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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日前曾撰《注释编排方式略议》一文,就传统的注释编排(或著录)方式与近年来推广的CAJ-CD规范之优劣,不揣谫陋,谈了自己的一点看法。在该文中,笔者曾经提到与CAJ-CD规范推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另一套与之相对立的规范,所指其实即为《历史研究》等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的学术期刊所使用的规范。笔者认为,在CAJ-CD规范推行多年、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接受该规范的时候,《历史研究》等权威史学刊物以挑战的姿态推出与CAJ-CD规范截然不同的另一套“文献引证标注方式”(以下简称为“《历史研究》规范”),其中的对立,在一定程度上其实远非孰优孰劣的问题,而很可能是一种学术话语权力和经济利益之争。
但笔者无意去讨论这种权利之争,因为这毕竟是社科院系统学术期刊与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杂志社(CAJ-CD规范的始作俑者,后又借助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力量在全国推广)之间的纠葛。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就“《历史研究》规范”和任东来先生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批评》(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319&type=10000/2001-11-26/2001-12-04)一文中所提出的某些问题,略陈一己之见。
一
“《历史研究》规范”最突出的优点,在笔者看来,在于详明地区分了各种人文社科文献的责任者和责任形式;在文献类型上将文献划分为“普通图书”、“析出文献”、“古籍”、“期刊、报纸”、“外文文献”和“未刊文献”六大类,要比CAJ-CD规范的划分简略得多。不过,这两点之中,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甚至莫名其妙之处。兹举如下。
第一,“《历史研究》规范”详细区分了文献的责任者和责任形式,但在著录的规定上,将除“撰著”之外的其他责任形式(如“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等)一律规定为“直接跟书名,不空格,不加冒号”,也就是以叙述的形式著录。这种著录方式未免让人感到莫名其妙。按照传统的著录方式,不管是哪一种责任形式,在除了表示“转引自”的情况下,书名之前都要加冒号(CAJ-CD规定则加小圆点“.”)。“《历史研究》规范”的上述规定,可能是为了突出“撰著”。但这样一来岂非有贬低其他责任形式的文献的学术价值之嫌?特别是“主编”、“整理”、“校注”这几种责任形式的文献,有的学术价值丝毫不低于“撰著”形式的文献;而“撰著”类文献之中,属于学术垃圾的文献,也不乏其例。所以,笔者很想知道“撰著”之外的责任形式的文献书名前不加冒号,究竟是为了什么?依据的又是什么?究竟是与有关论者所解释的“传统的方法”相去远了还是近了?
关于“普通图书”的著录方式,有学者指出,CAJ-CD规范“取消了书名号,书名和叙述文字没有区别”。书名号只是表示文化精神产品的专名号,除此之外,它不具有特别的意义和功能。因此,在笔者看来,“书名与叙述文字没有区别”,并非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取消了书名号,是否就与其他著录项相混淆而让读者无法辨认出它所指就是书名。CAJ-CD规范虽然取消了书名号,但没有造成这种混淆。而让笔者不懂的是:为什么加了书名号的书名就不是“叙述文字”?若真要按照中国传统学术自己的规范,书名号也是多余的,何不径直改为波浪线以示书名?如果一种舶来的方法和标识只是因其使用日久便成了“传统的方法”,那么CAJ-CD规范所规定的著录方式为什么就不能在不远的将来成为“传统的方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呢?
第二,“《历史研究》规范”对古籍“卷次”标注的规定,可谓不中不西。
对于古籍卷次在出版物上的标注问题,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2月13日批准、199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General rules for writing numerals in publication)第11条“引文标注”明文规定:“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引证古籍,版次、卷次、页码等著录项必须与所据版本一致。众所周知,中国的古籍文献,版次、卷次、页码等都是使用汉字数字表达的,即便是今人整理、校注的古籍文献,其卷次、页码、内文中数字等也是一仍其旧,使用汉字数字(如《二十四史》)。引证古籍时,若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原来用汉字数字标识的版次、卷次、页码以及正文中的数字,那么在编校质量差错认定时就判为错。所以,笔者很想了解的是:“《历史研究》规范”关于古籍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中的示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卷次,是依据什么?这种不中不西的规定,究竟是与“传统的方法”相去远了还是近了?
