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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文明相容的人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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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0:22: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沼保昭

一 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人权的对峙

  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中,「普遍的」价值观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冲突构成了国际政治的主要特色。所谓「普遍的」价值是指人权、环境、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等,主要欧美发达国家主张的种种适用于世界任何国家体制、文化、宗教的价值。与此相反,依据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否接受这种种价值观应由各国自行判断,别国不得干涉。这一原则是欧美各国所创立的现代国际法,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且,随著曾历受欧美列强干涉的亚非国家在数量上成为国际社会中的多数,这一原则的意义进一步加强。


  不干涉内政原则与「普遍的」价值之间的冲突表现在世界各地:1989年的****、90年代的军事制裁伊拉克、索马里维持和平行动以及联合国对南斯拉夫的干涉、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为阻止在科索沃的「民族净化」而实行的空炸等等。而更为显著的冲突,则表现在如何认识人权与干涉的关系上。部分欧美发达国家的政治家、记者、学者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因而对大规模的、严重的人权侵犯,其他国家不仅可以干涉,而且是应该干涉。与此相反,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则主张,人权本身并不一定就是普遍的,以人权为理由的干预构成违法的干涉,理所难容。

  这种对立认识的存在,一方面直接起因于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的冷战结束,另一方面也与在同一时期内东亚经济力量的发展有关。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将冷战结束总结为是「民主政治、人权和市场经济的胜利」。同时,美国正在积极摸索冷战后北约的存在根据,试图将北约从反苏同盟变更成「世界警察」。与此相对,中国和东南亚各国从80年代后半期开始取得了令人刮目相看的经济发展,开始对自己的实力有了相当的自信。以这种自信为后盾,东亚各国对由欧美发达国家所主宰的世界格局开始公开阐明自己的主张。这种对立在****等中国人权问题上、在1993年的维也纳人权大会上,以及在对科索沃局势的处理上,都表现得极为突出。

  尽管围绕人权的对立起因于冷战结束这一瞬间现象,但显然不会因此而消失。因为,这种对立反映了现代世界中的种种根源性矛盾,必将会持续到二十一世纪。其中第一个矛盾就是主权国家体制与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及信息的相克。对这一点,已有很成熟的探讨,这里就不再赘言。

  与此相反,有一个矛盾,直到今天,在发达国家中也很少有人论及:一方面,是发达国家国民之朴素的情感和行动,他们寻求通过人权保障、环境保护在全球实现人之尊严;而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国民对发达国家抱有强烈的受害者意识和不满,他们常常成为人权保障、环境保护所诉诸的对象。这种受害者意识和不满在发达国家中从未被意识到,无论是理想主义的人权理论,还是标榜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学理论,对它都未曾有过深刻的分析。

  对那些生活在信息领先世界、经济高度发达社会里的发达国家的人来说,「富国」、「强兵」等一类的价值观业已不再是行动的动机,而关心对人的尊严却跨越国境,成为现实的利益。对国际人权、全球环境关心的提高、发达国家中市民社会理论的兴起、非政府组织(NGO)活动的扩大等,都反映了这一趋向。但是, CN*等西方舆论的人权侵害报导的对象常常是发展中国家。今天的发达国家过去以帝国主义列强支配世界,而今天的发展中国家那时大都受殖民统治,成为不平等条约的受害者,饱受军事、经济干涉。而且,欧美列强在推行帝国主义政策时,常常使用「文明的使命」、「人道干涉」一类冠冕堂皇的意识形态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对具有这种历史经验的发展中国家的人们来说,发达国家正是为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才挥起「人权」这一面耀眼的理念大旗。这种举动唤起人们对帝国主义的记忆,增添怀疑和抗拒之心。

