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西方政治学界兴起了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即协商民主:在政治共同体中,自由与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获得集体决策的结果,从而达到理性的结果同时赋予决策结果合法性。关于协商式民主,政治学家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界定,米勒(David Miller)、亨德里克(CarolynHendriks)等人把协商民主理解成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在这种体制中,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意见,愿意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政治学家古特曼和汤普逊(A.Gutmann and D.Thompson)认为,所谓协商民主,指称的是这样一种民主政治形态,即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的过程,各方的意见在公共论坛中互相交流,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2〕协商民主是非常有争议的概念,许多与扩大参与和提倡交流有关的各种观点都可以一定程度上披上协商民主的外衣。〔3〕然而,从上述政治学家的定义中,我们仍然可以对协商民主的内涵有了基本的了解,第一,协商民主试图突破选举民主仅仅依靠选举和多数票进行决策的方式,而引入公民更多的直接参与因素。第二,直接参与的方式以协商为主,协商一词的含义是通过理性的沟通和交流达到共识、合作。第三,协商民主的决策形式修正的原有选举民主对民主的价值目标的忽略和无力。协商民主试图引进更多的参与因素重新在民主的价值目标上迈出重要一步,这一定程度上是向原初的民主形态的回归。
从最初的民主到选举民主再到协商民主,所有这些集体决策形式都是向着民主的两个目标即实践目标和价值目标不断迈进。在现代多元社会为最初的民主形式设置了种种障碍时,选举民主对民主本身的价值目标作出了让步,从而使得民主的实践目标得以实现。然而,随着现代科学的不断发展,人民民主参与意识的逐渐高涨,对民主价值目标实现的需求愈加强烈。协商民主理论就是应这种对民主价值目标的需求而作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