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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仁:中东铁路“地亩处事件”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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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10:31: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是负责管理经营铁路“附属地”土地的重要机构,是沙俄侵略中国殖民东北政策的主要执行部门。地亩处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1923年,奉系集团宣布撤销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成立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意图收回地亩权,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但在地亩权收回过程中,白俄分子负隅顽抗,美、英、法、日等国也频频施压,北京政府和奉系集团利用外交、军事、政治等几方面手段,经过一年多的交涉和斗争,最终收回了被沙俄掠去近30年的中东铁路地亩权。“地亩处事件”实际上是多方势力针对中东铁路控制权所展开的明争暗斗的一个缩影,苏联政府对中东铁路的态度也在事件中有所体现,特别是其接管中东铁路管理局之后表现出来的延宕拖沓,引起了奉系集团的不满,为日后奉苏关系的冲突埋下了伏笔。

  【关键词】中东铁路;地亩处;张作霖;奉苏关系

  【作者简介】滕仁,1981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博士后;黑龙江大学俄罗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哈尔滨150086)

  一 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之概况

  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Земельный отдел управления КВЖД)是隶属于中东铁路管理局专司管理和经营中东铁路附属地土地的重要机构,其前身是中东铁路管理局民政处下设的土地科,1904年11月5日更名为东省铁路沿线管理与土地开发处,1905年1月1日起改为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

  自1896年中俄《御敌互助援助条约》(即《中俄密约》)签订之后,俄国终于实现了其“借地筑路”的侵华计划,并于1897年开始修筑中东铁路[1]。随后中俄两国又接连签订《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合办东省铁路公司章程》和《东省铁路公司续订合同》,对中东铁路修筑各项事宜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合同》第六款规定:“凡该公司建造、经理、防护铁路所必需之地,又于铁路附近开采沙土、石块、石灰等项所必需之地,若系官地,由中国政府给与,不纳地价;若系民地,按照时价,或一次缴清,或按年向地主纳租,由该公司自行筹款付给。凡该公司之地段,一概不纳地税。”[2]依据此项条款,沙俄以“铁路附属地”的名义开始大肆侵占铁路两侧的大面积中国领土。

  中东铁路当局征收大片中国官民土地的同时,还千方百计不断地向外拓展,占用土地面积远远超过了铁路建设实际所需用地面积。1902年,沙俄财政大臣维特“视察”中东铁路时,就曾以种种文化和商业特点为理由,认为“应该适当扩大征地面积,南部增加600俄亩,东部和西部一些较大的车站增至3000俄亩”[3]。1906年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也报告称:“铁路历年展占吉、江两省地亩,每一火车站,多者数万亩,少亦数千亩,皆非公司势所必需,不过以铁路为名,设肆招商,坐收地租之利。”[4]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秘书石福篯提交的地亩调查报告书中所列数据更为详尽,“统计全线长三千华里,共占地十六万二千四百四十三华垧,平均路线一里占地五十四垧有奇,易词言之,即平均路线两旁各占地九十丈”,“查敷设铁道占用地亩世有定律,上开数目时所创闻。”[5]由于铁路铺设,周边土地价格飙升,地亩处通过出租土地获取大量“地价上涨的利润”,却凭借《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第六款之规定,“概不缴纳地租”。

  地亩处向外出租土地方式分为长期出租和短期出租两种。长期出租的最长期限与中东铁路租让期相同为80年,租金一次付清。租地契约由租户和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共同签字生效,契约内容包括租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租用期限、租金和租地户应遵守的规章等。按照规定,租地户必须在签订契约之日起,在不迟于两年的期限内进行建房或整理土地,不执行建房要求则契约不再有效,铁路局有权收回租地不返还已交付的租金。此外,租地户必须遵守所有公安、卫生、商业、工业和其他部门的规章,以及铁路局颁布的规章。不经铁路局准许租地户不得将租用的地段私自转让给他人,租用地段上建成的房屋,只能租给在中国东北有居住权的俄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公正税、契约的印花税均由租地户支付,在向俄罗斯法庭出示契约时的印花税也由租地户支付。执行契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时提交边区海山崴(原文如此)法院判决。契约原本由租地户保存,中东铁路管理局保存复制本。短期出租的最短期限为1年,由租地户出具甘结,经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处长审订签字和公证人签字后生效。甘结内容包括租用地段的位置、编号、面积、用途、租期、租金,以及租地户对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承诺,签署甘结时年租金一次付清。租用者无权在租用地段上挖沟、挖坑,或进行某种破坏土地的活动,除建立经商的小铺外,无权在租用地段上建住房,租期结束时租地户要在两周内拆除地段上的建筑物,否则该建筑物归铁路局处理。不经铁路管理局的书面批准,租地户无权把租用的地段转让给他人,如有违反甘结条款情况出现,甘结立即无效,铁路管理局有权收回出租地段且不返还所交租金[6]。对短期出租的土地,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每年都按月进行统计。

