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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市民质疑政府规章可提请人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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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1:05: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孙乾)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昨天审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如对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向市或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草案规定,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或区县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市民如认为政府部门出台的某个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要求人大进行规范性审查。
  对于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同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违背法定程序等不适当的情况,或被建议自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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