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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明:钓鱼岛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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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14:3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2012年9月10日日本野田内阁正式宣布所谓钓鱼岛“国有化”后,钓鱼岛再次挑动了国人敏感的神经,使我们又一次把注视的目光投向烟波浩渺的东海上这几个荒无人烟的小岛。既然我们一再声称钓鱼岛是属于我们的,但为何日本仍称钓鱼岛是属于他们的?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焦点何在?显然,在群情激奋的当下,我们很有必要从围绕着这个美丽海岛争端的历史长河中厘清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

  一、钓鱼岛争端的历史由来

  钓鱼岛指的是一组岛屿,除主岛钓鱼岛外,还有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岩礁濑)等岛礁,散布在东经123°20′-124°45′,北纬25°44′-26°00′的海域中,陆地面积共计6.3平方公里。钓鱼岛位于东海海域,在福建省的正东,台湾省的东北,是我国最东端的岛屿。钓鱼岛距中国福建省东山岛约180海里,距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0海里,距冲绳225海里。如图1所示。


  图1:钓鱼岛的地理位置
  由大量历史文献可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然而,甲午战争后,日本强占钓鱼岛。而二战结束,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政府收回台湾主权,钓鱼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理应归还中国。但是,美国、日本排除中国、苏联片面达成和约,钓鱼岛交由美国“托管”,而后美国又将钓鱼岛“归还”日本,由此产生钓鱼岛争端问题。其主要历史脉络如下表所示。
  表一:中日钓鱼岛争端史
 









