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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腐竹中添加了非食用物质硼砂
本报肇庆讯 (记者 于敢勇 通讯员 吴惠娟、曾艳芬)为了使生产的腐竹的韧性、色泽得到加强,生产者竟在腐竹中添加有毒物质。近日,德庆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卓某(男,另案处理)于2010年3月14日将其经营的德庆县永丰镇河村卓记腐竹厂转让给被告陶某,后陶某与其妻子黄某(另案处理)一起经营该腐竹厂,并按照卓某所教方法,在制作腐竹过程中加入硼砂、“泡敌”等添加剂,并将其生产的腐竹销售给周边群众及商家。
今年5月12日德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厂生产的腐竹进行抽检,经对样品送检后检出硼砂和次硫酸氢钠甲醛不合格,且于6月7日到该厂进行查处并扣押腐竹94.5公斤。经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扣押的腐竹进行抽查检验,检出腐竹中含有属于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并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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