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论文的开篇我们提到,对于中国腐败治理的核心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研究非常少,但是目前已经有许多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了。公婷(Gong,2009:74-77)认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腐败治理活动存在着如何制度化的困境,这一困境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纪委的双重领导问题,即其既要受到同级党委书记的领导,又要受到上级纪委的领导,这大大降低了其监督的独立性;二是“政令的道德性”(morality by decree)问题,纪委在腐败治理的策略中较少运用监管和制度设计,而依托对一种个人化的内在道德的强调。马国泉(Ma,2009:81-94)从监督部门的制约因素角度出发,发现中国目前的反腐败部门自身也存在着腐败的可能,而且对于反腐败部门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作为一种运动式强制的清理行动,虽然只反映了中国地方纪检监察机构在腐败治理策略中的一个方面,但是从这个侧面中,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解释第一部分看到的那个上扬不明显的CP I曲线,即中国目前的腐败治理确实是在发挥作用的,但是其效度非常有限,必须转向制度化,从粗放式的局部性治理转向集约式的整体式治理,从运动式强制转向法理性强制,从打击转向预防,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蔓延。正如公婷(Gong,2009)和曼宁(Manion,2009)所主张的,中国的腐败治理必须从制度设计入手,以制度的方式来对抗腐败规避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