  二、中日关于钓鱼岛的主张与依据
  从国际法上来讲,确认一个地域的领土主权的原则是: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最早连续不断地有效行政管辖。一个国家只有在具备这四个要素的情况下,才可证明不管距离远近都具有该地域的领土主权。
  1、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拥有主权的依据
  中国针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依据,主要建立在地理、地质构造,历史、使用及法理。具体来说,体现在最早命名、最早使用、最早开发与管理等方面。中国长期以来命名、开发和使用及管理钓鱼岛列屿等行为,完全符合国际法。
  (1)在命名方面。钓鱼岛列屿最早为我国人民所发现和命名,在15世纪我国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前后写成的《顺风相送》1的“福建往琉球”条记中,首先提到了钓鱼屿等岛屿,作为航路指标地之一。其相关内容为:“太武放洋,用甲寅针七更船,取乌丘……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用卯针,取赤坎屿……取古巴山、赤屿……。”2日本现今称钓鱼岛列屿为“尖阁列岛”或“尖阁群岛”,是因为1843年英国舰长见钓鱼台列屿中北小岛上有如针状的锥形石柱,远望有如教堂的尖塔(pinnacle),故称其为PinnacleIslands,日本人再意译为尖阁群岛。可见,在日本人命名以前,中国人已命名,使用达数百年之久。3
  自明朝以来,钓鱼岛列屿名称,在我国册封琉球国王的众多史录中也有记载。例如,最早记载钓鱼岛列屿的使录为明嘉靖13年(1534年)陈侃的《使琉球录》;明朝万历7年(1579年)册封使萧崇业编的《使琉球录》中,除记有钓鱼台外,还有一幅“琉球过海图”,清楚地画有钓鱼台。这些都是我国人民发现钓鱼岛列屿的铁证。
  在18世纪以前,许多国际上的行为显示,在多数场合下,某国因发现某地,而主张得以取得对某地的主权。其后的国际法学者,则对发现的法律效果,加以限制,认为只可以取得一种原始的权利(Inchoatetitle),必须在合理期间内予以有效管辖,才能取得主权。4但无论如何,我国人民基于对钓鱼岛列屿的首先发现和命名,在国际法上应拥有某种权利,这是毫无疑义的。也就是说,明清使臣为查勘航线,校正针路,曾多次前往钓鱼屿,并且将这些岛屿用作通往琉球的航海标志,这在国际法上已构成一种原始的权利。
  (2)在使用方面。我国人民除册封使作为航路指标外,由于钓鱼岛是我国固有领土,我国人民对该列屿及附近水域的使用,在过去数百年间,是司空见惯的事。主要为:
  第一,渔民捕鱼及避风。例如,日本台湾总督府编的《台湾之水产》(1915年)指出,我国台湾东北角的渔民自古即在钓鱼岛水域捕鲣鱼或避风,已有长久的历史。1970年钓鱼岛事件爆发后,9月18日日本《读卖新闻》报道,台湾渔民在“尖阁列岛”(即钓鱼岛列屿)一带“侵犯领海”与“不法上陆”是“日常茶饭事”。日本明治23年(1890年)1月13日冲绳县知事上书日本内务大臣,要求在钓鱼台列屿上树立“国标”的理由,是要“取缔”水产(即管理当地水产),可见当时已有人使用该列屿,而使用人一定是中国人,如是日本人或冲绳人,则何必去“取缔”。5这些日本文献及报道反正,我国人民长期在钓鱼岛列屿周边海域活动的事实。
  第二,药师采药。我国大陆及台湾中药师均曾在钓鱼岛采集海芙蓉(StaticeArbuscula),据称其可治高血压及风湿。
  第三,工人作业。我国龙门工程事业公司曾雇工在岛屿附近打捞沉船及在岛上拆船,因此曾在钓鱼岛上建筑台车道及临时码头。6
  另外,据“日本尖阁列岛研究会”的一篇报告,更自供在1955年3月2日琉球船擅自侵入钓鱼岛领海时,被中国帆船炮击而造成3人下落不明的所谓“第三清德丸事件”。7
  (3)在地界方面。琉球王国与中国的边界自明代起便划分得很清楚。对于地方分界,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米山(久米岛)。这在陈侃《使琉球录》(1534年,“古米山,乃属琉球者”。),郭汝霖《使琉球录》(1561年,“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古米山矣”。),徐葆光《中山传信录》(1719年,古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三则史料中清楚记载着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而中国和琉球王国的海域分界为,位于赤尾屿和古米山之间的黑水沟(即冲绳海槽)。这在郭汝霖《使琉球录》、谢杰撰《琉球录》(1579年)、夏子阳《使琉球录》(1606年)、汪楫《使琉球杂录》(1683年)、周煌《琉球国志略》(1756年)等书中均可证明。8
  (4)在管辖方面。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最早划入中国行政管制区域的时间,见诸明朝嘉靖41年(1562年)初刻的《筹海图编》卷一之《沿海山沙图》。此书由中国东南沿海防倭抗倭军事指挥部最高指挥官胡宗宪主持,地理学家郑若曾执笔编撰的,具有官方文献性质。在《沿海山沙图》的“福七”、“福八”两图中,清楚地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入福建的行政管制范围(东南海防范围),表明这些岛屿至迟在明朝就已经纳入中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9
  1605年(明万历33年)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1621年(明天启元年)茅元仪绘制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卷一之《福建沿海山河图》,也将钓鱼岛列屿划入中国海疆之内。
  随着台湾于康熙22年(1683年)正式纳入清朝版图,钓鱼岛亦以台湾附属岛屿的身份一并纳入。清代御史巡察台湾的报告与地方编修的福建省及台湾府的地方志,为我方论证最具权威性的历史文献。其中包括:清康熙61年(1722年)第一任巡视台湾的御史黄叔璥所著《台海使槎录》(1736年)卷二《武备》列出台湾府水师船艇的巡逻航线,并称“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乾隆12年(1747年)范咸《重修台湾府志》及乾隆29年(1764年)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均全文转录黄叔璥的记载。同治10年(1871年)陈寿祺的《重纂福建通志》更将钓鱼岛明载于“卷86‘海防’各县冲要”,并列入噶玛兰厅(今宜兰县)所辖。
  从方志的“存史、资治、教化”性质而言,清代地方志书对于水师巡航泊于钓鱼台的记载,除了是历史记录,亦为清代持续不断行使主权的依据与表征,足以证明钓鱼台为噶玛兰厅冲要,并受之管辖,为台湾的一部分。
  由于钓鱼台不仅是海防巡逻点,亦纳入台湾行政划分,充分表现了中国对其的有效管辖。10
  可见,钓鱼岛位于中国版图之内。明清时代,中国与自己的藩属琉球国往来甚多,除琉球每年派船纳贡外,每逢琉球新国王即位,中国皇帝都遣使前往册封。而在许多册封史录中都一致记载了中国与琉球分界在赤尾屿和久米岛(即姑米山)之间,即赤尾屿以西为中国的领土。例如,清朝沈复著《浮生六记》第五卷《海国记》中有关钓鱼岛的记载,证明钓鱼岛在中国的领域之内。例如,其载“嘉庆十三年(1808年),有旨册封琉球国王……十三日辰刻,见钓鱼台(即钓鱼岛),形如笔架。遥祭黑水沟(即东海海槽),遂叩祷于天后……十四日早,隐隐见姑米山,入琉球界矣”。11
  (5)在地图方面。中国地图包含钓鱼岛而琉球国地图中向无钓鱼岛诸岛。1579年(明万历7年)中国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图”清楚表明钓鱼屿、黄尾屿和赤尾屿。例如,1744年(清乾隆9年)来华的法国人、耶稣会士蒋友仁(MichelBENOIT)受清政府委托,于1767年绘制出《坤舆全图》。该图在中国沿海部分,用闽南话发音注明了钓鱼岛。
  1863年(清同治2年)的《大清壹统舆图》中,明确载有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从图中可以看出,由福建梅花所至琉球那霸港,中经东沙、小琉球、彭佳山、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俱为中国命名。
  1867年伦敦原版初印硬皮精装《大清国地理全图》,清楚地标注出钓鱼岛(TiaYuSu,闽南语发音标注)属于中国领土所辖范围。12
  康熙四十年(1701年),琉球国使臣蔡铎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及说明中,记载琉球的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等岛屿。
  日本出版的一系列有关琉球的地图中也都无钓鱼岛列屿。例如,1785年(乾隆50年,日本天明5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国通览图说》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图》,将钓鱼台列屿与中国同绘为粉红色,而与琉球三十六岛的淡黄色及日本的浅绿色完全不同,显然认为钓鱼台列屿乃中国之领土。林子平自称“此数国之图,小子未敢杜撰之”,而是依据清康熙58年(1719年)中国册封副使徐葆光所著的《中山传信录》及附图。该书是古代著名的信史,历代为中、日、琉三国学者所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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