第三,“《历史研究》规范”无视蓬勃发展的电子文献的存在。
CAJ-CD规范的一个明显的优点是充分考虑到了新兴的、发展迅速的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的存在。在CAJ-CD规定中,对电子参考文献区分了三大类型: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子公告;分别以DB、CP、EB标识。在这三大类文献之下,又根据电子文献载体的不同,将电子文献载体类型区分为四种:磁带(magnetic tape)、磁盘(disk)、光盘(CD-ROM)和联机网络(online);分别以MT、DK、CD和OL标识。引证电子文献,规定必须完整地标注出电子文献类型和电子文献载体类型。根据两者结合的原则,电子文献就包括:“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标识为DB/OL;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标识为M/CD;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标识为CP/DK;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标识为J/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标识为EB/OL;等等。凡属网上电子文献,规定应标注文献所在网址、网上发布日期、引证日期。
然而,通览“《历史研究》规范”,笔者没有看到关于电子文献的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这种一味固守所谓的“传统的方法”,而无视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的趋势的做法,实在令人费解。现如今,许多原来以纸张为载体的文献都搬上了互联网,常用的古籍类图书尤其如此。像《二十四史》、《十三经》、唐诗宋词等,许多网站可以全文检索。《二十四史》光盘版就有多种,《四库全书》也发行了光盘版,宋人笔记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实现了计算机检索。许多研究机构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资料库。如台湾元智大学罗凤珠设计和主持的“唐宋文史资料库”(http://cls.admin.yzu.edu.tw/TASUHOME.HTM),诸如《全唐诗》、宋诗、唐宋词、《新唐书》、《宋史》、唐宋文学研究论著资料等,都可以检索、查阅。台湾中研院在互联网上建立了联合知识库、台湾地震数位知识库、台湾地震地理资讯整合系统、中央研究院人文所光碟资料库、史语所藏内阁大库档案、汉籍电子文献、傅斯年图书馆善本书全文资料库、经济档案及外交档案函目汇编、中央研究院平衡语料库、中央研究院两千年中西历转换、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资料库、华人社会学研究资料库、调查研究工作室“学术调查研究资料库”、植物研究所标本馆植物资源资料库、台湾贝类资料库、台湾鱼类资料库、文物图象研究室资料库等十多个数据库或资料库(大多为授权使用)。中国史研究如此,世界史研究也是如此。从事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政治研究的人,大多有通过网络查寻资料的经验。人们熟悉的“Google搜索”,则可以方便地为研究者提供本课题及其相关内容的研究现状和部分资料。对于今天互联网时代的研究者来说,以纸张为载体的文献并不是惟一的资料,资料条件的局限在互联网时代已经被部分地打破。利用全球范围内的文献资料进行学术研究的时代并不遥远。与此同步发展的是,越来越多的作者将自己的作品首先发表在互联网上,或将已经在纸介载体中发表的作品再发表在互联网上,使用者可以像利用以纸张为载体的文化精神产品一样直接引用这类尚未或已经在纸张载体中发表的作品。从“《历史研究》规范”来看,规范的制定者显然没有看到互联网文献资源的客观存在这一现实,更没有看到学术研究国际化时代的来临。
二
现在来谈点“《历史研究》规范”之外的问题。
第一,是否有必要每个学术期刊编辑部或某几个学术期刊编辑部联合起来自行制订一套自己认为合适的文献引证标注方式?通过国家权力部门强行推行是否就意味着危害了学术发展,阻碍了学术民主?
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文献著录方式,无论你怎么强调它的重要意义,至多也就是一种行业性的、技术性的规范,也可以说它只是一种行业性的技术操作标准。如果把它作为一种行业性技术操作标准来看待,那么它就和其他行业如某种制造业或建筑业的技术标准一样,完全没有由某工厂、某建筑公司单独制订的必要(某工厂、建筑公司在实施标准时制订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则是另回事)。试想,如果每家工厂、每支建筑队都自行制订一套自己认为适合于自己实情的技术标准,那么生产出来的产品,竣工的建筑物,谁能保证它的质量?许多技术标准都是由国家权力部门在有关行业长期实践和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技术发展等现实情况制订出来,然后颁行全国,强制实施,为什么到了学术期刊编辑出版这里,就成了独立王国,就成了惟一的例外了呢?由国家权力部门来强制推行,怎么就成了干扰学术自由发展和阻碍学术民主了呢?如果要说国家权力对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干扰和侵害,还有比国家权力部门制订的诸如“课题指南”之类更严重的吗?对于“课题指南”所规定的研究课题,由此而形成的所谓“国家项目”,人们(包括学术机构)削尖脑袋去钻营,拼命地去抢去争,各单位还将它与个人直接经济利益挂钩,致使学术研究沦为权力意志的工具,某种政治意识形态的注释者。对于这种真正危害学术自由发展和学术民主的现象,没有人去论争,没有人争取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权利,相反甘之如饴,不亦怪哉!