  地亩处内设俄籍处长一人,俄籍副处长一人,1924年添设华籍副处长一人。地亩处下设林场、农业、会计、测绘、总务、基建-卫生、技术-地界等科室,其主要职能是通过短期和长期出租土地的方式经营土地铁路附属地土地;管理租用土地的契约和甘结以及土地用户转让土地的公证文件;管理工商企业的事务、发放工商企业经营许可证,登记、征收当地各工商企业的税金,管理村镇居民的福利设施;制定各项与社会秩序的行政命令,各项商业法及与经营土地有关的法规;掌管破坏社会秩序和行政法令有关的司法工作;监察居民生产、生活和管理公共设施等[7]。此外,地亩处辖下还有生产松节油、松香、桐油、松焦油以及家具和地板块的木材加工厂,为附属地区域提供种子、树苗、奶制品、农机具等的农艺机构等附属单位[8]。

  地亩处在其实际运行过程中,已经严重超越了合同所规定的商业范畴,其职权范围涉及了财政税收、治安司法、市政管理等多个方面,“凡租放地亩,征收税捐,开辟道路,规划户居等事悉属之”[9],“区划城镇,显有殖民之意,有碍行政主权”[10],铁路沿线黑吉两省人民深受其害。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之后,苏维埃政府在第一次对华宣言中曾声明:“愿将中国东部铁路及租让之一切矿产、森林、金产及他种产业,由俄皇政府与克伦斯基政府及霍尔瓦特、谢米诺夫、高尔恰克等贼徒与从前俄军官商人及资本家等侵占得来者,一概无条件归还中国,毫不索偿”[11],但宣言中的承诺并未得以实现。受到十月革命的鼓励和影响,中东铁路的中俄工人也积极行动起来,多次举行罢工、示*游*等活动,但屡遭镇压,以霍尔瓦特为首的沙俄残余势力仍然把持着中东铁路及铁路附属地的行政权和管理权。1918年7月,霍尔瓦特更是自任“俄国最高临时执政官”,“直到在人民协助下恢复国家秩序及召开自由选举的立宪会议以确定俄罗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为止”[12]。

  1920年后,北京政府和以东三省巡阅使张作霖为代表的奉系集团开始积极谋划,利用俄国布尔什维克和白俄分子之间的矛盾,陆续成功收回中东铁路的军队护路权、行政权、司法权和设警权,在中东铁路上升起了中国的五色旗,“中东铁路不再是‘作为俄国租用的领土的附属地’,重新成为中国的领土”[13]。随后在1920年12月又在南由长春起至哈尔滨止、东由哈尔滨起至绥芬河止、西由哈尔滨起至满洲里止的范围内设立了东省特别区,负责管辖中东铁路沿线两旁11公里以内的地方[14]。北京政府和奉系集团的一系列举动,暂时稳定了中东铁路路区、以至整个东北地区的局势。但是“在东路上悬国旗,置军警,表面上似觉完善,然铁路营业权及路线两旁之地亩管理权,完全握于俄人之手。”[15]“铁路俄员逐渐将所占房屋、地亩擅自转售日本、英、美诸国侨民。地亩处长俄员关达基(Николай Львович Гондатти)更于华民久经租住之地促令迁徙或增加租价”[16],1921年3月还在哈尔滨道里区推行招标出租土地的新办法[17],继续以拍卖等方式出租土地。

