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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强化对侦查措施规范和监督 防止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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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0:3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王兆国](五)关于侦查措施 侦查是侦查机关为追究犯罪,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
1.完善侦查措施。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没有作出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七条)
2.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并规定了相应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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