  第三个矛盾围绕欧美特别是美国的知识、文化霸权与东亚经济力量之间的关系展开。从60年代开始,日本、韩国、台湾、东南亚以及中国的经济相继腾飞。尽管90年代后期,东亚经济进入停滞局面,但展望二十一世纪,东亚经济无疑将成为世界经济的中心。其中特别是中国,除了近一个半世纪外,它曾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大国,在文化上也创造了许多优秀的文学、艺术和思想,长期以来怀抱华夷思想,视自己为世界中心。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在确立安定的国家体制上一定会面临包括地区***在内的许多困难,但从长远看,它一定会向超级大国发展。可以预测,成了超级大国的中国,一定难以接受现在这种以美国为中心的世界格局。但在另一方面,二十世纪的超级大国美国,对国家存在的理由所倡导的是普遍性理念,是一个「理念的帝国」,在二十一世纪里,美国无疑会继续崇尚自己的普遍主义的世界观。这样,两个超级大国都是要以自己为中心来构筑普遍主义的世界格局。这种对立,毫无疑问将对国际社会构成巨大威胁。

  要避免这种危机,创立安定的国际秩序,就必须探求一种不同于以欧美为中心的、但却能为世界所共识的认识框架。我所提倡的文明相容的视点(intercivilizational perspective),有益于探讨这一认识框架。下面我将从这一视点来阐明,现在的人权观、人权探讨或报导是如何偏颇欧美中心,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家和知识份子在对其批判上存在的问题,指出欧美中心主义进一步再生产的可能性。

 

二 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的对立

  现在的一般情况是,欧美各国主张人权的普遍性,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其相对性。欧美各国主张人权是普遍的,无论政治经济体制或宗教如何,都应当得到保障,而亚洲、非洲各国却认为,人权保障受各国的文化、宗教以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是相对的。即使是在战后,特别是在70年代后期,这种对立情势很大程度上也存在,但是回顾历史,我们就可以知道曾存在与此不同的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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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美各国从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的FaGuo人权宣言以来,开始在国内推行对人权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个时期也正是欧美各国确立男性中心的资本主义体制、对全球实行殖民统治的时代。尽管人权被推崇为「人之作为人所具有的权利」,但在欧美各国,有色人种、女性、无产者、非基督教徒等都无法享受平等的人权保护。即使到了二十世纪,当日本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提案在国际联盟盟约中加入种族平等条款时,英、美、澳等国提出强烈反对,种族平等条款也因此烟消云散。

  另一方面,如日本的种族平等提案所示,欧美诸国之外的受殖民统治的人民,作为饱受不平等条约、列强干涉之苦的国民,也作为经受种族歧视的个人,曾要求实行普遍性保护人权。而为拒绝这些要求,欧美诸国提出了种种理论依据,认为人权只受限定性保护,强调欧美人(或白人)与非欧美人(或有色人种、非基督教教徒)在文化、宗教上的不同。这种论据与今天许多亚洲、非洲各国政府或知识份子所主张的完全相同。由此可见,从历史上看,人权普遍性的主张绕了一个180度的大弯。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份子在批判欧美发达国家的人权普遍性主张时,一方面指责文化帝国主义,同时,又主张他们自己的文化、文明中也存在人权观念。他们持这种看法实出于种种理由,其中一种心态是:由于人权被普遍认为是「善行」,那么这种「善行」就不应为西方独占,也应当存在于非西方诸国里。确实,各种文明中存在实现人的精神、物质利益的多种机制,其中可能存在履行与人权保障相同机能的机制。但是,不认定这种「人权的等价物」为人权或不冠之以人权则不甘罢休的心态,可以说是一种奇妙的颠倒。无疑,这种将欧洲人权观念视为神圣的思想,本身就是欧美中心主义的思想。

  另外,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和知识份子具有很强的强调本国文化和自己所属文明的独自性和特殊性的倾向。实际上,这也是欧美中心主义再生产的温床。

