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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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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17:0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济南6月27日讯(记者 崔滨) 28日起,我省执行了11年之久的高速公路车辆最低收费标准由每车次15元下调到5元/车次(特大桥、隧道除外)。同时,山东高速表示,28日起按车次收费的,改用按里程计收,但最高不得超过现行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以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使尾数为“0”或“5”。
  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最低收费标准,最早见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的,由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由现行每车次5元调整为每车次15元(按车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路段除外)。济南至机场段10元。”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收费执行的,则是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的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43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中,没有对“最低收费”标准的表述,但也没有否定1999年规定中关于“最低收费标准”的提法。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降低社会车辆出行负担,省物价局要求,将从28日起,降低这一最低收费标准。对此,山东高速集团表示,除按照新标准进行收费外,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还要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点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山东高速表示,此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的调整,对该公司通行费收入不构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省现行的2006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小于7座的家庭轿车道路通行费为每公里0.4元;而载重货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4元起至1.4元,或15元/车次至35元/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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