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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为助人行为立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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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09:2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被列入立法计划
  南方日报链接标记(微博)[/url]讯 (记者/张玮 实习生/陈怡)自对遇险者实施救助而“引火烧身”的彭宇案判决后,不少人对救助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老人摔倒后,无人敢扶起的事件频发。“跌倒老人该不该扶?”引起社会广泛争议。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大获悉,《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已被列入立法计划,内容涉及助人行为免责制度以及助人行为免予起诉制度。
  “很多法制发达的国家,都会就其国情制定为‘见义勇为’者免除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为‘好人好事’提供法律保障,这些法律的立法意向是为了保护救助伤病人员的好心人,不至因为做好事反而惹祸上身。” 市人大代表肖幼美说,这些法律的作用是打消旁观者的顾虑,生怕因为施救而成为被告,为无意造成伤亡而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责任来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
  据法制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没有美国类型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专门立法。虽然许多地方纷纷制定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但从内容上看,基本上都是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保护以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均没有关于见义勇为者救助行为责任保护方面的规定。这也意味着,深圳制定《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可填补国内相关立法链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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