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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修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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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5:0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Jiabao近日签署第60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新华社10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该条例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分享到:    1 推荐微博: 霍磊 张欧亚 刘延珉 孙淼 张源全部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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