  今天,伊斯兰教、儒教、印度教等常常被引证为对「人权的普遍性」构成具有特殊性或独自性的宗教。阿拉伯各国存在的酷刑、儒教中男女有别的观念、印度教与种姓等级制度的关系等等,都是具体的例证。确实,这些制度、观念是反人权的,应当予以矫正。但是,反人权的思想、制度的存在并不限于伊斯兰教、儒教或印度教。两千年前诞生的基督教以及其前的犹太教,也存在著反人权的教义、制度。直到最近,基督教的主流部分仍然保持著种族歧视、反伊斯兰教的倾向。对一般市民保有武器的权利神圣化,单位人口上发生比日本多近十倍的杀人、集团抢劫、强奸、毒品犯罪的现在美国文化,具有很强的反人权性质。并且,伊斯兰教、儒教、印度教的教义也并非尽是反人权的思想、制度。今天,穆斯林人口约为十一亿,印度教教徒约为八亿,以儒教为生活文化一部分的各国人口约为十五亿。思想、宗教内容的普遍性与奉信这一思想,在理论上与宗教人口的多寡丝毫没有联系。但是,一种思想、宗教能吸引十亿、十五亿人的心,当然有其说服人的卓越性,因而也具有普遍性。

  尽管存在上述事实,但在论述对「人权的普遍性」构成特殊性宗教、伦理时,人们脑海里所浮现的仅仅是伊斯兰教、儒教、印度教等非欧美的东西。美国的人权观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它一方面容许了许多危害生命、身体的罪行,另一方面却将新闻报导自由、表现自由视为神圣地域;基督教中也有反人权的教义,但从来没有人说它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特殊的宗教。这是因为,「普遍 = 欧美,特殊 = 非欧美」的思想已深植在绝大多数人的头脑中(包括非欧美的知识份子)。伊斯兰教各国、属于儒教文明各国的领导者总是强调本国文化、宗教的独自性、特殊性,藉以开脱自己保护人权的义务。这种作法也是基于「普遍 = 欧美,特殊 = 非欧美」这种成见,它具有再生这种思潮的机能。

 

三 对现行人权标准的批判性探讨

  上述事例表明,我们的许多知识、判断的形成是基于欧美学者或舆论所主张、报导,以及本国报纸、杂志、电视等介绍的知识、信息。但是,欧美学者或舆论的主张、报导并不一定反映世界共同的价值观。相反,它们受人口不到世界五分之一的欧美、特别是美国的特殊价值观的极大影响。这一认识也适用于人权问题。现在流行的人权概念过于偏颇欧美,特别是以美国为中心的自由权,缺乏世界规模的正统性。

  今天,说起人权,我们脑海里首先浮现的是警察或军队的拷问、或者是对政治犯不经裁判的处刑、或者是对少数民族的****等等。一听到这一类事例,我们会条件反射性地认为发生了「人权侵害」。与此相反,对非洲某国因饥荒而导致数万儿童死亡、亚洲某国婴儿死亡率很高等事例,我们很少会想起「人权侵害」。这些问题可能被视为是人道问题、经济问题,却很少被认为是人权问题。

  也就是说,提到人权,人们一般想到的是「摆脱国家权力的自由」,也即自由权,其中特别是公民性权利。人的生存所需要的权利、婴儿过健康生活所需要的权利等经济性、社会性权利常常没有包含在人权概念之内。这种情势源于欧美主要舆论不断向世界传播欧美、特别是美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人权观,从而使这种人权观在人们的意识中潜移默化。并且,这种人权观为世界上主要人权非政府组织所接受,它们多数享有较高声誉,对强化这种人权观起了很大作用。

  比如,在人权非政府组织中,国际特赦组织是一个世界著名团体。本来,国际特赦组织是以要求解放「良心犯」为目的而成立的团体。创立后,它在世界各国展开活动,积极要求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当然,一个人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有限,作者丝毫没有因国际特赦组织将其活动限于自由权的保障而对其存在批判之意,相反,作者对其日常不懈的努力甚表敬意。但是,从国际社会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93年维也纳人权宣言等所确认的人权观来看,国际特赦组织所追求的人权是极为有限的、片面的。对这一点,必须有明确的认识。

