙事策略》,http://www.fgu.edu.tw/~literary/wc-literature/drafts/Singapore/zhu/zhu-11.htm 3《历史重写中的主体介入——以鲁迅、刘以鬯、陶然的“故事新编”为个案进行比较》,《海南师院学报》2000年第3期。4《戏弄:模式与指向——论李碧华“故事新编”的叙事策略》,http://www.fgu.edu.tw/~literary/wc-literature/drafts/Singapore/zhu/zhu-16.htm
发表时未加注明,对于由此带来的不便,特此致歉。
马艳 唐丽芳
3月,责任编辑电邮说,声明拟刊登在第四期上;5月,责任编辑突然告知说杂志社不能发表这份声明,理由如次,“1、如果发表《声明》,今后类似的事件会增多,杂志社无法处理这些事情;其他刊物有类似的经历。2、发表对杂志不利。”而主编刘泽生提出的建议是“在今后马、唐发表的相关论文中(在其他杂志发表),附加一个这样的说明”。6月,经过数次争取,杂志社仍然不愿发表声明。
二 剖析抄袭:肇事者的自觉意识与规范监控
西方学界对抄袭(或剽窃plagiarism)有着相当严格和清楚的限定。大致说来,从态度上看,可分为无意抄袭和有意抄袭。比如学生作业或未发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而未注明,在浑然不觉中就完成了剽窃行为,可谓无意抄袭。而抄袭若从严格意义上讲,大到对人发表作品论点、成果的复制,小到注释、转引,甚至和他人谈话/聊天等,若使用不当,都可能构成抄袭。而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西方学界对剽窃的处罚相当严重,它是和性骚扰、歧视等严重渎职行为并列的、可被解雇的错误之一。
抄袭,表面上看,似乎只是对学术规范的践踏,但若从更深层的意义上看,背后的内涵实在过于悠远沉重。抄袭,不仅仅是对职业操守的背叛,而且如果从学术是可以让人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层面看,抄袭——对他人皓首穷经、殚精竭虑才可能的创造性成果肆意“盗版”,就更是一个人人格卑劣的集中表现。当一个人可以玷污、背叛自己赖以生存的人生精神追求时,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他的诚信度、品格、为人处事原则和其他?
在我有限的认知范围内,中国学界的抄袭更有其复杂性,可谓林林总总、琳琅满目,自有其“怪”现状:有对学术规范毫不知情的无意抄袭,有对爱护自己面子而不愿引用后进学者新观点的有意剽窃,也有对学术规范置若罔闻的“无政府主义者”,等等,不一而足。然而,更可怕的是,有一种趋势却逐渐侵蚀了为人师表的尊严,也腐蚀了学术象牙塔的可能圣洁,那就是,有意抄袭正在内化成表面无意的抄袭——大段大段抄袭论点、论据、材料等,却为装疯卖傻的无意所有意遮蔽。长此以往,已经不是抄不抄的问题,而是走向谁会抄并且掩盖的极致,毋庸讳言,这种趋势很可能导致中国学者在国际学界公信力的逐步丧失。
马、唐二位作者一开始否认其论文是抄袭之作,其中显然也混杂了有意和无意的吊诡。当然,后来二位终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有所悔改。但如果探究问题中的深意,令人担忧的是,我们中国学界如何可以预防抄袭并借此形塑潜在“肇事者”的自觉意识和道德良知?而一旦触犯后,相关的严格监控又在何方?
三 共谋:“核心期刊”的话语霸权和吊诡逻辑
然而,更吊诡的是,《广东社会科学》主编刘泽生处理“声明”的态度。在笔者揭发了该刊刊登抄袭之作,并合理要求刊登声明予以澄清以后,他居然轻易卸掉了自己的责任和过错,不仅拒绝刊发批判意味其实已经相当淡薄的“声明”,而且当建议可以加注“编者按”表明刊物立场时,他仍然咬定错误不放松,一错到底。甚至当笔者致电询问其决定时,他居然粗暴地挂断了电话。而他和杂志社提出的理由与建议更是荒谬可笑。其中一条理由居然是,如果其他人也提出类似要求,杂志社不是不堪重负?笔者想问的是,杂志社到底该做什么?责任何在?他甚至建议马、唐在其他刊物发表第二篇论文时,可以在新刊刊发此声明。这一方面无异于让一个人的错误传递到下一份刊物(颇有“连坐”之嫌),另一方面,自己又可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何乐而不为?
将问题说开去,这不仅让我想起了最近国民反日/“抗日”的相关策略。在我看来,反日,不应该仅仅流于情绪,有理性的国人同时也应该反省自己的问题和错误,不断考问自我,也提升和完善自我,以更强大和更优秀赢得对手的(不得不)尊重和信服。而我们从《广东社会科学》主编处理“声明”的态度就可以看出其中和理性“抗日”思维背道而驰的吊诡逻辑:无过即功——只要我遮盖住了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就是没有问题和错误。但他忘记了一点例外的可能性,纸终究包不住火。反过来,理性反思过错却更能让我们知耻而后勇,从而以更清醒的姿态执著前行,也赢得敬畏。
如果回到抄袭话题上来,我们不难发现,国内学术界等对核心期刊或一、二类刊物的过度强调使得它们拥有了一种不言自明的话语霸权,同时民间的声音又过于微弱,难以形成对话姿态,腐败(包含抄袭共谋)因此油然而生:索要版面费(卖文)、人情稿、一言堂等问题接踵而来,而因此垃圾论文的数量和可能比重也逐年攀升,重复劳作,抄袭最后似乎成为一种必然?而中国学界也因此往往成为国际上被区别对待的“他者”或恶人。
俗话说,“乱世用重典”。在学风每况愈下的时候,在规范遭到有意无意践踏的时候,我们是否也能够真正给规范一点尊严?令人感慨的是,我们一方面忙不迭的制定规范,但另一方面,我所担心的是,我们如何让规范变得有效,像点规范?这不仅仅涉及严惩肇事者,也应该对高昂着头颅的共谋者予以处罚。
但愿我这一个普通的可反思性个案能引起更多人的思考、辩难,当然,奢望一点,也因此竟至于可以祛除学界中的一些/一类不良习气,让我们走得更远,更坚定与自信。
2005年6月于广州康乐园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5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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