  二 中东铁路地亩处之接管及地亩权收回之经过


  (一)秘密谋划,强行收回


  为收复地亩权,已就任东三省保安总司令的张作霖在1923年5月20日致电东省铁路督办王景春,“东路界内事宜,业经特设行政长官管理,所有东路路局原有地亩处一切权限,查与行政长官均有重大冲突,亦与原订合同所载之土地主权完全属于地方官厅之规定显有不符。长此放任,与我主权大有妨碍,应请通盘筹划,向路局提议即将该路附设之地亩处撤销,应管事宜,改归行政长官管理”[18]。7月28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朱庆澜发出布告,“查地亩处职掌所载各条多属行政事宜,按之管理东省铁路续订合同第六条所载,公司以后所有之权利,所有之义务,无论何项,均应严行限制于商业范围之内,所有一切政治事项,均应禁止之规定,显有抵触。”[19]同时宣布“将路局所设地亩处撤销,应由本署设立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并派张镇守使焕相兼任该局局长,定于本年八月一日实行接管。唯所有从前地亩处该管事宜,凡系专属营业部分不背合同者,仍得酌拨路局保留之。曾经转租与各国侨民之地亩,凡订有租地合法契约者,仍一律继续有效。其旧有俄员,得受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之差委,照旧办事。”[20]该布告一经公布,随即引起俄、日、美、英、法等多国抗议。8月1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正式成立,发布元号公函撤销原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宣布滨江镇守使张焕相就任局长并启用关防,并陆续在哈尔滨、安达、扎兰屯、满洲里、一面坡、横道河子、绥芬河以及张家湾等地分设八个地亩分局,分段管理中东铁路地亩事宜。同日,“张焕相带领一队全副武装的警卫队进入中东铁路管理局办公大楼,准备强行接手地亩处,但遭到地亩处俄籍处长关达基的抵抗,大量的文件、地图和包括出租契约甘结等材料被隐匿在一个金属的和一个木制的柜子中,并锁在带有美、法、英、日四国领事封条的地亩处储藏室中。”[21]


  (二)列强干涉,收回受阻

  7月28日的布告一经公布,即引起俄、日、美、英、法等多国抗议。7月31日,日本驻哈总领事山内、美国领事翰森、英国领事菲利普、法国领事普伦敦等人召开紧急会议,妄图干涉东省特别区收回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22]。以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沃斯特罗乌莫夫(Борис Васильевич Остроумов)和关达基为首的白俄分子的DIZHI,以及美、法、英、日四国领事的干涉,导致地亩处的接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8月3日,吉林督军孙烈臣抵达哈尔滨,奉命协助东省特别区办理接收地亩处事宜,8月13日,黑龙江督军吴俊升也奉命抵哈,吉黑两省军事统帅的直接参与表明了奉张集团对收回中东铁路地亩权的坚定决心。

  在此情况之下,白俄分子通过外国驻华领事和道胜银行继续阻挠东省特别区当局接收地亩处。8月6日,美、英、法、日、意、瑞典各国驻哈尔滨领事致函哈尔滨交涉员蔡运升,认为“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设地亩管理局接管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对各国商民有直接或间接影响,并提出抗议。”[23]8月7日,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沃斯特罗乌莫夫等铁路俄方要员与华俄道胜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华俄道胜银行哈尔滨分行行长,法国驻哈尔滨领事等召开会议,共谋反对中国当局接受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办法[24]。8月11日,驻华英、美、法、日四国公使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就东省特别区收回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提出抗议,认为该行为“有违于华盛顿会议精神,并损害了各国在中东铁路地区的特许权和治外法权”[25]。24日,意大利驻华公使也附和四国提出抗议[26]。针对各国的抗议,奉系集团和东省特别区方面积极应对并严词驳复,8月22日,张作霖在保安总司令部召集孙烈臣、吴俊升、张作相、张汉卿、杨宇霆、王永江、张寿增等,召开紧急会议,对于中东路地亩问题,“无论如何,决不变更既定方针。”[27]按照这一精神,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照会各国公使,“查接管东省铁路地亩处一案,原系依据管理东省铁路续订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纯属我国内政范围。”“实以该处职掌各项事务多属违背原订合同,兼且侵犯国家行政。”“依照旧订合同第六条所载,中国政府得随时严重取缔之规定,将其职掌中违约之部分撤销。并经布告中外商民人等,凡从前与该地亩处有租地合法契约者,一律继续有效,与中外商民人等之权利,并无丝毫影响。”“此事纯属我国内政……原无答复之义务,但恐真相未明,故为解答如右。”[28]29日,在电询过东省方面之后,北京政府外交部也向各公使发出照会,强调收回取缔地亩处乃是严格依据东路续订合同第六条规定,“亦不致损害现时铁路营业权利,更无违背华府决议之精神。”并援引东路督办王景春电称,“东路前在海参崴所用地段,原系俄政府拨给,去冬该处地方官不但将地亩收回,且将东路在该地段内所有岔道、栈房、货厂、船坞各项设备,悉数收回,以致影响交通。各国均未有所表示。今东省因地方人民之请愿,依照合同规定,只将铁路不用之地收回,并拟给价。于铁路交通暨各国商民均无妨碍,与海参崴情事迥不相同,理由又极充分,各友邦当能谅解。”[29]吉林省议会、黑龙江省议会及各地商会也相继通电宣明支持收回土地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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