  这一认识同样适用于「人权观察」、「自由之家」等美国主要的人权非政府组织。尤其是「自由之家」,如同在经济中对各国公司作出排名的穆迪(Moody's Investors Service),它调查各国人权状况,对各国进行排名。然而,在作排名时,「自由之家」完全无视经济性、社会性、文化性权利。且在评价自由权时,也只是一味给各国排名,而对评价标准、程序则不作任何具体说明。

  不过,「自由之家」在另行发行的年刊上对各国的经济自由也作了排名。然而,这里的评价对象仅限于财产所有的自由、投资的自由、参加市场经济的自由等一些彻头彻尾的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由。它完全无视社会国家理论(为保护弱肉强食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弱者而提出的一种政治理论)所追求的经济性、社会性权利以及保障人之最低限度的生存权,也完全无视国际人权公约、维也纳人权宣言所提倡的、具有国际正统性的经济性、社会性人权。这种作法正是丑恶的美国主义的表现。它无视国际人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社会所赞成的普遍性条约,一味将自己信奉的理念强加于他人。这种作法不仅损害人权的普遍性,而且表现为一种「人权帝国主义」,因而必然遭到发展中国家的DIZHI。

 

四 全面性的人权观

  在近代前的欧洲,个人尽管受到自己所属的中间团体的压迫,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强大的王权保护。随著近代主权国家的成立,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那些中间团体开始解体,个人就不得不单独面对强大的主权国家和无情的资本主义经济。为了使个人能从近代主权国家和资本主义所具的危险下得到保护,马克思、列宁主义、无政府工团主义、各种各样的宗教性社会团体等主张过各种思想和制度,也有过实践的尝试,但是它们都未能取得理想的成就。在至今为止所尝试的思想、制度中,人权是保护个人最有效的思想、制度。

  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指出,人权对无产者毫无价值。人权思想和制度中确实存在许多问题。但是,从二十世纪到二十一世纪,人权具有世界规模的重要意义。因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二十世纪后期到二十一世纪正是建设国民国家、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经济的时期,也是最需要人权保障的时期。国民国家的建设和资本主义体制的确立,是一个强制少数民族的统一、伴随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流入而破坏农村、产生大量无产者等的暴力过程。要缓和这一过程,就必须确立人权保障的理念和制度。

  然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人权保障持强烈的DIZHI态度。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领导者试图以本国文化、宗教为根据,来相对看待人权保障。这是一种错误,因为它将本来变化不断的民族文化、宗教教义等历史产物绝对化。发展中国家参加了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1993年维也纳人权宣言等主要国际人权文件的制订,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批准了这些文件。这表明,发展中国家同样承认人权的普遍性。

  此外,发展中国家的领导者经常将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轻视人权的藉口。但是,让全国国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也是对经济性人权的重要保障。并且,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强调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回避其他国家对自己人权状况的批判。不过,联合国、各人权条约的人权委员会对国家的人权状况的调查、审议,以及妥当的改善方案的劝告,都不构成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对这一点,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批判南非种族隔离政策,主张对南非采取强制措施时已明确表明。

  由此可见,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主张中确实存在问题。但如前所述,面对现在世界上占支配地位、有很强的欧美中心倾向的人权观念,发展中国家的DIZHI也是事出有因。只要人权是通过发达国家的人权外交、非政府组织的推动、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的审查、劝告等形形色色的「外来压力」来强加于发展中国家,人权观念就难以在发展中国家扎根。落实人权观念,必须使人权与一个国家占支配地位的文化、宗教相适宜,并为其广大国民所接受。也就是说,必须使人权适宜于非欧美社会的人们的生活观念。他们拥有与近代欧洲文明不同的文化、宗教、政治、经济传统,难以容忍法律中心主义、个人中心主义。从这种角度看问题,是一种从多种文明并存的观点来掌握人权观念的尝试,也即文明相容的人权观。

