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郑州部分苏式建筑遭拆被责令恢复原貌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2-23 11:1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月22日下午,郑州三棉办公楼的西配楼基本已拆除殆尽。 记者 张翼飞 图


  ???“郑州三棉办公楼配楼被拆”新闻追踪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指示 多部门拿出处理意见
  开发商立即停止违法拆除
  必须对拆除部分无条件恢复原貌
  昨日,本报报道了郑州三棉院内相关文物被拆的报道后,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
  昨日下午,多部门开会后,ZZIC公布了对开发商的处理决定:停止违法拆除,无条件恢复原貌。
  首席记者 徐富盈
  拆迁还在继续
  昨日中午12点,市民赵先生说,郑州三棉的两侧配楼中的西配楼,还在拆迁中。又调进一台挖掘机,现在是两台挖掘机作业,已经拆了20多间了。
  下午2点,记者赶到郑州三棉,但门卫拦住了记者。记者只好向西拐,来到郑州三棉的南院墙外。
  搬来凳子,伏到院墙上,可以看到两个挖掘机正在轰轰作响。
  记者找到机会,终于进入现场。西配楼前,雪松参天。一共有30个房间的西配楼,已拆去了20多间,只剩下最西侧的7间。
  挖掘机轰鸣着,把墙外粘着的花岗岩击碎。头盔上写有“鸿兴”字样的两个监工,正忙着在现场指挥。
  记者上前询问时,两人称什么也不知道,立即转身离开。
  市规划局去取证,相机差点被抢走
  到厂里来办事的王老先生说:“三棉这栋办公楼,从西向东有120多米长,中间三层主办公楼,两侧是各30间的配楼,和北京Tiananmen广场东侧的中国军事博物馆几乎一模一样的。”
  下午2点半,郑州市规划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赶到现场调查情况。
  市规划局新闻中心的陈主任举起相机准备拍照时,两名工作人员大声呵斥,不允许她拍照。
  “他们上前要夺我的相机,我说我是规划局的,他说规划局的也不允许你们拍照。”
  陈主任急中生智,绕开前来夺相机的人,离开现场。
  开发商鸿兴置业:这事我们不太清楚
  昨日3点,记者进入尚未拆除的东配楼。
  进入楼内,首先看到的就是木制扶手上的红漆。随行的王老先生说:“这是几十年前的老漆了,我在这里工作20多年,印象中这楼内扶手上的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褪色,那时的做工真不错呀。”
  楼梯坡度较缓,扶手下的护栏,全是花岗岩,透着古色古香。
  二楼财务室的门扶手,光滑明亮。老王说,门上的扶手,是纯铜制作,镶工精巧,用了多年,但依然坚固。在二楼的郑州鸿兴置业办公室,记者见到了乔主任。乔主任称,在郑州三棉的原厂址上建楼,是他们鸿兴置业开发的,准备建30多栋高层。
  “我只负责后勤方面,配楼拆与不拆,我并不清楚。我们的周总负责此事,她已经去文物局介绍相关情况去了。晚一会儿可能有结果,到时让周总与媒体联系。”
  市拆迁办:拆迁是违法的
  随后,记者联系了郑州市拆迁办,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没有收到郑州鸿兴置业公司上报的拆除计划,也就是说,郑州三棉办公楼配楼的拆迁是违法的。
  昨日下午4点,记者与文物局博物馆王处长联系,王处长说,媒体报道后,郑州文物局立即派文物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前去制止。
  一方面要制止,一方面还要对现场调查,作笔录,采集相关证据证物。王处长认为,制止这种非法拆除,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还是太弱,应当由多个部门联合对其执法。
  听说非法拆除还在进行,王处长强调:“这家开发商应立即停止对文物的侵害,执法部门要对这种破坏文物的行为严肃处理。”
  五条处理决定
  昨日18时,经过多部门协商,ZZIC公布了对该违法拆除文物的处理结果,全文如下:“经调查,郑州国营第三棉纺厂办公楼、大门等(包括办公楼北侧的工业厂房)被列入郑州市第一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
  目前,郑州三棉优秀近现代建筑群中,办公楼的西配楼和部分工业厂房,被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用节假日拆除情况属实。获悉情况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门就此事作出指示,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已对此事展开调查,进行查处,同时做出如下决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6-7-28 15:29 , Processed in 0.140625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