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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蕉叶首度回应商标之争 称杭州蕉叶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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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4:5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蕉叶与杭州蕉叶纠缠3年之久的商标侵权案,近日引起全国关注。广州的官司还没告一段落,上海的官司今日又起。一向低调的广州蕉叶创办人罗定民,3年来首度开腔回应此事,昨天他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广州蕉叶与亚洲蕉叶从未发生商标纠纷,1995年他就承包经营了广视宾馆蕉叶风味屋,根本不存在模仿,“杭州蕉叶这是在恶意诉讼”。
  “杭州蕉叶这是在恶意诉讼”
  一边是在广州等地经营14年之久的广州蕉叶,一边是在4年前才获得注册商标权人授权使用的杭州蕉叶。从2008年8月开始,杭州蕉叶以广州蕉叶在上海的分公司(后申请追加广州蕉叶为共同被告)商标侵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院提起诉讼,之后杭州蕉叶在法院通知2009年7月14日下午宣判前的当天撤诉了。
  “之前杭州蕉叶在上海起诉广州蕉叶在上海的香港广场分店侵权,这次又来告我们在上海的96广场分店,这种恶意诉讼已经严重干扰广州蕉叶的正常营业,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才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不侵权。”
  对于广州蕉叶的不侵权之诉,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广州蕉叶使用“蕉叶”字号可上溯至1997年11月,杭州蕉叶独占使用的“蕉叶”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在2000年10月,相比之下,广州蕉叶使用在前,有合法在先权利。
  此外,法院还认定,“广州蕉叶”由于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熟知,并已经实际具有了商号的作用。在中国内地餐饮市场上同时存在亚洲蕉叶、杭州蕉叶等企业的情况下,“广州蕉叶”在先将“蕉叶”作为字号使用,不仅没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也没有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英文“banana leaf”,只是“蕉叶”的英文翻译,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但对此杭州蕉叶不服上诉。
  “我是亚洲蕉叶创始人之一”
  谈到这纠缠3年之久的商标侵权案,罗定民很无奈:“我1995年承包经营广视宾馆蕉叶风味屋,1997年6月成立‘广州市东山区蕉叶风味屋’,开始将‘蕉叶’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1999年8月蕉叶风味屋更名为‘广州蕉叶饮食服务有限公司’。2002年10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蕉叶图形的注册商标,经营时将该商标图形与企业简称‘广州蕉叶’一起对外使用,经营泰式餐饮至今。2004年至2005年广州蕉叶先后投资850万元与他人合作,在北京开办了亚洲蕉叶第一间门店……”
  “广州蕉叶是我之前开设的‘广州市东山区蕉叶风味屋’改组而成的,根本不存在模仿。1995年我们在广视宾馆一楼开设第一家蕉叶餐厅时,当时广州正缺特色外国餐厅,我第一个将唱歌跳舞这些元素融入餐饮经营,不要说在广州,在全国都应该是首创,这种欢乐的吃饭气氛,很快就得到广州市民的欢迎,发展到现在,广州蕉叶旗下在全国已经拥有15家直营企业。广州蕉叶能够得到今时今日的知名度,完全是我们股东和全体员工14年努力经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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