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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定暴力强拆可追究刑责|南京|强拆|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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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09:3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拆迁评估和补偿须公开,并强调当过半数拆迁户反对补偿方案时,应开听证会;拆迁评估机构由拆迁户投票自选等均有明文依据。政府只能申请法院执行强拆,“暴力强拆”者可追究刑责。
  早报记者 鲁勋
  在“强拆”、“抗拆”等频频引起关注之际,南京出台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针对主城“江南八区”城市拆迁中一系列敏感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新规将从下月起正式实施。
  该市新规要求,拆迁评估和补偿过程须全程公开,并强调尊重拆迁户意愿——当过半数拆迁户反对补偿方案时,应开听证会;拆迁评估机构由拆迁户投票自选等均有了明文依据。同时,该市新政明令禁止行政强拆,政府只能申请法院执行强拆;“暴力强拆”者可追究刑责。这一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障拆迁户“话语权”
  该市新规明确,在“公共利益”前提下,对“江南八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使用该办法。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为了落实“阳光拆迁”的政策,该市新政明确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话语权”需加以保障。
  新政要求,市、区政府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助奖励标准、产权调换房、保障性住房、征收实施步骤和签约期限。在公示之后,市、区政府还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对于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房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该市以及所属区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禁止“断水、断电”
  如果拆迁条件“谈不拢”,该市新政作出了详细的程序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可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搬迁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其中,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拆迁户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得采取“行政强拆”。
  对于饱受诟病的“断水、断电”等“暴力强拆”行为,该市新政明确予以禁止。新政提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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