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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5月3日消息(记者孙莹)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试行规定,细化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禁止令。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介绍说,人民法院发出禁止令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禁止的内容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有多大关联。
周加海:要有针对性的决定具体禁止他从事什么样的活动、进入什么样的区域和场所、接触什么样的人。
根据具体案情,管制犯和缓刑犯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被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被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或者被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周加海:如果犯罪分子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没有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没有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就可以禁止他从事高消费活动。
结合犯罪分子个人情况,还可以被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以及周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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