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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州原局长受贿获刑15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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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4:5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黔东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迟新忠


  金黔在线讯 1月8日,原黔东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迟新忠受贿、挪用公款案在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迟新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指控受贿61.5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新忠在担任黔东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要州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61.5万元和价值8000元人民币的手机一部。其中,在全州再就业和养老保险资金份额分配等工作中,收受各县市人事和劳动就业单位及个人贿赂共计23万元。此外,在关照相关业务工作开展以及拨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过程中,收受或者索要州内林业企业和网络设备供应商贿赂38.5万元和0.8万元手机一部。
  2004年6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东南分公司经理贾某某与迟新忠商议后决定,将该公司17名内退职工移交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并将其应发工资37.6833万元一次性划拨给州劳动部门。
  同年6月24日,迟新忠私自授意他人将该笔公款转至某公司账上,先后两次共取出31.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其余部分被以某公司的名义赞助州劳动局发福利以及购买资料、维修车辆等。目前,尚有6833.42元未还。
    数罪并罚被判15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迟新忠受贿共计58.5万元,挪用公款31.5万元。对于检察机关关于迟新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因证据不足,法庭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迟新忠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迟新忠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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