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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人社部门将建作弊人员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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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1:5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11月10日讯(记者 解照辉)今天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人事考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违纪作弊人员档案库,与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使违纪作弊人员一次作弊,终生受损。
  近年来,全市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流程,狠抓考风考纪,考试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为公平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个别考生为了个人私利,铤而走险,利用无线电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雇人代考或替考等现象。如4月24日,在2011年度我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考生徐某(准考证号:1101291222),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作弊;9月25日,在2011-2012年济南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业考试中,考生韩某(准考证号:2011380110010006)让周某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考生徐某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给予韩某和周某 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5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处理,并责成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等情况参加考试的,要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情况的,要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要判为无效。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等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要判为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5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已聘用者下聘一级,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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