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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法规定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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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18:57: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下月施行

    记者日前从(云南)省卫生厅获悉:我省(云南)地方性职业病防治法规——《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强化了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设立单独的章节规范职业卫生服务行为,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其权益。

    《条例》规定,“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者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申请人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经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或者鉴定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和诊断鉴定的时限分别为30日和60日。《条例》还对用人单位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刘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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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7年来,我省依法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健康。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向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有效提高了劳动者对健康的自我维护意识和用人单位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性。全省各州市县均成立了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正逐步成为日常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已有1家机构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8家机构取得乙级资质,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诊断行为。每年均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仅去年,全省就检查企业2875家,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有575家,给予警告460家,罚款2家,立案查处2家。

    我省还完善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直报网络。截至去年底,全省现患职业病10030例,其中,尘肺病9779例,年内新增151例;慢性职业中毒31例,急性职业中毒55例。

    (来源:云南日报) (责任编辑: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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