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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5日讯(通讯员 刘妍 记者 李方)持有公司3.2%股份,两年来未获分毫股利,反而换来一纸解聘书。日前,宋先生等4名入股员工将北京市新宏状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要求新宏状元支付股利及利息。
宋先生称,1993年3月15日起,其在北京市宏状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已经17年之久。2005年,宋先生入股宏状元公司旗下粥店,入股通知书上称:"您于2005年3月1日正式成为永粥店的股东,您的股份是该店的3.2%"。
2007年,新成立的新宏状元公司全权收购宏状元公司,2008年1月1日,宏状元公司与新宏状元公司联合签发了补充通知书,称永粥店自2007年12月20日起由新宏状元公司经营,原《入股通知书》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由新宏状元公司承担。
但是,新成立的新宏状元公司和老员工矛盾重重,不但未履行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反而致使多位老员工离职,包括宋先生在内。
宋先生表示,新宏状元公司在经营后既不告知企业经营状况,也未向原告计提和分配股利,故只能将其告上法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中国经济网记者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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