第二,任东来先生认为:“分析社会科学,特别是历史学论文的引文索引的话,最常见的不是学者的论著,而是第一手的文献和资料。”(任东来:《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注释规范?》)并指出:检索美国出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的中国作者,“发现邓小平和毛**两位作者绝对占据被引用的榜首”(同上)。对于这两种现象,笔者要说的,前者正是CAJ-CD规范的优点之一,而后者正反映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某种“特色”。
CAJ-CD规范的目的之一就是方便于引文统计和分析。也就是说,通过对文后参考文献的统计分析,研究者可以发现在一个时期内,到底有多少原创性的学术成果问世,哪些文献是某一学科研究时的基本文献和必要文献。只要是具有原创或首创意义的学术研究成果,按照学术研究的基本程序——学术回顾和学术批评,就必然会被他人经常引证。一部学术著作或一篇学术论文,出版或发表后,无声无息,在相关课题领域的学术史上湮没无闻,只有两种可能:要么该研究成果不具有原创意义,或不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没有任何创见,从而只具有一般的学术价值,甚至毫无学术价值,他人在进行同类问题的研究时可参考可不参考;要么就是由于中国的学术研究工作者学术史和学术批评意识非常薄弱,在进行某项具体研究工作时,从无检阅和批判已有研究成果的意识,闭门造车,自以为自己是天底下第一个吃螃蟹者,或目空一切,对已有的研究成果不屑一顾。实际上,这两种情况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都严重地存在着。
当然,影响学术论文和论著被引用率的因子不止这两个。某一时期研究热点和研究重心的转移也会对有关的论文和论著的引用率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毋须检索就可以肯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思想界相继出现的“王小波热”和“陈寅恪热”,必然会影响到王小波和陈寅恪的作品、著作及相关的他人的文章、著作的引用率。在“陈寅恪热”时期,陈寅恪的著作肯定是学人们引用得最多的学术成果,而较早研究陈寅恪的著作(如余英时的《陈寅恪晚年诗文释证》、汪荣祖的《史家陈寅恪传》和《陈寅恪评传》,陆键东的《陈寅恪的最后贰拾年》、刘以焕的《国学大师陈寅恪》)、对陈寅恪研究具有拓宽学术区宇之功的著作(如李玉梅的《陈寅恪之史学》、刘克敌的《陈寅恪与中国文化》)、将关于陈寅恪研究的学术论文裒为一辑的论文集(如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中心编的《纪念陈寅恪先生诞辰百年学术论文集》、胡守为主编的《〈柳如是别传〉与国学研究——纪念陈寅恪教授学术讨论会文集》和《陈寅恪与二十世纪中国学术》、纪念陈寅恪教授国际学术讨论会秘书组编的《纪念陈寅恪教授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王永兴编的《纪念陈寅恪先生百年诞辰学术论文集》等)、具有原创或首创意义的单篇学术研究成果(如胡晓明关于陈寅恪诗学范式和钱钟书诗学范式的比较研究、“陈寅恪现象”与九十年代思想界之关系的研究成果、王焱对陈寅恪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发掘成果等),也是人们引用得较多的。相反,随笔性的关于陈寅恪其人其事的作品和缺乏创见的研究论文,却很少被人引用(只是说这些随笔作品、论文、论著对于“义宁学”研究没有太大的价值,但对于研究“陈寅恪现象”或曰“陈寅恪热”却正是最有价值的资料)。再如,笔者及同事曾经对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计量指标——论文、引文与期刊引用统计(1998年)》作了粗略的浏览,发现在30种最有影响的期刊中,史学期刊入选的都是大量刊登原创性或首创性论文的期刊。由于上述原因,因此SSCI检索的结果就只能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地反映出哪些文献构成了某一学科或某一研究领域的基本文献(核心文献),而不能如实地反映学人利用这些基本文献和第一手资料研究所得的成果。
后一种学术现象即邓小平和毛**是被引用得最多的中国作者,这只能说是中国社会科学学术之“特色”之一。这种“特色”与前面曾经说到的中国社会科学政治意识形态化和权力意志的严重干扰密切关联。每一个学人都身在其中,都有或多或少的体会,实无须赘言。笔者只想说的是,这种学术现象与CAJ-CD规范毫无关涉。相反,通过对CAJ-CD规范所规定的方式著录的参考文献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更加科学地揭示出中国社会科学学术的某些中国独具的“特色”。从这个意义上讲,CAJ-CD规范的实施,无疑裨益于推动对诸如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外部生态环境、一定时期社会科学学术发展之特征、社会科学学术现象或者宏观意义上的学术批评研究的发展。可是,“《历史研究》规范”有可能为有关研究者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和便利条件吗?
以上是笔者对“《历史研究》规范”的几点看法,不当之处敬祈有关专家学者批评、讨论。
(完成于2001年12月5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1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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