  从文明相容的人权观来看,人权的真正普遍性必须建立在各国的文化、宗教、社会意识以及人权都是历史产物、将不断变化这一基本认识上。如前所述,当今世界重视自由权、轻视社会权的那种占据支配地位的美国式人权观,本身也是一种历史产物。它反映至今为止自由权在发达国家占中心地位的历史,同样受美国的文化、信息力量的影响。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参与的国际人权公约规范的制订过程中,人们可看到对自由权中心主义认识的修正。这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以发展中国家为中心所提出的生存权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第二,在西欧,人们依据著名的社会国家理念开始强调社会权;第三,为保障自由权,国家必须承担积极义务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第四,对免受跨国公司、恐怖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主体对自由侵害之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第五,在作为实现人权手段的司法权之外,各种人权委员会的活动更活跃,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也在提高;第六,新的人权分类理论出现,它代替了将人权分类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之传统性的人权二分论;第七,对各种人权互相依存的认识更为普遍。

  国际人权公约、维也纳人权宣言等60年代之后的国际人权规范,视社会权和自由权互相依存,规定了应全面保护的全面性人权观。人们开始普遍认为,自由权是第一代的人权,社会权是第二代的人权,而发展权等要求国际性连带的人权属于第三代人权。

  维也纳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规范的制订,得到拥有各种文明的许多国家参加,从文明相容的角度看,体现了具有很高正统性的人权观。发展中国家不应只是一味将人权视为欧美价值的体现,而应该注意将本国的文化、宗教适合于这种正统性很高的人权观,对自己的主要文化、宗教进行重新解释,使之适合于人权观念。过去,欧美各国以及日本为使人权观念在社会扎根,也曾变更过基督教、犹太教的教义和本国的传统文化,今后,这种变更仍然不可缺少。

  同时,人权观念也在不断革新、改进。人权观念诞生于崇尚个人第一、法律第一的文明。现在,它必须适用于生活在不同文明圈内的人们的世界观和生活观。尽管60年代之后的国际人权文件开始摆脱狭隘的自由权中心主义,但对发展中国家的人们来说,人权观念仍然是一种舶来品。尽管国际人权公约、维也纳人权宣言的制订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参与,但基本上仍然是各国政府间妥协的产物。这些国际人权文件尽管有「国际性」的正统性,却缺乏充分的跨国性的正统性(transnational legitimacy)和文明相容性的正统性(intercivilizational legitimacy)。而且,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等判断一国人权状况时所使用的标准,依然是过度地偏颇自由权。

  要克服这种现象,使人权观念真正具有普遍性,就必须首先依据国际人权公约、维也纳人权宣言所体现的全面性的人权,站在均衡看待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基础上,确立人权评价标准。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新闻记者在考察人权时,应自觉地考虑社会权,以公允的标准去判断各国人权状况。比如,发达国家政府将人权状况的改善设定为提供开发援助的条件时,就应该注意,这里的人权状况不应仅指自由权,而应当是包括社会权在内的全面性人权。

  同时,必须使适用于国际间的人权观念更深化一步,提高其文明相容性、跨国性的正统性。至今,亚洲、非洲各国都积极提倡发展的权利、生存的权利,为矫正欧美中心的人权观作出了各种努力。但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主导之下,这种努力常常成为轻视自由权的藉口。要砍断这一不幸的循环,具有多种文明背景的亚洲、非洲的知识份子、非政府组织、宗教指导者、记者等就必须为丰富人权内容作出更积极的努力。

  只有在这种各国文化、宗教的变更以及人权观本身的变更过程中,人权才能真正为亚洲、非洲的人们所接受。如果人权只是停留在「人之作为人所具有的权利」这一普遍观念,而不为世界上所有的人真正接受的话,它的普遍性终究只能是一种虚构。人权只有在为占世界绝大多数的亚洲、非洲的人们所真正接受时,才能第一次真正证实自己的普遍性。

王志安 译

《二十一世纪》双月刊总第58期,二○○○年四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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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2 10:22:56 | 只看该作者
狗屁!
难道东方人与西方人在做人的权利方面还不一样?西方人可以挺起腰杆做人,东方人只能跪着做人?
我相信人权是一样的、人权具有普遍性,但由于各方面原因目前各国实现人权的程度有区别,但这决不能否认人权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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