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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法草案已报送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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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5:0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编者按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566件。大会主席团将这些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提出议案的审议结果。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一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本报从今天开始,开设“议案追踪”专栏,追踪报道这些议案的办理情况。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了解到,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民政部报送的慈善事业法草案进行审查修改,重点围绕培育慈善组织、规范社会募捐、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研究。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姜健、程贻举、周晓光、周洪宇等129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4件议案,要求制定慈善事业法,郑杰等34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社会募捐法。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慈善事业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相关法律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为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法或社会募捐法。
  据了解,制定慈善事业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将在对慈善事业法草案修改过程中一并予以研究。
  关于制定社会募捐法的议案,民政部认为,社会募捐属于慈善事业法的范畴。慈善事业法草案对慈善募捐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慈善募捐的定义、主体、慈善募捐的原则及民间组织需要具备的条件、申请程序、许可决定,捐赠人及其权利、义务、捐赠凭证,募捐情况公告等内容。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内容已基本有所体现。同时建议国务院制定社会募捐条例,作为慈善事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内司委同意民政部的意见,认为可暂不考虑社会募捐单独立法。内司委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审查修改慈善事业法草案,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并予以吸收采纳,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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